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语境下避风港规则与红旗原则的适用
2016-03-19林承铎安妮塔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7期
关键词:规则
文/林承铎 安妮塔
数字版权语境下避风港规则与红旗原则的适用
文/林承铎 安妮塔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侵权日益严重的今天,网络服务商援引避风港规则用以免除自己侵权责任的频率越来越高。从某些程度上讲,避风港原则已成为认定网络侵权的唯一准则,至于避风港规则的例外——红旗原则,则完全被网络服务商选择性地忽视。事实上,红旗原则应当优先于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只不过是网络侵权的一种例外规定,只适合网络服务商在“不明知,不应知”的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免责。而当侵权行为明显到如同鲜艳的红旗一样,连非专业人士也能轻易辨别时,则网络服务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避风港规则;红旗原则;网络侵权
网络时代的到来改变了知识的传播方式,通过新的载体和渠道,知识和信息可以通过方便快捷的网络传输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分享。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这种知识的扩撒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说,网络技术的革命也意味着侵权手段的进步,就现在的情况来看,网络侵权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多,而侵权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以2013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情况为例,“该专项行动中,各地共接到投诉举报案件512件,行政处理190件,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93件,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37台,关闭网站201家…(其中)百度公司和快播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播放器软件,向公众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链接服务、直接定向搜索、链接到大量盗版网站,已构成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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