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关于修改的时机与方式的最新调整
2016-12-13罗赟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7期
关键词:程序
文/罗赟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关于修改的时机与方式的最新调整
文/罗赟
近年来,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关于修改的时机与方式的规定有较大的调整,主要有两大调整趋势:一是出于程序节约的考虑,取消了原本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仍有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只保留了收到检索报告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收到前的至少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且强调必须对检索报告的意见进行回应;二是对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程序中修改的时机与方式进行了细化确认,从而试图强化PCT体系、增加PCT途径吸引力。此外,最新相关调整对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实行新的检索程序,从而使得其国际阶段中“根据申请人自身意愿”进行的修改在进入欧洲阶段后可能被真正接受继而顺利在后续授权程序中接受审查。
修改;根据自己的意愿;欧洲检索;欧洲专利公约
一、引言
近年来,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关于修改的时机与方式的规定有较大的调整。第14版(2010年08月)《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IREPC)修订了第137条、第161条并增加了第70(a)条,第15版(2013年09月)《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修订了第164条和135条,此外,相应地《欧洲专利审查指南》(2015年11月)在修改的时机与方式方面也有较大的变化。
随着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特别是欧洲市场的需求与日俱增,在专利先行的知识产权战略中,清晰了解欧洲专利申请程序近年来的调整也日益重要。为此,本文主要介绍欧洲申请程序中近年来关于修改的时机与方式的调整,以帮助欧洲专利申请者管中窥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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