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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数据原始性的证明机制

2016-04-20李运才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杨 浏,李运才(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01)



论电子数据原始性的证明机制

杨 浏,李运才(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01)

摘 要:电子数据具有易复制性、挥发性、脆弱易逝性、较强的隐蔽性等特点,从而导致它的原始性很容易受到损坏,这样就大大降低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所以在利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证明某个待证事实的过程中,如何证明其原始性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电子数据的初始可视化形态”可以更好地解决电子数据原始性的问题。电子数据经电子设备处理形成可视化形式后的初始状态,与电子数据原件具有等价性和相同的证明价值。

关键词: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原始性;电子数据可视化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设备已经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电子数据也逐渐成为人与人之间信息传递的主要形式之一。相应地,人与人之间纠纷的形式也发生了转变,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随之而产生的问题也愈加凸显。从2013年开始,三大诉讼法陆续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形式,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在此之前,科技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立法的脚步,我国司法实践中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如在2009年发生的一起非法行医案件里,办案人员在涉案人员的电脑中采集了大量的诊疗记录和财务收费记录,这些记录作为证据对该案的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最后定罪处罚的重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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