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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型课程对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的提升作用——“内涵式发展理念下法学类本科生‘四种能力’的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系列论文之三

2016-03-19李庆灵黄海波

高教论坛 2016年10期
关键词:能力课程研究

李庆灵,黄海波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研究型课程对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的提升作用
——“内涵式发展理念下法学类本科生‘四种能力’的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系列论文之三

李庆灵,黄海波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研究型教学是21世纪中国高校培养法学创新创业人才的教学改革方向之一。我国高校应在清晰认识法学专业教学当前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法学专业研究型课程的教学经验,结合国情和学校自身的情况,构建有特色的法学专业研究型课程,进一步推动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提升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研究型课程;法学本科教学;“四种能力”

法学学科是一个社会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律是高度抽象的规则体系,而现实生活是千变万化、不断发展的,法律人必须在静态的法律与动态的现实之间进行权衡,寻找规则与个案的联系点,这需要具备一定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是以,就人才培养的着力点来说,法学学科的综合性对法律人才提出了研究能力的要求。法律的学习并非仅仅是熟记具体的法律条文,还必须掌握有关哲学、政治、社会、经济以及道德等方面的知识。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不了解裁决的政治与社会背景,当然也无法理解法院的判决。甚至有学者认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极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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