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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党与观念的重建

2016-03-21张仕洋

卷宗 2016年1期
关键词:美国

张仕洋

摘 要:从1865年1月国会通过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开始,预见胜利的联邦政府就开始着手对美利坚合众国进行内战后重建。“重建”的目的并不应当是传统认为的巩固北部联邦胜利成果或是维持共和党一党独大的局面,而是能够尽可能地弥合内战造成的裂痕——包括北方联邦和南方邦联的,各州之间的,共和党与民主党的,两党内部的,白人与黑人的,白人内部的裂痕,亦即联邦、政党和观念的重建。这种弥合使美国重新获得了国家统一、政党平衡的局面。唯有在观念上没有取得明显进展,这可能与重建中的文化缺位有关,也与观念这一事物自身的复杂性有关。尽管如此,重建已经足以使美国重回正常发展的轨道上来。

关键词:美国;内战重建;联邦重建;政党重建;观念重建

目前史学界对于“重建”的定义通常围绕联邦制展开。最初认为“重建就是联邦体制的重新构建”,后来发展为重建是要设计和建立一种新的宪政机制以保证南部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本身都是真正的共和政体[1]。这种定义方式也长期以来主导着对重建活动的评价。最早系统研究内战的邓宁学派对重建,尤其是国会激进重建持否定态度,认为重建是报复、略夺南方的行动。后来修正主义派别修正了邓宁学派的观点,认为重建是在保护东北部工商业阶层的经济利益,但同样认为重建结果是失败的。再后,有新修正主义学派的重新解释,认为“给予黑人公平的真诚愿望”是重建的主要动机。这种观点一直延续到上世纪90年代。与国外不同,国内史学界多在阶级观点下更看重美国内战的积极影响,始终认为重建用政治手段为高速度、大规模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清理了场所[2]。

然而以上各种观点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没有把重建放在一个宏观的历史进程中去观察。具体说来就是把重建局限在联邦重建中,认为评价重建就是评价它的直接结果。基于此,笔者对美国内战重建时期进行了重构,认为其包括联邦重建、政党重建和观念重建三个层面,正是通过这三个维度,重建弥合了战争裂痕,使美国重新回到正常发展或说制度内发展的轨道上来。

1 联邦重建

联邦重建早在战争结束前就先行开始了,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就是林肯在胜利预判下对联邦做出的提前重建。南部与北部的根本分歧就在于奴隶制,那么在法律上废除奴隶制就是重建联邦的题中之义。

林肯采用的是宽容重建的办法。1863年12月林肯签发《大赦与重建宣言》,即“10%计划”。《宣言》规定:只要一州宣誓效忠联邦的人数达到该州在1862年总统选举中所投票数的10%,即可选举产生新的州政府和参加国会的两院议员。而新的州政府只要撤销分离决议,承认联邦统一并废除奴隶制,即可恢复在联邦的平等地位与正常关系[3]。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田纳西、路易斯安那、阿肯色、弗吉尼亚的新政府先后开始运行。林肯遇刺后,约翰逊入主白宫继续施行相对宽容的重建政策。约翰逊进一步缩小制裁名单的范围,并规定各州只要认可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废除分离决议及邦联战争债务,即可恢复联邦地位。1865年12月5日约翰逊在总统年度咨文中宣布重建已经完成。

这种宽容的重建政策虽然在短時间内使南部各州满足宽松要求从而迅速恢复联邦统一,却使南方大量叛乱分子得到赦免,令其又重新控制了重建政府。新建各州仍然表现出对黑人的极大保守态度,比如各州“黑人法典”的出台。加之国会与总统在叛乱分子范围、保障自由民权利,尤其是赋予黑人选举权上有重大分歧,所以约翰逊的“重建完成”没有得到国会认可。

1865年12月,国会召开后,拒绝接纳南方议员,并成立一个两院联合委员会来审查约翰逊重建政策和南方议员资格[4]。1866年6月13日,国会提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并要求南部回归时必须批准此案。1866年7月,率先批准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田纳西州立即被国会接纳,成为第一个正式恢复联邦地位的前邦联州。应当说到此时国会执行的仍然是温和重建政策。

然而令国会没有料到的是,田纳西州是第一个也成为了唯一一个——前邦联其他10个州先后否决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在这种情况下,国会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向南方妥协,拱手相让内战成果,容忍邦联分子卷土重来;要么转向激进,以更严格的措施捍卫内战的胜利。国会选择了后者。

1867年3月2日,国会通过《1867年重建法》,规定:各州在联邦军队监护下召开制宪会议,批准第十四条修正案,赋予黑人选举权后,军管结束,方可恢复联邦内合法地位。在这一法案指导下,国会在1868年6月至1870年初逐步准许南部10个州回归联邦,联邦重建至此基本完成[5]。

2 政党重建

内战爆发不久,所有南方诸州的代表就都被从国会中赶了出去[6]。由于南方州一直是民主党主要源地,这种行为导致国会中共和党一党独大的局面形成。

内战的胜利其实不仅仅是联邦的胜利,也可以说是共和党的胜利。战后的共和党不仅在国会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后来更是通过激进重建在南方建立了很多共和党政府。要知道战前南方是不存在共和党的。战后的南方共和党主要来自于南方山区的自耕农和绝大部分黑人。这种十分有利的形势使共和党在重建前期击败民主党,掌握各州政权。

然而,情况到了1869年前后发生了急转直下的变化。共和党在选民数量上的优势逐渐丧失了。首先是南方白人的大量退出,因为加入共和党没有达到当初以期击垮南方种植园主的目的,北方毛毡背包客又分享了他们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他们对赋予黑人选举权十分反感,正所谓“在白人至上观念受到挑战时,白人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人并没有太大区别”[7]。其次,1872年国会颁布“大赦法令”,大量南部邦联分子被赦免,重新登上政治舞台,极大地增强了南方民主党人的力量。最后,黑人因暴力恐怖活动事实上失去投票自由,令黑人选举权名存实亡。至1876年南方仅有三个州仍为共和党激进重建政府控制。在1876年海斯与蒂尔登的选举纠纷妥协达成后,联邦军队撤出南部,南部仅存的三个共和党州也随之土崩瓦解[8]。

这意味着从内战开始以来一直持续至此时的共和党优势消失。这种共和党优势本就是联邦危机下的一种战时政党体制,甚至其间某些做法是违宪的,比如驱逐南方州代表、审查议员资格等。这样一党独大的局面并不符合美国宪法的民主和分权精神,也不利于美国的下一步发展。而在重建时期,通过共和党与民主党之间,黑人与白人之间,重建法案与赦免法案之间的多次平衡,民主党与共和党完成了势力均衡的过程,这才是从根本上维持了美国的政党政治,实现了政党的重建。

3 观念重建

除了上述的两种“政治重建”外,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层面,那就是“观念重建”。观念,或说人的意识,是滞后与超前的矛盾体,它往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易改变却又最灵活。所以我们绝不能以南方白人的观念变化程度来评价重建时期的观念重建成就多寡——如果采用了这一标准,那重建可谓毫无成果甚至是起了反作用的。

有学者认为国会重建未能全面胜利的主因之一在于“忽视了作为社会上层建筑和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文化的重建”[9]。这一观点实际上有失公允。国会并不一定要明确下令进行观念重建,这没必要也做不到。其实重建时期针对黑人的第十三、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背后都是观念的交锋。

奴隶制被废除前的南方黑奴是被看做私有财产的,但有某些属于人的权利;北方则把黑人自由人视为有资格享有基本法律保护权利的公民[10]。奴隶制被废除后,黑人,美利坚共和国中的每一个黑人,名义上都成了公民。解放的黑人用各种各样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新地位,比如选择新的名字、改变衣服样式、四处旅行等等。与此同时,有大量帮助黑人的组织成立,黑人建立了属于自己的社会,又黑人教会、黑人学校。黑人慈善团体和黑人报纸等。

然而,法律上废除蓄奴制是容易的,顽固偏见的破除才更困难,这种偏见包括奴隶主的偏见,种族的偏见和肤色的偏见[11]。在这种偏见下,南方白人不可能承认黑人的公民权利。三K党的建立和迅速扩大就是显著表现。在南方人眼中,三K党甚至被看成一个富于骑士精神、人道主义的慈悲和爱国主义的组织[12]。南方这种针对黑人的恐怖活动也成为了后来南方共和党崩溃的主因之一。

其实就观念的实际改变来看,重建时期并没有什么成就。但重建为黑奴的身份提供了一个改变的契机,让这一内战前一直妥协的问题发生根本转变,并使其成为南方白人不得不思考并必然要接受的现实。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观念重建是完成了过渡作用的。换言之,“黑白有别”的观念不可能在重建时期的短短十几年内就发生根本性变化,这一时期的意义就在于在法律上先行改变不平等,以此倒逼观念的转变——当然这要留给未来。

4 结语

文章的最后需要谈到的是历史事件的评价方式问题。在反思过去对美国内战重建的评价时,笔者强调了把历史事件置于宏观历史进程中观察的重要和必要性,尤其要避免的是以历史既成事实为标准评价先前历史事件的直接结果。仔细品察就不难发现,当今对众多历史事件的评价都陷入这样一个误区,不胜枚举。李怀印先生曾站在后现代的视角下提出“在時”、“开放”的叙事方式。“在时”就是指站在事件发生的彼时彼刻去观察评价它;而“开放”是指不包含目的论的,不包含特定历史结局的观察[13]。这一理论道出了宏观视角观察方式的要求之一。还有要求之二便是不能评价历史事件的直接结果,不以事件结果的性质定论事件的性质。只有既考察事件发生时的目的,又能辨明事件对历史进程的作用,才能公允地为历史事件作出论断。

参考文献

[1]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页。

[2] 杨馗:《美国内战后的国会激进重建》,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3] 亨利.史帝尔.肯麦格编:《美国历史文件汇编》第一卷(Henry Steele Commager,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 Vol1),普伦蒂斯霍尔出版社1943年版,第429页。

[4]詹姆斯·麦克弗森:《火的考验:美国南北战争及重建南部》(James.McPherson, Ordeal by Fire: The Civil War and Reconstruction),麦格劳-希尔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40页。

[5]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第234页。

[6] 布鲁斯·阿克曼著,孙文恺译:《我们人民:先发变革的原动力》,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页。

[7] 沃德·M·迈克菲:《宗教,种族和重建》(Ward.M.McAfee, Religion, Race and Reconstruction),纽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页。

[8] J·布鲁姆著,戴瑞辉译:《美国的历程》上册,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47—651页。

[9] 何晓明:《美国南方“国会重建”中文化重建缺位及后果浅探》,《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S1期。

[10] 欧阳景根:《宪法危及理论:以美国内战与重建时期为例的阐释》,《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

[11] 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98页。

[12] 亨利.史帝尔.肯麦格编:《美国历史文件汇编》第二卷(Henry Steele Commager,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 Vol2),普伦蒂斯霍尔出版社1943年版,第49-50页。

[13] 李怀印:《重构近代中国———中国历史写作中的想象与真实》,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78-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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