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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权的性质、归属与体系安排——以《著作权法》的修改和民法典的制定为背景

2016-03-19王玉凯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7期

文/王玉凯

著作人格权的性质、归属与体系安排——以《著作权法》的修改和民法典的制定为背景

文/王玉凯

著作人格权的性质是关系到著作权法乃至知识产权法权利体系的关键问题。作品反映作者人格的观念在不同类型作品上有所区别,著作人格权是否具有专属性不应一概而论,其归属设置应兼顾保护作者人格与作品经济利用。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专属于作者,修改权可以转让。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应保留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同时将修改权纳入著作财产权。在明确著作人格权之限定性与专属性的基础上,以可分离性作为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标准,则著作人格权属于广义上的人格权。

著作人格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其中有关著作人格权的变动有二:重新定义署名权;将修改权的内容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前者本文无异议,但后者则有待商榷。同时,《送审稿》没有明确有关著作人格权的最大争议,即其是否专属于作者。从法律体系来看,这涉及到著作人格权的性质与归属;从制度实施来看,则关系到作者人格保护与作品有效利用和传播之间的矛盾。在作品数字化日益普及的今天,这一问题更加重要。近日一系列原著作者与据此改编的影视作品出品方之间围绕著作人格权的争议也表明理论与实践上远未就此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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