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连续性若干问题探析
2014-10-21胡荣华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胡荣华
一、无效背书对背书连续性的认定
背书连续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各次背书在形式上均为有效,主要是针对背书人的签章而言。如果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则该次背书就归于无效,背书为不连续。对于形式上无效的背书是否导致整个背书不连续,笔者认为,无效的背书应视为不存在,如果排除该项背书后其余背书形式上仍为连续,则应确定其背书连续。因为无效背书之所以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正是由于其不产生票据法上票据转让的效力。在认定背书连续时,无需将无效背书考虑在内。
二、空白背书对背书连续性的认定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只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空白背书是否构成连续背书取决于法律对空白背书效力的规定。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及有关国际公约都规定了空白背书制度。《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其采用的是反面认定的方法,即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视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因此一切背书都被认为是形式上连续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 30 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据此,票据法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绝对应记载事项,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行为无效。
票据转让不能成立,由此取得票据的人不能成为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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