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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机制”与翻译文学的兴盛

2016-03-19颜同林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6期

颜同林

(贵州师范大学 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民国机制”与翻译文学的兴盛

颜同林

(贵州师范大学 文学院,贵州 贵阳550001)

[摘要]中华民国时期延续了晚清时期不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方针,在国际版权方面逃逸了履行版权的义务,翻译文学界拥有自由翻译与印制西方书籍的各种权益,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中国新文学发展的外部环境具有宽松、自由与灵活、多元的特征。民国时期翻译者的译作与文学创作一样得到版权保护,翻译文学与文艺创作处于两条时而交错、时而并行的良性轨道之中,从而奠定了翻译文学兴盛的基础,也与世界文学的主潮保持了同步与共生的良好关系。

[关键词]民国机制;国际版权;翻译文学;复译

民国文学的发生、发展与演变,明显接续了晚清以来受到域外文学影响的时代大局,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运作程序。近年来学界提出的“民国机制”一说影响甚大,意味着重新认识“现代中国文学主体的生长机制”,“揭示中国现代文学发生发展的本土规律”。*李怡:《民国机制:中国现代文学的一种阐释框架》,《广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在“民国机制”视野下,重新检视民国社会历史文化的原生态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由此返观国际版权法律与翻译文学的关系,也就是对民国时期翻译文学“主体的生长机制”与“本土规律”有崭新的认知与判断。

白话作为民国文学的语言工具之常态,它何以能在“古典”文学的基础上萌发出新芽呢?除白话文学自身的生长之外,另一个源头便是西方文学资源之滋长与影响。从比较文学影响性的角度来看是如此,从新文学主体的逐渐确立来审视也是如此。中国现代文学的资料集成——《中国现代文学总书目》一书,由诗歌、散文、小说、戏剧和翻译文学五个单元组成,主编之一贾植芳在序言中特别标举了翻译文学的价值与地位,他说:“我们还把翻译作品视为中国现代文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这里,我想着重强调一下翻译文学书目整理的意义。曾有人把中国现代文学的创作与翻译文学比喻为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外国文学作品是由中国翻译家用汉语译出,以汉文形式存在的;它在创造和丰富中国现代文学方面贡献,确与创作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在中国现代文学发展史上,创作与翻译并重。……再往深里说,如果没有清末海禁的被迫打开,中国知识分子开始接触西方文化与文学,大量翻译与介绍包括东西方在内的外国文学,并对西方文学进行由内容到形式的‘创造性的模仿’(周作人语),就是说如果没有对外国文学的引进与借鉴,很难设想会有‘五四’文学革命和由此肇始的中国新文学史,即现代我们通称之为中国现代文学史。”*贾植芳:《中国现代文学总书目·序》,福建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中国比较文学界的重要著作则认为:“20世纪中国文学是在外国文学的刺激和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尽管中国文学自身的主体性要求是20世纪中国文学发展的内因,但外国文学的刺激性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作用了其发展方向和形态特征。无论是在文学观念的变革、文学思潮的兴起,还是叙事结构、创作手法、技巧等方面,都受到了外国文学的影响。20世纪的外国文学翻译为中国文学的发展营构了一种世界文学语境。在这种世界文学语境中,中国文学得以反观自身与世界文学的差距,由此激发出文学创作的动力。”*查明建、谢天振:《中国20世纪外国文学翻译史》上卷,湖北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这些来自现代文学与比较文学界的论断,无疑具有代表性和普适性,指出了民国文学发展的渊源与动力。但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当时的外国文学翻译能起到这么巨大而持久的作用?它与民国时期所提供的文学翻译之土壤有密切的联系吗?民国时期这一方面的文学制度、法律条文为翻译文学的繁盛和新文学的创作提供了什么样的条件呢?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这些时代或环境的制度性和法律性保证,没有它们带来的诸多便利,翻译文学、新文学的创作等诸方面能否顺利、全面、快速地向前不断地推进?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回到历史的语境中去探求吧。进入历史语境的角度很多,本文选择的具体路径,则是以国际版权法律为视角进行纵向审视,从而打开一个崭新的、有待重新评估的多维世界。

一、国际版权法律的流播与扩散

文学的发展离不开时代所提供的条件,也离不开开山架桥的先行者群体。从时代格局出发,中国古典文学向新文学的转型,差不多大半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以及取决于当时最先睁眼看世界并采取“拿来主义”的先驱者们。比如在晚清最先来华的西方传教士,比如在晚清因政治改革失败而远走国外的流亡人士,比如在沦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时有幸留学外国的中国早期留学生。试以梁启超为例,梁氏饱读诗书,参与晚清政治变革,但变法维新之举失败之后,他流亡到了海外,洞察了世界政治、经济、文学与文化的变化和规律,由此返观国内的诸多领域,皆有源源不断的新发现。作为从晚清到“五四”时代十分关键的人物之一,他在《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中,将鸦片战争之后至“五四”时期分为三个“知不足”的阶段:第一期是从器物上感觉不足,时间是从“鸦片战争”后开始;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时间是从1895年“甲午战争”之后开始;第三期便是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载《饮冰室合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3-44页。与这三个层级性阶段相配合的是中西文化的根本性挪位,大清王朝渐渐失去世界的中心地位,哪怕是在文化上也需要睁眼看世界,重新屈当学生了。从制造局、同文馆最先争抢译出的兵工科技之书籍,到严复和吴文聪等人的“《原富》和《计学平议》等译作出版后出现‘洛阳纸贵’之势”*陆晓芳:《晚清翻译的实学性——南洋公学译书院外籍汉译考论》,《东岳论丛》2014年第12期。,再到大规模地翻译西方的文史图书,中国在晚清遍布的战争硝烟之中彻底失去了自己在文化生产与流播上的优越感。身处时代旋涡中的梁启超,则充当了贯通中西文化观念的新式文化人物,深知西方书籍与文化精神的重要,以至于他有此断言:“苟其处今日之天下,则必以译书为强国第一义,昭昭然也。”“译书真今日之急图哉!……故今不速译书,则所谓变法者,尽成空言,而国家将不能收一法之效。”*梁启超:《论译书》,载《饮冰室合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7页。

梁启超的此番言论,差不多是当时主张变革、变法的洋务派人士之共识。洋务派重臣盛宣怀就认为“‘为学之根本尤在译书’,期待通过译介西学得到变法之径”*陆晓芳:《晚清翻译的实学性——南洋公学译书院外籍汉译考论》,《东岳论丛》2014年第12期。,并于1896年在上海成立了我国近代第一家大学出版机构——南洋公学译书院。再如李鸿章、张之洞、康有为、谭嗣同诸人,均莫不如此。一方面重用或借力于原有的西方传教士,一方面又开创并完善留学选拔制度,从人力、物力与财力等多方面着眼,模仿、学习与借鉴西洋人的器物、制度与文化,新的国家机器冒出了水蒸气,缓缓开动起来。这些走在时代前列的先驱者们的主张、思想、识见,换成一句话,便是强国、变法离不开文化翻译事业。为了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为了奋起直追西方列强,外国书籍的全方位翻译成为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大凡科技、经济、政治、哲学乃至文学方面的图书,都成为翻译事业大厦中不断翻新的砖瓦。

翻译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但都需要在法律、著作权律方面进行有效跟进。首先,从世界著述版权的立法来看,西方列强走在我国的前面。早在公元1709年英国议会就通过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主要内容是保护版权所有人,包括印刷出版商、作者。1886年由英国、法国等十个西方国家发起并缔结了一个国际版权保护的公约,名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为国际上书籍版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法律。后来,这一法律在中国得以扩散与接受。比如1902年,张元济主笔的《外交报》全文予以译载; 1903年,商务印书馆编译出版了《版权考》一书;1921年,上海出版的《东方杂志》上,武堉干主张保护外国著作的版权。*参见武堉干:《国际版权同盟与中国》,《东方杂志》第18卷第5号。其次,随着美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强国相继加入国际版权同盟,以及国际版权同盟成员国的扩大,相应的要求则是呼吁中国加入;即使中国没有加入,我国与西方国家商订通商航海条约时,也会无形中受到此一法律的约束。最先接触这一方面的中国官员、文化人士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比如王国维,1898年曾在私人书信中说:“蒋伯斧先生说:西人已与日本立约,二年后日本不准再译西书。然日本西文者多,不译西书也无妨。此事恐未必确,若禁中国译西书,则生命已绝,将万世为奴隶矣。此等无理之事,西人颇有之,如前年某西报言欲禁止机器入中国是也,如此行为可惧之至。”*王国维:《致许同蔺》,载吴泽主编:《王国维全集·书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页。

不管怎样,随着不平等条约的陆续签订,清朝政府与西方列强之间的通商日益频繁,条款的拟订与修改、内容的增删与调整,都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其中包括国际版权内容的增加与协商。典型的案例是1902至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中日《通商行船续约》都实践了这一方面的法律要求,清朝政府被迫与国际版权法律发生联系。剩下的事情则是如何应对,诸如策略、措辞、条款方面,都显得十分重要,从中也反映了晚清对外通商谈判方面主事者的立场、态度与手段。譬如,1902年6月中美商约条款的谈判,第32款即为有关版权保护的条文:“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律例之利益给予该国之人民。中国政府今允,凡书籍、地图、印件、镌件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许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俾其在中国境内有印售此等书籍、地图、镌件或译本之专利。”*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辛丑条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56页。换言之,即两国互相保护对方书籍版权,首先意味着要保护美国版权,不能想译就译。中日谈判也类似。考虑到中外文化输入的不平衡现象,清朝政府反对对西方的外文书籍进行版权保护,谈判的结果明显有利于我国,即除了援例的一小部分“专为我中国特著之书”外,其余皆可“听我翻译”。——中美、中日两国所订的通商行船续约,在法律上确定了晚清在翻译外国书籍时基本上享有自由翻译的权利,不受国际版权同盟的约定。从晚清到民国,由于立法的滞后,也大体遵循这一法律,即使进入中华民国之后,在上海发生的诸多国际版权纠纷的官司之中,中美之间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和中日之间的《通商行船续约》中相关版权的条款,成为当时庭审辩护的法理依据,并仍然具有法律方面的有效性。

1910年,大清王朝在终结的前夜,顺应时代的潮流,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此法一共五章,共五十五条,除保护著作原创者的所有权之外,对翻译图书的著作权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从外国著作译出华文者,其著作权归译者有之。”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律,便将外国书籍的中国译者之译本等同为国内著作,依法予以保护,这从法律上保护了翻译者的译著权利,著述与翻译被视为同等地位来平等对待,促进了翻译事业的蓬勃发展。至于翻译者所凭借的原版书籍,其国际版权权益基本没有得到中国的法律保护。

以上所述之事,虽然都发生在晚清,但是到了中华民国时期,相关法律的沿用甚为频繁,法律方面的时效性仍然不容置疑,所以不存在“法”随“政”亡的弊端。“辛亥革命”之后中国政体由晚清进入民国,文化教育出版上的继承性一以贯之。换言之,某种程度上晚清为民国的国际版权奠定了牢不可破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华民国的翻译事业得到了十分顺利、迅猛的发展,可谓风生水起,实乃中华民族文化之幸。

随着中华民国的建立,中国的文化教育出版界对西方教科书、文化、文学书籍的翻译与印刷呈现出十分繁荣的局面。不过,为了有效地保护本国著述的版权,西方诸国仍然在寻求版权利益的最大化,要求中国加入版权同盟,借以保护其正当版权的举措仍然络绎不绝,相关呼声仍然时闻于耳。1913年,美国要求我国加入中美版权同盟,受到了北洋政府的全力反对。北洋政府在与各国重新修订条约时,要求外交部以1903年的中美、中日签订的通商条约的精神与原则来应对。以商务印书馆为中坚力量的出版界也同气相求,搬出的维权武器仍然是晚清的法律。又比如1920年11月,法国提出中国政府应加入“瑞士国际保护文学美术著作权公约”,中国政府的回复是“不宜加入万国同盟,以自束缚”。类似的事情,都被相似的外交辞令相婉拒。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各国文化教育发展并不平衡,在各自的发展中,都有民族保护主义的特定因素存在;二是作为文化商品的西洋图书,在西方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并没有得到特殊的重视,与经济、商贸相比,文化的份量显得太轻;三是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宁粗而不细,免得以小失大。

另一方面,在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中,相关条款以继承的方式存在。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从外国著作设法以国文翻译成书者,翻译人得依第四条之规定享有著作权。但不得禁止他人就原文另译国文。其译文无甚异同者,不在此限。”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发《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从一种文字著作以他种文字翻译成书者,得享有著作权二十年,但不得禁止他人就原著另译。其译文无甚差别者,不在此限。”

如此自由选择翻译西方书籍的情况,在时间的长度上延续了半个世纪,贯通着20世纪上半叶。在中国的大地上,走马灯似的换来换去的各届北洋政府,在内战中忙于战事的南京国民政府,数十年来保持着既有的格局,西方强国也鞭长莫及,徒生长叹而已。只可惜的是,在1940年代后期内忧甚于外患之际,南京国民政权不断倒向美国,以牺牲本国利益讨好美国,丧失了国家与民族的许多既有权益,其中便包括国际版权。1946年11月,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签订条款中,其中第九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缔约此方之国民、法人及团体,在缔约彼方全部领土内,其文学及艺术作品权利之享有,依照依法组成之官厅现在或将来所施行登记及其他手续之有关法律规章(倘有此项法律规章时),应予以有效之保护;上项文学及艺术作品未经许可之翻印、销售、散布或使用,应予禁止,并以民事诉讼,予以有效救济。”吊诡之处是,这一条约差不多成为一纸空文,在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武装炮火中灰飞烟灭了。

至于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除了与苏联等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之外,与欧美、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乎又隔绝了往来,国际版权问题再一次搁浅。直到“文革”结束,当我国再次向世界开放之后,1979年与美国签订《中美贸易关系协定》时,需要直面的条款便包括版权。国际版权问题,时隔数十年之后仍然纠缠着我们不放。这是后话,虽然它构成了历史的另一个时空。

二、民族文化保护与精神产品的隐性特征

与冷冰冰的法律条文相比,相应的问题是,为什么在中华民国的历史上,绝大多数人士都主张不遵循西方的版权法律,毫不思索就予以反对呢?在面对西方的文字图书等思想文化资源时,我国知识出版界进行自由翻译,为什么不会考虑西方作者与文化出版的付出与回报呢?这些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理应在历史的长河中再次得到清理与思考。

首先,这是一种民族保护主义的思想潜在地发挥着作用。20世纪之初,在与中美、中日通商航海条约的续订与谈判时,张百熙反对加入国际版权保护条款,是因为他具有坚定的民族主义理想,维护中华民族的利益:“张百熙的版权观,也和国内诸多有识之士相一致。因为在中美修约期间,反对加入版权条款何止张百熙一人,几乎所有具有民族观念的人,都一致表示反对”*李明山:《张百熙与中国近代的版权保护》,《韶关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问题是,为什么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在版权问题上能得到后人的认可与赞赏呢?这离不开当时的具体环境。可以比较以下一例:在晚清的翻译历史上,较早涉及版权的曾有罗振玉、严复和张元济等人。严复是早期提倡版权保护的学者,主张国家通过立法对中外书籍进行平等的版权保护。1902年,严复提任京师大学堂编译局总办一职时,就向管学大臣张百熙提出中国版权保护的迫切性,在具体设想方面,提出以下主张:一、著述译纂之业最难,敝精劳神,版权是对著译者精神劳动的补偿;二、版权保护的意义在于兴盛著译风气,振兴教育;三、主张实行版税制,著译者与书商分沾售书利益;四、编译作品应尊重原作者的版权;五、对版权的保护给予一定的限制。*参见李明山:《近代中国早期的版权倡导者——严复》,《著作权》1992年第2期;吉少甫:《中国最早版权的制度:上》,《出版工作》1989年第2期。1902年,罗振玉在《译书条议》中也提及版权,提倡翻译的版权归官方,保护翻译品的官译之权利:“此次官译各书,必预定版权归官,民间不得私自翻印,以冀收回成本,兼得利息,以谋推广。”*罗振玉:《译书条议》,《教育世界》1902年第22期。严复还与主持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的张元济书信往来甚频,在探讨版权问题上影响了张元济的相关思想。*陈福康:《中国译学理论史稿》(修订本),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在当时,张元济最先面对国际版权问题,是一位先行者。他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中西文化、翻译的不对等性。1905年在拟订《对版权律、出版条例草稿意见书》中,张氏就翻译外国著作的版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原订版权律不可接受、大有流弊,理由是“按有版权之书籍,非特不能翻印,抑且不能翻译。中国科学未兴,亟待于外国之输入。现在学堂所用课本,其稍深者大抵译自东西书籍。至于研习洋文,则专用外国现存之本。若一给版权,则凡需译之书皆不能译,必须自行编纂,岂不为难?至于洋文书籍,一一须购自外国,于寒畯亦大不便。是欲求进步而反退步矣”。他还认为版权律草案谓外国如保护中国人著作版权,则中国亦保护外国人版权,是“欺人耳目之语”,因为当时外国翻译中国书极少,是“我以实际之利权,易彼虚名之保护”而已。——由此可见,不论是张百熙、严复等政府官员,还是张元济等出版文化圈内人士,其主要考虑焦点是晚清时中西文化具有不对等性,中国的文化输出与西方的文化输出不成比例,我国明显处于劣势,势必吃亏。他们的对策则是干脆不理这一桩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1919年4月,美国商会曾指控商务印书馆翻译美国课本,侵犯美国版权。商务印书馆反应敏捷,同月分别电呈教育部、外交部、农商部,请根据条约予以驳拒。5月,再呈文以上三个政府部门,陈述自己所印之书没有侵犯外人版权的理由,同时申明中国不应贸然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理由。在中美之间,这一事件曾引起国际版权纠纷,以至于对簿公堂,虽然美国方面有事实依据,但中国方面却是以晚清中美条约为法理依据,最终取得胜诉。

其次,在晚清到民国的国际版权谈判与纠纷中,系于中华民族保护主义的背后,实质却是金钱与物质的利益问题。在晚清,不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一致认为如果保护外国著作的版权,中国穷人则买不起书。现实一点来看,不只中国穷人与书无缘,大多数百姓都是如此。在保护国际版权不可或缺的情况下,我方又力图对国际版权的保护加以最大限制。中国虽然是一个有数千年文明的历史古国,却不是一个文化强国。在晚清时期,中国因为先后被八国联军和日军所败,不得不大力向西方学习,向日本学习,一直充当一个落后就要挨打的学生角色。既然是一个学生的身份,便面临不断交学费的问题。至于具体如何交学费、交多少学费等问题,其实在战争赔偿与不平等条约中早就体现出来了。而文化是消隐性的软实力,晚清政府在小利上占了优势,在大头上其实已处于劣势。把一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显然不符合清朝统治阶级的愿望,也不符合西方列强的政治意图。正因为有了这一背景,美国、日本以及侵略中国的列强,都没有认真苛责中方,在条约的签订中马马虎虎地滑过去了。比如,在中外贸易清单中,国际版权方面的份额实在是微不足道的,不然我国不可能在这一方面屡战屡胜了。不过,话也说回来,腐败无能的清朝政府既然在战争赔偿、商贸往来中流失了大量的白银,国库早已空虚,而在文化的谈判中,略有小胜,于文化教育而言,也是一件利好的大事。以文学为例,从晚清到民国,翻译文学的兴盛在不同的阶段与文艺创作旗鼓相当,造成了晚清以来最为显著的文学繁荣之局面。比如,“20世纪的最初10年,文学翻译作品占我国全部文学出版物的五分之四”*乐黛云:《中国翻译文学史·序》,载孟昭毅、李载道主编:《中国翻译文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1907年到“五四”前的翻译小说有2030种,这个数字大约为前两期(1870—1894萌芽期、1895—1906发展期)翻译小说总和(527种)的四倍。*郭延礼:《中国近代翻译文学概论》,湖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5页。又比如,“五四”以后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前,外国文学的翻译便到了繁荣期,在1940年代的战争环境下,这一趋势差不多仍在继续。

三、自由翻译与民国文学的域外资源

我国在国际版权谈判上取得自由翻译西方书籍的许可后,给我们的翻译事业带来了相当宽松、自由、灵活、多元的时代环境。从晚清到民国的半个多世纪里,翻译文学界不但在外国书籍的翻译数量上十分可观,而且各个方面都全面开花,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比如西方小说的翻译占据优势,各种文体都有涉及;由意译和译述为主逐渐过渡到直译、硬译,翻译方式多样化,与时俱进;文学内容、人物形象、语言考虑到中国传统与文化心理,本土化的倾向较为明显;翻译语言最先是正统文言,然后是浅近文言,最后大多以白话为语言载体,朝现代化、通俗化的道路大踏步前行。总体而言,从乱译到有针对性的译述,由改译、误译、删节到追求信、达、雅,都经历了由无序到有序的历史性过程。

从版权的角度来看,放开翻译也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是无需交涉版权,自由度高,翻译变成了单方面行动,完全由翻译者自行取舍与决定;不利的一面则是因为没有版权意识,最先的翻译往往不署原著者相关信息,互不通气,重译、乱译、抄袭他人译作之风较盛。带给读者的负面影响则是译本质量参差不齐,翻译本的来龙去脉无从鉴别与选择。因为没有标明外文书的名字、原作者和原来的出版机构,以至于不良书商和无行文人或者为了牟利或是为了虚名,抄袭他人译作、盗版投机不绝于途。因为没有版权的约束,翻译十分便利,翻译的门槛很低,因此翻译界的乱象显得庞杂而醒目。比如在翻译时,译名的混乱一直是让人诟病的地方。最为典型的例子如法国科幻通俗小说家儒勒·凡尔纳(Jules Verne)的作品,译入我国时其作者名字都不相同,同一作品的名字与内容也相差甚大。再如英国侦探小说家柯南·道尔(Arthur Conan Doyle)的译音,也有十多种之多。至于内容上,翻译者自己删改、变动的现象比比皆是,随意性更大。因为没有注明出处,有外文能力的读者无从查起,至于没有外文阅读能力的读者,更是目迷五色、无从辩识。

“五四”以后,郭沫若、郁达夫、成仿吾等人为了刚刚成立的创造社,不断在文坛、翻译界出击,打出了自己的山头。1921年,郁达夫就写过《夕阳楼日记》这样批评翻译的文章,其批评的锋芒是针对当时各国文艺思潮书的乱译与误译:“我们中国的新闻杂志界的人物,都同清水粪坑里的蛆虫一样,身体虽然肥胖得很,胸中却一点儿学问也没有。有几个人将外国书坊的书目来誊写几张,译来对去的瞎说一场,便算博学了。有几个人,跟着外国的新人物,跑来跑去的跑几次,把他们几个外国的粗浅的演说,糊糊涂涂的翻译翻译,便算新思想家了。我们所轻视的,日本有一本西书译出来的时候,不消半个月工夫,中国也马上把那一本书译出来,译者究竟有没有见过那一本原书,译者究竟能不能念欧文的字母的,却是一个疑问。”*郁达夫:《夕阳楼日记》,《创造季刊》第1卷第2期。由上述引文的下半截可知,西洋书籍出版首先被日本翻译,日译本出来后马上在国内就出现了根据日译本转译的中文译本,可见当时行事之迅速与及时,这种转译,根本不需要进行版权交涉,从而避免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当时翻译界的这种便利性质,可以略窥翻译界的实况。另一方面,国际版权保护说到底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民国翻译界的陈西滢,年轻时留学欧美时间甚长,在他的书中曾记有这样一件掌故,记述了他在伦敦与西方作家萧伯纳与柯尔打交道的一幕。其中与柯尔交谈时,说到日本出版界,柯尔“说不欢喜日本人,因为他们太卑鄙:他们译了他的书不让他知道,不给他正当的版税。我心中不免想着中国人也正在翻译他的书,也不见得给他版税吧,只好暗暗的说一声‘惭愧’”*陈西滢:《版权论》,载《西滢闲话》,新月书店1933年版,第195-197页。。作为西洋图书的作者或出版机构,不能从他国的译书与出版中得到经济回报,自然也就对国际版权保护有所怨言了。君不见,无论是鲁迅、郭沫若、茅盾、郑振铎、郁达夫、瞿秋白、巴金等一大批主流作家,还是胡适、罗家伦、傅斯年、徐志摩、陈西滢、林语堂等日后被称为右翼的文化人,从其翻译的札记、日记、书信中间,都很难找到要和国际版权机构打交道的记录,翻译成为自己的自留地,想起啥时去耕种便啥时去。“民国时期,只有短短的30几年,但这却是文坛上和译坛上明星迭出的时代,也是我国译学理论取得较大进步的时代。这一时期的文学大家,往往也是翻译名家,他们大多对翻译理论作出了贡献。”*陈福康:《中国译学理论史稿》修订本,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54页。之所以“翻译名家”不断涌现,是因为悬置国际版权法律后,当时国内翻译界提供给翻译者一种自由翻译的绝佳条件。

民国时期的著作法,保护的不是外国著作者与出版机构的权利,而是中国翻译者的权利,因此,由此产生的复译现象成为不可避免的一道风景线。1915年北洋政府所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从外国著作设法以国文翻译成书者,翻译人得依第四条之规定享有著作权。但不得禁止他人就原文另译国文。”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发《著作权法》则规定:“从一种文字著作以他种文字翻译成书者,得享有著作权二十年,但不得禁止他人就原著另译。”由此观之,自由翻译的行为对每个译者都是平等的,以至于保护的是译者的版权,由一个外文母本而进行重译,同样可以得到版权保护。这样一来,复译、重译的空间就十分显豁了。如何提高翻译文学的译本质量,具体的途径很多,如加强翻译的选择性、译者自己提高语言与翻译能力、翻译文学出版引入竞争机制等等便是。不过,最为可取的简单方法却是复译、重译,同一种外文书籍,译本有优有劣,不断比较,不断淘汰,经过历史的长河,慢慢地优胜劣汰一番,精品便留下来了。

事实上,翻译界对复译、重译的看法,也经历了许多阵痛式变革。晚清译家徐念慈通过具体作品,将复译、重译视为翻译界混乱的一个现象,他说:“今者竞尚译本,各不相侔,以致一册数译,彼此互见。……在译者售者,均因不及检点,以致有此骈拇枝指,而购者则蒙其欺矣。此固无善法以处之,而能免此弊病者,余谓不得已,只能改良书面、改良告白之一法耳。”*徐念慈:《余之小说观》,载阿英编:《晚清文学丛钞·小说戏曲研究卷》,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44-45页。针对一书数译,徐氏的办法是要标明出处,让译者与读者有所稽考。不过,由于没有版权限制,不能甲翻译一部书,就不允许乙染指。1930年代,茅盾主编《文学》月刊时,发表《“媒婆”与“处女”》一文,虽然为翻译作为“媒婆”辩护,但旧话重提中提出了一个新的见解,即“翻译界方面最好来一个‘清理运动’。推荐好的‘媒婆’,批评‘说谎的媒婆’。因为我们这里固然有好些潦草的译本,却也有很多不但不潦草并且好的译本,——这应当给青年们认个清楚。”*载《文学》第2卷第3期,1934年3月1日。复译与转译、节译等不同。茅盾认为如果有人翻译时,先插草标,不许别人染指,不然便斥之为浪费,这是不合理的理论;他进而认为,“我们以为如果真要为读者的‘经济’打算,则不但批评劣译是必要的手段,而且主张复译又是必要的救济。如果有劣译出世,一方加以批评,而一方又能以尚有第二译本行将问世的消息告知读者,这倒真正能够免得读者‘浪费’了时间、精神和金钱的。”“再者,倘使就译事的进步而言,则有意的或无意的一书两译,总是有利的。要是两个译本都好,我们比较研究他们的翻译方法,也可以对翻译者提供若干意见。”*茅盾:《〈简爱〉的两个译本》,《译文》新第2卷第5期。无独有偶,鲁迅在1930年代也是英雄所见略同,持有类似主张即非有复译不可。比如,1932年7月10日的《文学月报》上,刊发有周扬翻译的苏联小说《焦炭,人们和火砖》,而鲁迅在1933年3月出版的《一天的工作》一书里,也发表了自己所译的《枯煤,人们和耐火砖》。周扬是从英文转译的,鲁迅则是从日文转译。鲁迅在《〈一天的工作〉后记》中说:“有心的读者或作者倘加以比较,研究,一定很有省悟,我想,给中国有两种不同的译本,决不会是一种多事的徒劳的。”后来鲁迅又写了《为翻译辩护》一文,指出了当时的书店和读者都“没有容纳同一原本的两种译本的雅量和物力”,但是不少书“实有另译的必要”。*载《申报·自由谈》1933年8月20日。1935年,鲁迅更有专论《非有复译不可》,“击退那些乱译,诬赖,开心,唠叨,都没有用处,唯一的好方法是又来一回复译,还不行,就再来一回。”“而且复译还不止是击退乱译而已,即使已有好译本,复译也还是必要的。曾有文言译本的,现在当改译白话,不必说了;即使先出的白话译本已很可观,但倘使后来的译者自己觉得可以译得更好,就不妨再来译一遍,无须客气,更不必管那些无聊的唠叨。取旧译的长处,再加上自己的新心得,这才会成功一种近于完全的定本。但因言语跟着时代的变化,将来还可以有新的复译本的,七八次何足为奇,何况中国其实也并没有译过七八次的作品。如果已经有,中国的新文艺倒也许不至于现在似的沉滞了。”*鲁迅:《非有复译不可》,《文学》第4卷第4期。在鲁迅的心目中,复译是十分值得提倡而只嫌其少的现象,其背后离不开对复译本身的版权保护与支持。

四、“媒婆”与“处女”:变换的名词与翻译阵营的流转

民国文学的大家,大多数都能左手翻译、右手创作,翻译与创作是兼顾性质,二者的关系明显处于良性互动状态。留学欧美、或是留学日本,成为两个重要的板块。除此之外,在国内外文系毕业的一部分作家,也跻身翻译界,这一现象表明中外文学的相互渗透正在加强,外国文学资源的外化与内化都是不可忽视的外部要素。

郭沫若在“五四”时期,曾把翻译与创作之间的定位作过一个十分形象而意味深长的比喻。他因自己一篇原创作品登在别人一篇平淡的翻译之后,一时之怒,把怨气撒在刊载稿件的《时事新报》副刊编辑李石岑身上,信中有这样的话:“我觉得国内人士只注重媒婆而不注重处女;只注重翻译,而不注重产生。……翻译事业于我国青黄不接的现代颇有急切之必要,虽身居海外,亦略能审识。不过只能作为一种附属的事业,总不宜使其凌越创造、研究之上,而狂振其暴威。”“我国内对于翻译事业未免太看重了,因之诱起青年许多投机的心理,不想借以出名,便想借以牟利,连翻译自身消极的价值,也好像不遑顾及了。”*郭沫若:《给李石岑的信》,《时事新报·学灯》1921年1月15日。郭沫若把文学翻译比作“媒婆”,对当时文坛流行翻译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无疑是具有时代合理性的。同时,也因失之全面与客观,在当时受到了各种批评。比如郑振铎就表示反对:“翻译的功用,也不仅仅为媒婆而止。就是为媒婆,多介绍也是极有益处的。因为当文学改革的时期,外国的文学作品对于我们是极有影响的。这是稍稍看过一两种文学史的人都知道的。无论什么人,总难懂得世界上一切的语言文字;因此翻译的事业实为必要了。”*郑振铎:《介绍与创作》,《文学旬刊》第29期,1922年2月21日。郑振铎不但支持“媒婆”论,而且顺便提出了“奶娘”一说,把翻译比作“奶娘”。*郑振铎:《翻译与创作》,《文学旬刊》第78期,1923年7月2日。同处文学研究会阵营的茅盾,差不多也持类似的论调。

这样的声音在民国文学的翻译圈子里,不时兴起。我们勿需过多介意这种译界的论争,但如何做好“媒婆”这一角色,如何让它不脱离于中国新文学发展的轨道,实际上变得十分重要了。考虑到民国时期的实际情况,下面分为三种类型来略作剖析。一种类型是留学欧美的翻译家,熟悉英、法、德、西班牙等语言,对英美文学、德法文学、其他东欧弱小民族国家的文学较为擅长,比如胡适、刘半农、戴望舒、徐志摩、老舍、巴金、林语堂等便是。第二类是懂日文的翻译家,他们大多留学日本,如周氏兄弟、郭沫若、郁达夫、夏衍、胡风等。第三类是在国内成长,或是自学外语,或是在当时的外文系出身,如茅盾、卞之琳、废名诸人可为代表。总之,这三类翻译家也是优秀的作家,一边创作一边翻译,两边都没有耽误;翻译与创作具有互动性,融入了他们创作新文学的努力。

首先,留学欧美的学者,将欧美文学带入中国,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民国文学的开创者,无疑以留学美国的胡适为代表。胡适借鉴美国的意象派诗歌,在国内最先掀起白话新诗运动。1919年,胡适提出文学革命的主张,即“国语的文学,文学的国语”——“如今具说要实行做到这个根本主张,应该怎样进行。我以为创造新文学的进行次序,约有三步:(一)工具,(二)方法,(三)创造。前两步是预备,第三步是实行创造新文学。”“现在的中国,还没有做到施行预备创造新文学的地步,尽可以不必空谈创造的方法和创造的手段,我们现在且先去努力做好第一第二两步预备的工夫罢。”至于怎样预备呢,“只有一条法子,就是赶紧多多的翻译西洋的文学名著做我们的模范。”*胡适:《建设的文学革命论》,《新青年》第4卷第4号。——多翻译、少创作,多借鉴、再创造,欧美派知识分子正是这样稳健地推动新文学的发展。在此一途,现代派诗人戴望舒,则从法语诗歌翻译中得到滋养;浸润于欧洲文化中成长起来的徐志摩,为中国诗坛接通了以拜伦、雪莱、济慈、华兹华斯、哈代、波德莱尔等为代表的西方诗坛主潮……

其次,就留学日本的作家与翻译家而言,这一文学板块声名也十分显赫。日本自“明治维新”之后全力向西方学习,翻译西方书籍已经十分成熟、全面了。“清末民初的西籍汉译在相当程度上依赖日本,这已是学界共识。在中、西语言、文化的巨大鸿沟下,‘欲推广搜辑似以转译日本已辑西学之书较为稍易’”*陆晓芳:《晚清翻译的实学性——南洋公学译书院外籍汉译考论》,《东岳论丛》2014年第12期。。通过日本这一中转站,既可学习日本之长,也可学习欧美之长,可谓一举几得。以民国文学的大家鲁迅而言,据其弟的日记,鲁迅早在南京读书时便接触到了英、美、法诸国文学作品,通过林纾译述本,阅读过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侦探案》、哈葛德的《长生术》、小仲马的《巴黎茶花女遗事》等书。*周作人:《鲁迅小说里的人物》,止庵校订,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311页。许寿裳也说,林纾的译述小说,“出版之后,鲁迅每本必读”*许寿裳:《鲁迅传》,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当然周作人也受林纾翻译的影响:“我们几乎都因了林译才知道外国小说,引起一点对于外国文学的兴味,我个人还曾经很模仿过他的译文。”*开明:《林琴南与罗振玉》,《语丝》第3期,1924年12月1日。鲁迅后来在日本留学时期,与周作人一起通过日语转译,翻译出版了《域外小说集》,内容多是东欧、北欧、俄国现实主义的小说。这些小说翻译活动,与鲁迅的小说创作关系甚大,“后来我看到一些外国的小说,尤其是俄国、波兰和巴尔干诸小国的,才明白了世界上也有这许多和我们的劳苦大众同一运命的人,而有些作家正为此而呼号,而战斗。而历来所见的农村之类的景况,也更分明地再现于我的眼前。偶然得到一个可写文章的机会,我便将所谓上流社会的堕落和下层社会的不幸,陆续用短篇小说的形式发表出来了。”*鲁迅:《集外集拾遗·英译本〈短篇小说选集〉自序》,载《鲁迅全集》第7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1页。综观《呐喊》、《彷徨》这两部小说集,差不多都可以看到翻译文学的影响。比如《孔乙己》,运用了果戈理、显克维奇的特点,《阿Q正传》里有夏目漱石的笔致,《药》的结尾仿照了安特莱夫的“阴冷”的特点,《狂人日记》中有果戈理、尼采的影响。小说创作不继之后,鲁迅开创了散文诗、杂文、翻译文学的新局面,在翻译的标准、方法、目的、价值诸方面作出了表率。

与鲁迅的文学起步相仿,郭沫若早在少年时代,也是林译小说的受惠者,林纾翻译的《迦茵小传》、《撒喀逊劫后英雄略》、《英国诗人吟边燕语》之类,一度是其枕边书。《迦茵小传》就引起过他深厚的同情,诱出他“大量的眼泪”。后来他东渡日本留学学医,精通日语、德语,弃医从文,走上了文学创作与翻译的新路:“在高等学校的期间,便不期然而然地与欧美文学发生了关系。我接近了泰戈尔、雪莱、莎士比亚、海涅、歌德、席勒,更间接地和北欧文学、法国文学、俄国文学,都得到接近的机会。这些便在我的文学基底上种下了根,因而不知不觉地便发出了枝干来,终竟把无法长成的医学嫩芽掩盖了。”*郭沫若:《我的学生时代》,载《沫若文集》第7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2页。以诗歌为例,当他师法惠特曼雄浑、宏阔的调子时,写下了《天狗》、《晨安》、《匪徒颂》等“惠特曼式”的诗;当他师法泰戈尔时,则留下了《别离》、《死的诱惑》、《晚步》等作品。至于他的身边小说,则可见到日本“私小说”的影子。

第三类是没有留过洋,主要通过新式学堂,或是外文系毕业来掌握一门或多门外语的翻译家。这一方面以茅盾为代表。茅盾除了在中学读书时接触过外语之外,在北京大学预科读书时,也曾学习英语、法语,大学肆业后进入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工作,更是他翻译工作的起点,也引导他进入小说创作的人生道路。茅盾既从事翻译工作,又从事创作,二者都没有耽误,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五四”新文学运动初期,茅盾将翻译西洋文学作为新文学发展的重要一环来对待。至于“五四”以后主持《小说月报》,更是将这一杂志打造成创作兼翻译的桥头堡。比如在《〈小说月报〉改革宣言》中提出“将于译述西洋外家小说而外,兼介绍世界文学界潮流之趋向”,不仅介绍“西洋文学变迁之过程”和“研究文学哲理介绍文学流派”,而且“西洋名家著作,不限于一国,不限于一派”。*载《小说月报》第12卷第1期。“我读得很杂。英国方面,我最多读的,是迭更斯和司各特;法国的是大仲马和莫泊桑、左拉;俄国的是托尔斯泰和契诃夫;另外就是一些弱小民族的作家了。这几位作家的重要作品,我常常隔开多少时后拿来再读一遍。……高尔基以及新俄诸作家是最近才读起来的。”*茅盾 :《谈我的研究》,载《茅盾论创作》,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第26页。“我觉得我开始写小说时的凭借还是以前读过的一些外国小说。”*茅盾 :《谈我的研究》,载《茅盾论创作》,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第26页。众所周知,《子夜》是茅盾的小说代表作,1933年初出版后,因与美国作家辛克莱大规模描写社会相似,便产生了视茅盾为“中国的辛克莱”一说;瞿秋白对《子夜》结局有重要贡献,他读完小说后认为其明显受左拉的长篇小说《金钱》的影响。尽管这些说法受到茅盾的否定或部分反对,但综合的、潜在的影响不可否认。比如《子夜》第二章,作者设计吴老太爷之死,在上海吴公馆搭建灵堂这一场面,吴荪甫的人际关系网络暴露开来,几条线索也依次展开,成为全书的一个总端口。这种结构受到托尔斯泰《战争与和平》和司各特的《艾凡赫》的启示,这两部小说前者有一次热闹的豪门家庭聚会,后者有一位亲王主持的比武大会,几乎都让主要人物悉数出场。

北京大学英文系毕业的卞之琳,在译介方面成绩卓然,魏尔伦、艾略特、瓦雷里、纪德、奥顿,给卞之琳的诗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营养。正如一生不断创作与翻译的卞之琳所言:“‘五·四’以来,我国新诗受西方诗的影响,主要是间接的,就是通过翻译。因为译诗不理想,所以受到的影响,好坏参半,无论在语言上,在形式上。”*卞之琳:《新诗与西方诗》,载《人与诗:忆旧说新》,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92页。废名在北京大学读英文系,一度喜欢哈代、艾略特,向往自然山村的纯美,以田园风格著称,其小说受到契诃夫的影响。

五、结语

总之,因主客观原因,中华民国时期延续了晚清时代不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策略,在国际版权方面逃脱了履行版权的义务,有自由翻译与印制西方书籍的权利,这样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中国新文学发展的外部环境是宽松、自由与灵活、多元的。另一方面,不论是书店印刷行业,还是新式教育的版权支持,翻译者的全部权益像文学创作一样得到版权保护,这就使得民国时期的翻译文学与文艺创作处于两条时而交错、时而并行的轨道之中,既有天时,又有地利和人和之美,民国文学的发展与壮大之路少了曲折的经历,与世界文学的主潮保持了同步与共生的关系。

(责任编辑:佘克)

收稿日期:2016-01-10

作者简介:颜同林(1975—),文学博士,贵州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省省管专家,主要从事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诗歌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I2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6]06-007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