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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会背景下公共性结构的形成及转换

2016-03-19田毅鹏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单位制公共性社区

田毅鹏 刘 博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单位社会背景下公共性结构的形成及转换

田毅鹏刘博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摘要]随着近年来社会矛盾的凸显和“公”“私”界限的论争,公共性主题成为理论界研究的新宠。单位制作为新中国社会整合与管理的典型制度,对中国社会“公共性”的结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单位制形成前,传统社会结构的特性压制了现代意义的公共性的生发与扩展。单位制的构建使得国家主导的“大公共性”不断彰显,但其实际运作逻辑则凸显了“小公共性”的集体利益。市场化改革后的单位制变迁使得大小“双重公共性”之间的同构性被打破,基于单位自身利益的“自主型公共性”成为局部消解“大公共性”的力量。“后单位社会”背景下正在呼唤一种“新公共性”的到来,如何调动社区力量构建“新公共性”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管理体制本土性与复杂性交融的实践场域。

[关键词]单位制;公共性;社区;社会整合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变迁,国家权威主义不断膨胀,社会公共领域的不断压缩和各种社会冲突都将矛头指向了传统意义上“公”与“私”之间的边界与关系。而破解这对矛盾的关键则正是“公共性”得以实现的载体、途径和条件,因此公共性话题成为了当前理论界的研究热点。学术界一般将公共性理解为与个人主义和“私”域相对应的一个公共空间和场域。百余年来中国社会的剧烈变迁的本质就是此种公共空间和场域的不断演进和变化,而此种演变所导致的“公”“私”界限的变化最终形塑了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欲理解此种公共性的变迁,则必须将视阈集中于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而贯穿其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设计无疑是伴随新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单位制”。 因此,以单位制为考察背景和线索去理解中国社会的公共性变迁,可以通过把握“单位”这一总体性的制度去厘清单位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公共性的作用空间和运行边界。因此以单位制形成、发展、消解的视角,探寻其与公共性结构变迁及转换过程中的交互影响便具有了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中国社会公共性的传统及其特质

审视当代中国社会公共性的结构变迁,必须将问题置于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的转型进程中,方可获得深入理解。因为正是百余年来现代化进程的跌宕起伏才引致了中国社会公共性结构经历的复杂变化。从现代化进程的角度看,单位制的形成正是在资源严重匮乏的状态下为了摆脱百余年来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总体性危机所做出的体制选择。此种社会运行机制曾在中国现代多民族国家的建构中发挥过非同寻常的作用,并与当下中国社会的公共性结构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以历时态的视角考察公共性的变迁首先要回顾公共性的概念源起以及单位体制生成之前中国社会公共性的特征。

(一)公共性释义

作为一个现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专用术语,公共性是一个内涵复杂、概念边界较为模糊并充满争议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公共性是与私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从公共性的词义来看,这个概念同时包含着“公”和“共”两个涵义。“私,禾也”*许慎:《说文解字》,九州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私的本义是指庄稼。其后,“私”演变由个人而掌握和占有的生产资料。“公,平分也。八,犹背也。韩非曰:‘背厶为公’。”*许慎:《说文解字》,九州出版社2001年版,第398页。这就是说,“公”的含义是与私相对立的,“公”是均等地或平等地分配的意思。而在西方的语汇中,现代英文一般用“publicity”来表达公共性,来源于古希腊词汇“koinon”,其涵义为在相互工作和生活中个体之间的照顾与扶助。*王鑫、周育国:《公共性的解读》,《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无论从何种词源考察,公共性都表现为一种超脱出个体的生活世界而走入公共生活与交往的一种属性。学者李明伍更是直接将公共性界定为“某一文化圈内成员所能共同(其极限为平等)享受某种利益,因而共同承担相应义务的制度的性质”*李明伍:《公共性的一般类型及其若干传统模型》,《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

从这个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公共性观念可以包括以下一些维度:(1)它既包含一定的空间领域,动态与静态形式都是此领域的表现方式。(2)同时它也是范畴可以缩展的实体性的共同体。(3)公共性相关的行为主体同时包含作为集合体的公众和与私人相对应的公民,并且公共性也强调公共参与、公开讨论的行动过程与言说方式。*谭安奎:《公共性二十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通过以上这些维度,我们有望从结构与主体、态度与行动等角度构建起一个更加全面的公共性概念框架。

公共性作为一个在西方语境中内生的概念,围绕其不同的界定使得西方学术界对此形成了众多的流派。哈贝马斯认为西方社会公共性得以产生的重要基础——“公共领域”是一个内嵌于文化与制度之中而形成的社会空间。“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不仅需要法治国家机制的保障,也依赖于文化传统和社会化模式的合拍,依赖于习惯自由的民众的政治文化。”*[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不管是阿伦特对于“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作用空间的区分,还是卢曼的“合法至上论”的公共性以及罗尔斯基于自然法论而展开的公共性论述都是依托于西方制度与历史文化的进程所作出的划分。作为深受文化与历史影响的概念范式,中国的公共性概念是在民族国家建构与现代化的过程中从西方引进的。而以黄宗智、曹卫东、杨念群等为代表的学者均认为中国社会的公共性有别于哈贝马斯和阿伦特所论及的西方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此,从本土化的视角出发,结合中国社会的结构特征和体制背景考察中国社会特有的公共性特征成为了对公共性进一步研究所必须着力的方向。

(二)中国传统社会公共性特征

公共性释义的多元化取向一直是中外学者解读此概念的基础,不同的地域和历史文化都会对公共性的存在形态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欲考察中国传统的公共性模式,则需在把握西方公共性概念的基础上深刻挖掘中国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所表现的公共性特征:

1.承载主体的单一与“公”权力的扩张

中国的传统社会并未形成明晰的公共性概念,而只有所谓“公”的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中,“公”最原始的意涵是朝廷、政府或国家。根据学者的研究,甲骨文、金文中的“公”主要有祖先、尊长、国君等义。“公”与“私”的边界没有明确的制度划分,使得公权具有了至上的地位并可以扩展至个人空间,各种制度也主要是为了保证公权力可以畅通无阻。*薛冰:《历史与逻辑:公共性视阈中的公共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 “国家=官=公”一直是“公”的观念的主要表现方式,也就是说“公”的定义总是指向朝廷、政府和国家所作用的政治领域。这种公共性承载主体的单一性特点不仅存在于中国社会,对于同样深受儒家伦理思想影响的东亚社会也表现出极大的趋同性。“虽然中国和日本的‘公私观念’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差别,但如果从‘空间’角度对其加以分析,会发现两国空间性的‘公家’‘公门’都是指与‘君’‘官’有关的场所,到近代,进而引申为‘政府’或‘国家’的领域。”*田毅鹏:《东亚“新公共性”的构建及其限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因此,东亚社会“公”的承载主体主要是“官”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由此而形成了中国社会所特有的“官尊民卑”的传统文化。

同时,中国传统社会还将“官”这一公共性承载主体所拥有的权力活动也视为公共性的延伸。日本学者沟口雄三在论述中国社会“公”与“私”的区隔时曾言:“公的初义为公宫……公私关系是统治者与服属者的关系,支配私的是公,公指族长领主”*[日]沟口雄三:《公、私》,载贺照田:《在历史的缠绕中解读知识与思想——学术思想评论第十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41页。。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公”只能表现为代表统治者和政府的相关利益,而绝非是社会和民众利益的代言。这种公共性承载主体的单一性与西方社会产生于公民与公权对抗基础上生发的“公共领域”显然有着本质性的殊异。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众与公权之间并非是对抗的关系,而是一种服从和一体化的关系,因此西方意义上的“公众”并没有从中国社会内生出来。这进一步强化了传统社会公共性主体——“官”所拥有的强大的权力空间和责任属性。

2.公共性层级的多元性

考诸中国传统社会公共性的具体形态,则可以发现文化传统、政治制度、思想教育以及国民性格等因素都使得中国传统社会的公共精神呈现出异常复杂多元的格局。这种复杂的格局既表现为理念层面的“大公”盛行与实际运作的“小公”逻辑,也体现为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公”“私”之间边界的不断变迁。

(1)理念层面的“大公”传统

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传统文化在理念上十分推崇群体性的“大公”观念与价值,统治者通过宣扬诸如“天下为公”“大公无私”“公尔忘私”等口号加强和确认自身统治的合理与道义。作为儒家思想家治国理政的主要观念,“公”的概念发展成为一整套完备的道德伦理体系,它成为传统中国社会封建中央集权政治秩序得以维系的有力思想依托。“大公”观念不断发展和演化成了“崇公”的价值体系,此种价值体系推崇“公为上”“公为善”等思想,有碍于此种思想的观念与行为皆为“私与恶”。在“崇公抑私”的理论体系之中,“大公”观念超脱出了仅仅将“公”理解为共同体内部的公平、平均的生活意识层次,并扩展到了天、天下这种普遍世界。这使得“公”的概念有了公理、天意等伦理性的意涵,从而成为天地万物的最高主宰准则。“公”这种抽象的至德需要借助一个载体将其从形而上的理念状态转化为形而下的操作准则,而充当中介的唯有能承载天地之至德的君主方可代表。如《礼记·经解》云:“天子者与天地参,故德配天地,兼利万物”。*钟肇鹏:《春秋繁露校(〈王道通三〉篇与〈深察名号〉篇)》(校补本),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因此,作为天道的化身和继承人,君主成为了代行天道和公理在现世生活的代言人。唯有其可以解释天理、遵守公义、平均天下、主持公道,所有的臣民则只能接受君主的统治。

因此,作为“大公”理念化身的君主及其权力的扩展成为了传统中国社会一切社会生活和价值准则的核心。“天下为公”的至高目标的实现体现为君主代表公权力的绝对力量和民众对此权力的服从,导致了社会生活彻底的等级化与政治化。中国传统道德领域所凸显的“无我”“无私”“无欲”等思想是“大公”观念实现的伦理基础和逻辑前提。作为凸显公共性本质内涵的“公共领域”表现为国家政治领域和个人生活领域之间的公共空间,在此空间中个人可以通过言说与交往等方式关注公共生活的诸多议题并形成影响公共生活共同体的能力。但中国传统社会显然不存在此种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为在“大公”的意识形态统摄下,皇权具有压倒一切世俗权力的能力。在这种政治形态之下,公共性得以维系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空间都十分有限,因而传统中国社会“大公”理论体系成为公共性难以孕育的制约因素。

(2)实际运作的“小公”逻辑

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公”主要是指朝廷、政府,主张“立公灭私”,导致朝廷以外的“公”不发达。理论和传统文化教育虽然不断提倡“立公灭私”,但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运作中却一直无法有效落实,反而催生了阳公阴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援私为公等行为的产生。传统中国社会出现公私之间缠绕难分、纠葛混沌等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私域性的血缘因素掺杂其中致使大公逐渐被血亲私域所侵蚀。个体“化公为私”的目的则是为了小共同体的“公”。因而传统社会所表现的“私”本质上是一种被血缘、地缘共同体所分割的,有着“小公”属性的社会空间与利益。

内生于中国乡土社会之上的“小公”将伦理亲情作为维系社会关系的准则。为此,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理论十分准确地把握了乡土中国的社会“小公”发达的结构特征:(1)血缘关系之重要性; (2)公私、群己关系的相对性;(3)自我中心的伦理价值观;(4)礼治秩序,即利用传统的人际关系和伦理维持社会秩序;(5) 长老统治的政治机制。*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这使得中国人在行为选择上“以亲己之人事为重,以疏己之人事为轻”。依照血缘、地缘的亲疏关系,中国人实际上被整合进或大或小的各类家族、宗族、村落等宗法共同体之中。此种封闭且具有“小公”属性的农业社会的交往模式在传统中国社会是难以产生哈贝马斯所言的“公共领域”,以及在这种公共领域中所产生的开放的市民社会的公共性。

(3)近代社会的“公共性”演进

19世纪中叶以降,西方势力以坚船利炮为依托,逐渐介入和影响了中国社会与政治的发展变迁进程,代表国家“大公”的政府和王朝统治力量不断被削弱。西方政治经济势力在中国的不断发展侵蚀了政府的行政权威,使得政府垄断所有社会资源和政治权力的能力受到了挑战。随着清末新政的推行和地方自治运动的开展,地域社会的活力开始增强,以地方性的社团的大量涌现为标志的地域性的公共性得以萌发。地域性社团在近代勃兴于国家与私域之间,主要承载地域社会“公”的职能,随着社团履行公共职能范围的扩展,“公”领域也不断得以发展。依托于民间社团活动而逐渐明晰的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公”领域,其本质上属于介于二者之间的社会空间,国家与民众均意识到了它的存在。恰如兰金(Rankin)在考察19世纪后半期中国社会时所发现,“公共领域作为地方精英们活动的场所开始逐步形成并壮大起来,帝政后期的中国社会存在着“官”—“公”—“私”三个领域”。*Rankin, M. 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Zhejiang Province,1865—1911,Stanford Univ.Press,1986.这时期的社团运动通过吸收地方精英与各阶层民众,在抵御外敌和争取民族权利的斗争中将整个社会的连带感得以增强,最终产生了代表民族主义的强有力的政党组织。可以说,晚清直至近代时期的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和公共性形态逐步走向瓦解,公民社会初步发展,并呈现出一种挣脱政府和国家控制的趋向。正如小浜正子在考察上海城市公共性时所发现的——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的“社团”组织所生发的公共性虽然具有自发和独立的意愿,但与西欧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就存在的、具有身份等级性质的社团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中国近代社会的社团组织除了自发性因素之外,依然具有强烈的官方色彩和封建色彩,社团发展形成与官方控制和传统的宗族组织存在着强烈的连带关系。国民党执政后更是以“党治”的名义整编城市社团,因此在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的公共性虽然有所发展仍然是十分弱小的,尚未形成西方意义的公共领域以及真正意义上的强大的资产阶级。*[日]小浜正子:《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由以上的论述可见,虽然中国传统社会公共性特征表现出各种多元的结构,笔者的研究也远未充分发掘对公共性产生影响的各种社会因素。但传统中国社会公共性的结构特征主体上呈现出“大公”理念的独大和“小公”逻辑的运作,以及在近代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公共性的萌发与畸形。如果以现代性的视角考诸公共性的内涵,显然中国传统社会特殊主义的原则必然引致公共性的极度萎缩。此种公共性的结构形态与西方社会的公共性有着重大的区别,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迥异的文化传统和生产方式,同时也体现了两者在发展上的“时差”。

二、单位社会公共性的层级及其特质

遵循上文的研究逻辑,中西比较基础之上对公共性的表现特征及差异的界定是我们理解公共性的基本前提。而考诸百余年中国的发展历程,工业化与单位体制的构建则成为影响公共性的一个重要变量。学术界以往的研究忽视了单位这一“生产的体制”和“社会的机制”对于中国传统公共性的重要影响。笔者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尝试揭示单位制的发展对传统社会公共性的影响进路。

(一)“单位制”的构建:一种大公共性的初现

1.“单位制”与大公共性的内涵

单位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再分配体制下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单位制是依托于新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所构建的特殊机制,是国家进行社会控制、资源配置以及社会整合的制度化形式,同时包含社会保障、身份定义、社会生产等多种社会职能。各级党政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是单位制最主要的承载主体。作为“举国体制”的中国单位体制构建的目标是告别晚清以降的社会总体性危机,将民众组织起来,以推进民族国家构建和实现赶超发展的国家叙事。在这种举国体制的“大共同体”构建中,城市社会的组织结构演变为“国家—单位—个人”的模式,而农民则被组织进了政治、经济功能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中。20世纪50年代末期又相继出台了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和严格的户籍制度,使得国家财政汲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得到了空前的扩张。如此的制度构建使得传统中国“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受到了冲击,瓦解了中国传统社会中公共性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单位组织的建立也使得社会成员不得不走出家庭和他们熟悉的血亲群体从而被整合进更大的共同体之中,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也宣扬大公无私的社会主义精神。这一系列的制度使得传统中国社会的“公共性”存在形态受到了挑战,一种告别家庭与个体私域的“大公共性”开始出现,当然这种转变是由一系列制度的建构和运作得以实现的。

2.公有制的单位产权:国家主导的公共性架构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尽快摆脱受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和市场秩序,国家增强了对财政金融和整个社会领域的控制。随着国家加大汲取社会资源以服务于现代化工业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公有制产权结构成为一切社会制度和单位组织的前提。作为国家主导“大公共性”的物质基础,经过如下几个阶段公有制产权的主导地位最终得以确立:第一,中央政府统一全国财政经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全国的外贸交易进行管制,同时中央政府在50年代初期打击投机资本和稳定物价的过程中掌握了市场领导权。”*路风:《中国单位体制的起源和形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4期。随后实行的国家对私营企业加工订货和统购包销制度也控制了私营经济的自主权,这些措施使得“小公经济”得以生存的私人资本和自由市场极度萎缩。第二,社会主义改造的大力推进。1955年农业合作化进入了高潮,同年年底中央决定对全行业的资本主义工商企业实行公私合营。三大改造的完成从产权的意义上剥夺了私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和物质资本,使得国家成为全社会资源的唯一拥有者,借助其所掌握的资源而获得了超凡的支配能力。第三,“一五计划”的顺利完成。随着建国后工业化建设序幕的展开,以苏联援建的156项大型工业项目为依托构建起了“一五时期”新中国的工业基础。国家在改造后和新建立的单位都学习苏联经验落实了统收统支的财务制度,这种财务制度保证了企业利润能够最大程度被国家财政所汲取,国家财政能力得以迅速增加。从单位产权看,政府成为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出资者和所有人,对各单位具有最终决策权。

3.“一元化”的社会结构:公共空间的退场

国家力量空前膨胀,彻底告别了传统“郡县中国”社会中“皇权不下县”的历史,使得乡村社会的权力文化网络和旧中国城市的“社团”与“行会”组织在国家加大汲取的过程中走向衰败。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以宗族、家族、村庙等组织体现自身的“私人领域”,在政治经济功能合一的人民公社中这些“私域”被当作封建残余势力予以取缔和限制,使得由国家主导的公共性在乡村社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扩展。在城市社会则通过“街居制度”将公众组织起来,“1954年12月,全国人大相继通过实施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条例》。”*路风:《中国单位体制的起源和形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4期。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的这些机构和组织,构建起了除单位外另一套平行的组织城市居民的管理系统——“街居制度”。街居制度的形成体现出在常态化的社会运行过程中党的组织权威在城市社会的触底,使其逐渐被纳入行政科层体系而作为城市基层政权而发挥作用。这使得城市社会民众的活动也被纳入进了国家所控制的空间之中。

而传统中国城市社会各类行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一直被视为中国社会的“中间组织”而得以存在,经由中间组织的活动与发展扩大了地域社会的活力与功能,这个中观层次的“公共空间”连通国家与个体私域,成为近代中国“社会”得以孕育和展开的基础。虽然近代中国社会自发性构建起来的社团网络和社会空间柔弱且富于流动性,但作为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公共空间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益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形成。新中国建立后,政府通过三大改造运动使得社团组织和中观层次的“社会”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而城市中广泛建立的单位和街道系统则整合了原属于这一领域的全部民众。由于单位制度构建过程中将原属于社会的组织资源通过改造运动同构或者吸纳到国家之中,这使得公民的“私人领域”天然地“内嵌”于国家体制之内,单位制度则彻底统合了国家与社会。

4.高度权威化的单位:总体性的公共性结构

单位体制构建过程中,党开始在新建立的单位贯彻自身的权威。“1950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加强青年团及其他群众团体工作的指示》指出要加快建立接受党的指挥与领导的各级工会、农会、青年团等群众团体。”*路风:《中国单位体制的起源和形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4期。依托于各单位的群众组织,党的组织系统向一切社会基层单位延伸,同时通过广泛建立的群众组织吸收了大量的积极分子入党。经过民主改革,在国营企业中,党的组织被全面建立起来,并实行厂长负责与党委领导相结合的新领导体制。在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中,中央政府再一次全面下放了财政计划和物资的管理权限,国家行政系统被大大削弱。因而“各单位普遍实行了全面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成为管辖范围内集党务、行政、司法等各种权力于一身的唯一权力来源”*杨晓民、周翼虎:《中国单位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党的权威向城市基层单位和社会的贯彻建构起了单位社会中新型的组织关系特征:即整个单位体制的基础建立在党组织对群众的直接掌控之上。这种将行政与党的组织延伸到社会基层的制度成为所有单位政治权威的主要来源,使社会生活和民众逐渐被纳入到一个严密的行政组织网络之中,同时使得法律难以成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以公共性的视角反观党组织的公共职能的承载,可以发现党和行政组织所承载的公共职责已经演变为一种“总体性”模式的公共性。这种高度总体性的公共性是以一元化党的领导和强力化的行政力量加以保证,而在“国家—单位—个人”一体化模式下使得公共性成为了国家的附属物而失去了独立的空间。在这种公共性模式中,“党组织不是作为国家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公共性组织, 而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 特别是党政关系尚未理顺, 执政党通过强大的网络组织对社会形成了相当程度的控制”*许耀桐、傅景亮:《当代中国公共性转型研究》,《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而这种控制除了组织上的集中之外,各种“集体主义、大公无私、舍私为公”等意识形态领域的宣传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新中国建立后所建构起的单位制度表现为一种国家主导的“大公共性”结构。可以说在单位体制的建构过程中,单位往往成为国家目标和政治统治的作用主体和落实场所而承载了国家主导的大公共性特征。但令人吊诡的是,随着对单位制度运行逻辑的深入研究,我们发现在单位制度所表现的大公共性之下,一种维系“单位共同体”内部利益的“小公共性”正在不断地试图挣脱“大公共性“的制度枷锁而实现自身的运作。

(二)“单位制”的运行,“小公共性”的凸显

“大公共性”在单位制的构建中代表了国家的意志,但是在单位体制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又向我们展现出单位的另一个重要面相,即功能日益多元化的单位组织逐渐演变为一个充满温情的“单位共同体”,通过“包下来”的福利制度践行革命成功前对社会成员和工人阶级的历史承诺。“每一个单位都逐渐演变为一个福利化的单元,在全能主义的框架下,单位共同体是其成员的看护者,需要像慈父一般去回应其成员的各种需求。”*田毅鹏:《“单位共同体”的变迁与城市社区重建》,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第77页。这使得单位成为职工成员公共事务的承载主体,在封闭的单位空间中单位成员逐渐养成了浓郁的“单位惯习”和“单位意识”。全能主义的单位实际上是用“单位空间”取代了“公共空间”,由资源再分配而形成的单位成员对本单位的依赖使得“单位认同”替代了“社区认同”。这种代表着单位集体主义生发出的“小公共性”构成了调和国家主导的“大公共性”和具体社会成员的中间地带。

考诸单位小公共性的制度来源则可以追溯至单位制的起源研究,在学界早期的单位研究中,学者路风认为民主革命时期共产党在根据地所开展的管理社会和公营企业的经验在革命成功后为单位制的建构提供了制度上的借鉴。美国学者赛尔登也认为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设中所形成的“‘延安道路’是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经济、改造社会和进行人民战争的途径……它毫不含糊地拒绝上层行政干部或技术干部通过集权制的官僚政治来支配一切,而是强调民众参与、地方分权和依靠社会力量。”*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科研局编译处:《国外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论点摘编》,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222-223页。而吕晓波在上述“根据地经验说”的基础上,搜集了大量的经验材料和数据提出了根据地的“小公经济”成为建国后单位制的雏形的观点,并认为这种小公经济所暗含的“独立自主、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原则在单位制的构建中得到了延续。*Xiaobo Lu,“Minor public Economy: The Revolutionary Origins of the Danwei”//“Danwei the changing Chinese workplace i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ed. By Xiaobo Lu and Elizabeth J. Perry,M.E.Sharpe,Armonk,New York,London,England.小公经济在制度上允许各部队保留一部分生产成果,以用于改善本单位的福利水平。“小公经济”的分配特征诞生了“大公共性”与“小公共性”之间的矛盾,各部队往往通过瞒报产量和虚报等方式尽量扩大小公经济的规模,从而构成了一个闭合的“小公共性”体系。这种小公经济在单位制构建后受到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和高度的生产调拨计划所束缚,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国家无法也不可能完全清楚单位生产消费的全部细节,加之“单位办社会”模式的落实使得依托于小公经济而生发的“小公共性”一直是单位制运作的现实逻辑。单位运行中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也助推了“小公共性”的扩展,并为其提供了意识形态和制度上的合法性基础。

1.“小公共性”的制度支撑

在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单位一直是国家调控体系的基本单元,兼具国家政策的落实者和社会资源占有者的双重身份。在资源总量匮乏和国家严格落实“先生产,后生活”的投资模式下,社会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的能力严重不足,因此“单位办社会”模式也就变成了几乎所有单位不得不为之的选择。单位将所有的公共职能浓缩其中,为职工提供医疗、教育、文娱、体育和托幼等几乎全部福利。虽然这种福利保障具有初级性和简约性,但就其覆盖范围而言,的确形成了改革前蔚为大观的“单位福利化”景观。这种充满“父爱主义”式的单位福利使得单位在物质福利分配上的主权意识日渐浓厚,限制了国家主导的神圣和平均主义的资源分配的公共性。并且受制于单位空间的封闭性和不同单位之间业缘壁垒的限制,单位所提供的福利化设施与资源只能为本单位职工和家属享用,这种独占性可被视为单位独大式的“小公”而缺乏国家与社会共济性的“大共”。

在依赖性的资源再分配模式下,只有通过服从单位权威而获取资源、身份和权力,因而各单位普遍形成了沃尔德在考察中国工业企业时所发现的“庇护主义”和“派系结构”共存的现象。这种庇护主义主要体现在工厂内部出现了一个由领导和少数积极分子建立的施恩回报关系网络,即小团体的庇护网络。*[美]沃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业环境和权力结构》,龚小夏译,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李猛等人的研究在沃尔德的基础上更是强化了对单位制“意外后果”之一的派系关系的再认识,提出单位中权力运作的基本模式是“上下延伸、平行断裂”的派系结构。*李猛、周飞舟、李康:《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第16期。单位内部的庇护网络和派系结构作为一种追求“小共同体”利益的结构,与规范制度中追求公共利益的“大公”相冲突,逐渐演变为单位运行的制度性障碍。

2.“小公共性”的产权基础

遵循着“包下来”的福利传统,单位逐渐形成了一整套为本单位职工所共享的劳动就业制度,以及在此制度基础上形成的“集体企业”的“小公产权”。集体企业是由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出资建立的“次级单位”,从产权意义上从属于母厂而不具备全民所有制的产权身份,因而被视为一种集体所有的产权。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之前,国企兴办的集体企业往往是在母厂的全力庇护下才得以运行的,具有极强的依附性,通常通过“化大公为小公”的方式扩大自身的规模。通过对“大公”母厂生产设备、技术力量、人员物资、福利设施的转移与侵占而强化自身“小公”属性,而母厂也往往通过资源的转移完成产权的置换,从而实现本单位共同体物质资源的扩充,进一步强化自身的福利主义取向。可见,封闭性的单位就业制度和产权模糊的集体主义企业为单位扩大自身“小公”的利益提供了制度性的动力与合法性基础,单位逐渐形成了带有“家族化”色彩的“小共同体”利益格局。

(三)“大公共性”与“小公共性”的关系

在改革前的历史背景下,“大公共性”建设主要着眼于单位制的构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随着党组织在单位中的建立、街居制度的确立、单位内部不断进行的意识形态宣传和生产动员、以及公有制成为单位唯一的产权形态,国家主导的“大公共性”表现出了一些明显的特征。这种大公共性是一种高度集权型的公共性,各种政治性的群众运动和意识形态宣传成为这种公共性的主要内容。同时“党—国家—单位”一体化的社会格局使得公共性并未成为公共活动的场域而成为国家的附属物。与此同时,单位体制所表现出的制度特性与产权属性联合作用,催生了单位共同体成员共享利益的“小公共性”。

作为国家宏观制度的具体承载者,单位是代表国家进行资源分配和社会整合的中介,其所代表的民族国家视阈的“大公共性”要素与单位共同体内部集体主义的“小公共性”利益之间一直存在着内在的张力,这种复杂的“双重公共性”模式是改革前单位运作的常态。但是由于单位组织仅是作为自上而下单位体制的一环而存在,这两种公共性在作用方向上大体保持了一致性。客观存在并且不断扩展的单位“小公”非但不是制约国家、与国家相对抗的力量,反而是存在于国家内部借助国家所赋予的特权来实现的。单位总是使用国家“大公”的意识形态和组织原则实现自身的“小公”,国家现代化事业的“大公”在范围和力量上也远胜于单位共同体内部的“小公”。双重公共性内在的张力并未走向两者在本质上的差异和制度上的对抗,“小公”的利益总是在国家“大公”所准予和尚未覆及的领域内努力扩大自身的规模。

三、“后单位社会”公共性的结构转换及其困境

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城市和农村全面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单位制也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单位外社会资源的增加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勃兴使得单位的社会整合能力逐渐式微。但改革后的社会运行同样受制于单位制度组织方式和管理模式的路径依赖,因此以市场化和全面转型的“后单位社会”为视角考察新时期中国社会公共性模式成为了当下之举。

(一)“后单位社会”背景下公共性内涵的变迁

循着单位制的理论视阈,学术界往往将市场化改革后的中国社会称之为“后单位社会”。作为背景性的概念,“后单位社会”主要指20世纪90年代全面市场化改革以来,单位功能弱化与单位返祖现象相互交织、单位运作机制与市场运作机制并存的社会发展阶段及其运行状态。由于制度自身所具有的强大的“路径依赖”特性,对当今中国社会的公共性考察不能摆脱对改革后单位体制与公共性之间共变过程的审视。在改革后“权力下移”的背景下,单位从对国家的依附性中有限度地释放出来,并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与较强的发展动力。伴随着“单位办社会”功能的转移,单位所具有的小福利国家的“小公”属性受到了削弱,但受制于市场体制和传统体制的双重影响,单位又演化为“以内部化管理为主的特定单位或行业集团所有制”*刘平、王汉生、张笑会:《变动的单位制与体制内的分化——以限制介入性大型国有企业为例》,《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3期。。这种单位产权模式的新变化和单位运行体制的新模式使得传统上由单位所承载的国家目标与公共职能逐渐式微,单位与国家同构的“大公共性”面临着失序的挑战。在“后单位社会”的背景下,公民社会和基层自治组织的发育催生出了从市民社会中逐渐独立的公共领域,承载了一部分从单位转移出的公共性职能。这种变化使得原本由国家、单位承载的公共性逐渐让渡给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社区重新成为社会整合与公共服务的主体。笔者认为,在“后单位社会”时期,传统的单位体制和自生性的社会力量共同角力和塑造着新型的公共性形态。在构建后单位社会“新公共性”的过程中,必须清晰地意识到此过程需要克服单位制度的巨大惯性和变革形态对构建新型公共性的制约作用。

(二)“单位制”的变迁,“自主型公共性”的发育

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改革,改变了传统单位体制所依赖的制度环境。在单位制影响显著的工业企业领域,80年代中期启动了全面的改革进程,经由“松绑放权”“利润留成”“企业承包”“股份制”等改革,传统上国家与单位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转变为了契约性的“委托—代理”关系。正如美国学者布坎南所言:“市场是一个人们彼此相互作用、不管是谁都追逐自己目标的制度化过程。”*[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八十年代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127页。面对市场化改革给单位制带来的冲击,国内社会学者的研究呈现出一边倒的态势,即制度性变革使得单位体制从根本上出现了松动。孙立平认为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市场化改革给单位但来了几个方面的影响:(1)单位角色职能化;(2)单位利益独立化;(3)单位责任具体和内向化;(4)单位的家长角色得以强化。*孙立平、王汉生、王思斌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而刘平、王汉生等在对占有自然资源和制度资源的限制介入性大型国有企业进行研究后发现,与传统单位制相比这类企业产生了三大变化:(1)企业管理从外部化控制转变为内部化控制;(2)国家资源从社会化占有变为单位化占有;(3)个人从对国家的依赖转变为对单位的依赖。刘平等人并未将此类企业称为“非单位组织”,而是继续沿用单位的概念,称其为“新单位制”*刘平、王汉生、张笑会:《变动的单位制与体制内的分化——以限制介入性大型国有企业为例》,《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3期。。学界的经验研究揭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使得传统的单位组织在运行过程中获得了巨大的自主性空间,单位逐渐凭借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将优势资源转变为内部福利。不断膨胀的“单位自主性”作为单位市场化改革的“意外后果”之一,表现为在国家主导的“大公共性“的调控体系之外,单位获取了独立于国家控制的优势地位与物质资源,形成了局部消解国家权威的“自主型公共性”。

1. “自主型公共性”的表现

“自主型公共性”的萌发对单位制的运行环境以及国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1)“自主型公共性”弱化了单位与国家间存在的强依附关系。改革前国家通过对单位所需资源的控制和单位领导的任命来实现对单位组织的全面管理,但市场化后的企业逐渐变身为一个独立的经济法人组织,相当部分的事业单位运营则依赖自身在市场中的赢利能力“自负盈亏”,因而以国家对单位成员的再分配而表现出的依赖性已明显弱化。

(2)“自主型公共性”造成了单位的“法团主义”倾向。香港中文大学李南雄教授将改革以来的中国单位制变化的趋势称为法团主义,即企业单位虽然从属于国家机构,但是本身具有了一定的地位、作用和价值。这种法团主义不同于单位共同体内部的“小公共性”,小公共性体现的单位与国家的关系本质上属于“命令—服从”的结构之下。但由“自主型公共性”所表现出来的法团主义实质是在“委托—代理”的关系中单位内部不断强化的内部人控制,即在单位活动中管理者与单位职工获得了对于本企业相当大的控制权,而此种控制权甚至会导致所有者的利益损害。

(3)“自主型公共性”具体表现为单位的超分配和福利化倾向。随着单位内部人控制权的扩大,“内部人的基本行为目标可以概括为利用他们的信息优势和所掌握的控制权追求自己收益的最大化”*[日]青木昌彥、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而这种最大化的收益则体现为企业的日趋福利化和腐败现象的凸显。逐渐膨胀的单位福利化倾向,不断突破国家“大公”的制度边界,为单位职工提供远超社会平均水平的现金和福利分配,形成单位集体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这种目标可以视为“自主型公共性”的最终表现,如果说改革前单位“小公共性”的表现之一是单位成员享有国家再分配的福利权利,那么这种这种“自主型公共性”所体现的超分配和福利化则可以视为单位法团主义中的福利。

(4)“自主型公共性”并未从根本上摆脱“强国家—弱单位”的行政管理和社会动员模式。固然改革后单位依托于资源来源的多元化和管理活动的自主化极大地摆脱了国家与单位之间“命令—服从”的关系模式,使得传统上对单位成员进行政治动员和行政命令的能力逐渐式微。但这并非意味着国家力量和行政力量完全从各级单位中“退场”,单位作为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最重要的中介组织仍然发挥着一定的社会管理和组织动员的使命。例如在2003年重大公共疫情非典肆虐之时,由于新兴的社区和社会组织依然欠缺对社会成员的组织动员能力,对抗疫情的核心力量仍然由政府和单位组织所组成。各级单位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调动一切物质资源和组织力量,使得每一个单位都变成了具有强大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对抗疫情的“堡垒”。非典事件表明改革后单位制作为国家垂直行政管理与社会调控的机制依然有效,单位从根本上并未从国家主导的“大公”中独立出来而仅仅承担其自身的市场角色和职场空间。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后单位社会”所特有的对于传统制度的路径依赖和单位制的巨大惯性对于新型公共性模式构建的制约。

2. “自主型公共性”的实质

改革后这种“自主型公共性”模式的凸显,本质上是依托于单位共同体集体利益的“小公共性”不断发展的反向后果。表面上看基于单位共同体自身利益的“小公共性”与此种“自主型公共性”有异曲同工之处,实则两种公共性所赖以生发的制度环境和作用方式具有本质的差异。单位制运行所显现的小公共性主要是产生于单位在对国家依附性的制度下所具有的“单位办社会”职能,它服从于国家统一的行政支配制度、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平均主义和统一的工资身份制度,这使得其运作的空间非常有限。改革前只要这种“小公”利益对国家主导的“大公”目标产生重大的阻碍,国家便可以利用政策手段和群众性的运动轻易地予以化解。改革后单位“自主型公共性”的凸显与单位“小公共性”利益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超分配的福利化取向,这种取向既突破了单位“小公”所受制于的国家规范的工资和分配制度,又突破了国家“大公”目标与单位“小公”利益本质上的同构性,使之演化为消解国家“大公”目标的一种解构性力量。

(三)后单位社会“新公共性”的构建

1.“新公共性”的内涵

当前中国的单位制社会正在转型,以“单位社会”逐步走向消解为契机,曾经的“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 使得原本从属于单位和国家的公共性让渡给逐渐形成中的”社会“。在权力下移至基层的背景下,“社区”成为了新型社会组织和整合的模式开始受到重视。“如果我们把20世纪90年代前中国社会在建立民族国家进程中形成的以‘单位’为主要载体的公共性作为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公共性的‘典型构造’或‘旧公共性’的话,那么,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以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社会的形成、老龄社会的到来等因素为背景,先后出现的在政府和“单位”以外的公共性诉求则可视为是一种‘新公共性’。”*田毅鹏:《转型期中国社会原子化动向及其对社会工作的挑战》,《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面对众多单位组织的消解和单位体制在总体上的式微,寻回社会的主体性,达致新型的公共性成为当前社区建设的重点。这种“新公共性”的创新之处在于其运行动力来源的“社会性”与“多元性”,从而告别了以往公共性由国家与单位的绝对垄断,基于社区居民自我服务与管理的模式成为了新公共性的主要来源。

2.“新公共性”的实现路径

(1)单位组织公共性的转型

伴随着市场化实践的扩展和单位体制全方位的变革,传统上社会成员依附于单位共同体的格局被逐渐打破,社会成员逐渐由“单位人”转变为原子化状态的“社会人”。在社区尚无法完全承载单位所转移的社会责任与职能情况下,也同时亟需单位组织公共性的有效转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真正落实,使得职工由单位福利分配转变为绩效分配,告别了传统上基于平均主义和“公”的分配方式,社会成员不再仅仅通过单位组织的内部利益传导渠道与公共生活和公共议题产生联系。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单位工会的政治动员能力和意识形态资源也趋于弱化,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和集体行动也因此变得更为困难。欲使改革后单位组织公共性形态能够超越西方经验的“对抗的公共性”,必须一方面在产权意义上变“单位人”为“职业人”,走向梅因在《古代法》中所言的从“身份”走向“契约”。另一方面则需汲取传统单位制的凝聚力和温情感,兼顾市场体系所要求的平等、自由、权利等公共性理念,走向一种市场与单位“共生的公共性”模式。

(2)社区公共性的培育与困境

社区作为公众日常生活与实践的主要场域,是国家“公域”与个体“私域”的中间地带,从而起到促进公与私融合的作用。哈贝马斯曾说:“公共性原则在功能上的转移是建立在作为一个特殊领域的公共领域的功能转移的基础之上的。”*[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因而加紧构建社区服务和各种志愿性的社会组织以便创造出一个承接单位公共性的“公共领域”成为了当下“社会建设”的要务,通过激发社区成员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活动从而获得新型的社会合作与联结成为破解社区成员“原子化”状态的主要途径。众所周知,单位体制的巨大惯性和强烈的单位意识的存在使得当前社区“新公共性”的构建依然存在着推力不足、资源匮乏、参与乏力等问题,需要通过多方力量的参与共同破解,表现在:

首先,摆脱单位依附,提升社区“新公共性”主体作用。“单位办社会”的终结使得大量的公共性的社会功能从单位转移到了社区,但是由于政府对社区投入的欠缺,社区难以完全承接从单位转移出的公共性职能。因而造成了社区依然严重依赖于街道办和驻区单位的境况,大量由单位生活区直接转化成的社区更是存在着对原单位全方位的资源和组织依赖。唯有告别单位垄断公共性的资源,使社区公共性资源提供更加多元和扩散方可弱化对单位的依赖。

其次,激发社区社会性,开拓社区“新公共性”实现空间。“新公共性”的核心是构建新型的社会整合与联结方式,在单位制走向终结的背景下,需要以“社区活动”激发成员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从而将社区打造成真正承载社区成员公共性诉求的生活“共同体”。

再次,构建志愿性非盈利组织,推进社区“新公共性”行动落实。理论界已经意识到,要想彻底走出以单位为载体的传统公共性形态,就必须建立起各类社区性的非盈利的志愿组织以便落实新公共性的活动。社区成员通过参与志愿性非盈利组织的活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也实现了利他主义的功能,利他取向的行动构建起了社区层面互助的“公共领域”,而此种承载着新的“社群生活”和“公共言说”的空间正是“新公共性”得以孕育的土壤。通过构建志愿组织开展社区的自我服务与管理,使得社区行动彻底告别了单位社会中纵向一体化的行政式的活动方式,社区的公共性形态才真正得以创新。

固然“后单位社会”新型公共性的构建面临着诸多的限制与困境,但社区发展的勃兴与社会力量的不断壮大逐渐促进“新公共性”从理念走向实践。与此同时,单位体制的消解和不断涌现的反向运动使得“新公共性”的实现途径与表现形态尚显模糊。而新公共性的内涵则是社会性的“公”与个人利益的“私”的有机结合,“个体在置身于‘公’的场合中获得生活的领域,这种情况下‘个’性并没有消亡,而是成为新的‘公’中所携带着的‘个’的内核。”*[日]佐佐木毅、[韩]金泰昌主编:《21世纪公共哲学的展望》,卞崇道、王青、刁榴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作为“公”和“私”有机融合的公共性形态,必须“赋予所有人——不分社会地位,文化或职业的所属性——以关注公共性事物的权利”*[德]沃尔夫冈·霍尔等:《阿伦特手册》,王旭、寇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46页。,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互助性的社区活动,从而实现更加和谐与多元的“新公共性”。

(责任编辑:陆影)

收稿日期:2016-04-25

作者简介:田毅鹏,政治学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单位制度形成及变迁研究”(项目编号:11&ZD147)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6]06-0040-11

·单位制变迁与社会治理(学术主持人:田毅鹏)·

刘博,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学博士研究生,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社会工作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

主持人语:近年来,伴随着社会治理话语不断走向高涨,在社会治理研究和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技术化和微观化的观点和趋向,而对社会治理自身所蕴涵的结构性变迁的根本性意义和价值重视不够。而本组的3篇论文则试图强调社会治理过程中微观视域与宏观面相的结合,认为只有将当下的社会治理置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总体的社会结构转型进程之中,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理解。因为计划经济、单位体制等制度性因素既是当下中国社会治理展开的背景,又是作为真实的社会元素影响和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具体过程之中的。

本组论文试图通过对单位制变迁的解读,来理解中国社会当下正在展开的社会治理和变迁。田毅鹏和刘博将公共性理论与公共性结构形成及转换结合起来,认为单位制作为新中国社会整合与管理的典型制度,对中国社会“公共性”的结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单位制形成前,传统社会结构的特性压制了现代意义的公共性的生发与扩展。单位制的构建使得国家主导的“大公共性”不断彰显,但其实际运作逻辑则凸显了“小公共性”的集体利益。市场化改革后的单位制变迁使得大小“双重公共性”之间的同构性被打破,基于单位自身利益的“自主型公共性”成为局部消解“大公共性”的力量。“后单位社会”的来临正在呼唤一种“新公共性”的到来,如何调动社区力量构建“新公共性”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管理体制本土性与复杂性交融的实践场域。芦恒则将研究目光锁定在走向老化的单位居住区。提出当前城市棚户区改造后的回迁社区成为社会治理的盲区,其治理之道不仅在于简单地进行空间改造,而是坚持一种基于历史连续性治理理念的指导下,将城市棚户区的形成与回迁等问题均置于单位体制变迁的新旧因素互动框架之中,挖掘单位社会自身在组织、动员、社会空间、单位人主体性等方面的优势,在单位人再组织化、健全动员机制、重塑社区认同感、激活单位人抗逆力等方面,对棚户区进行优势治理。张晓溪通过对工业主义与单位制关系的解读,来把握单位制度变迁的深层内涵。认为在单位制度变迁与革新过程中,应对工业主义进行合理的反思与反省,以推陈出新。与工业主义相抗衡的是单位制度观念、血缘亲情伦理,而并非单纯的精英主义。单位制度一方面要吸纳工业主义的优势——工序管理的数字化、精细化、开放的市场化,另一方面也要在共享价值与意义的活动与仪式中回归与呈现集体情感的愉悦与畅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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