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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卡迪和穆夫提的裁判技艺
——以两个14世纪伊斯兰法案件为例

2016-03-18黄娇娜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

黄娇娜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伊斯兰法卡迪和穆夫提的裁判技艺
——以两个14世纪伊斯兰法案件为例

黄娇娜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认为伊斯兰法是“实质非理性”的。然而从对14世纪两则伊斯兰法的案例分析来看,伊斯兰的法官(卡迪)与律法学家(穆夫提)在裁判案件时并非如传统上认为的那样不顾法律规则和原则,仅凭个人情感或意志即给出最终裁判。相反,无论是卡迪还是穆夫提,他们都必须严格遵守伊斯兰法的规则和原则,以理性来实现法律的运行。

伊斯兰法;卡迪;穆夫提;判决;理性

一、传统上对伊斯兰法及法官的理解

弗兰克福特法官对于伊斯兰法官(卡迪)的角色曾有一段著名的论述:“……卡迪只是坐在树下根据个人喜好来执行法律。”[1]这种看法根源于韦伯对伊斯兰法的一系列理论。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韦伯将法律思想分成了四个类型,即实质理性、实质非理性、形式理性和形式非理性。在论述实质非理性时,韦伯认为伊斯兰的“卡迪司法”(khadijustice)是一个典型例子。在这种运作方式下,判决是依据相关的法律、伦理、情感以及政治因素的考量来特别地对每个案件做出的。其实质性在于它并不在原则上区分裁决的法律与非法律依据,而其非理性的方面在于裁判过程并不依赖任何规则或普遍性原则。[2]

耶鲁大学人类学教授罗森(Rosen)对于伊斯兰法和法官的角色做出了另一种解释。《伊斯兰法官》一书是他对摩洛哥等地的伊斯兰法庭和法官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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