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从“经验”到“理性”的僭越——对如何正确发挥诉讼调解作用的思考
2016-03-18王成军
安康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经验
张 刚,王成军
(1.安康学院,陕西 安康 725000;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中级法院,新疆 伊宁 835000)
诉讼调解:从“经验”到“理性”的僭越——对如何正确发挥诉讼调解作用的思考
张刚1,王成军2
(1.安康学院,陕西 安康 725000;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中级法院,新疆 伊宁 835000)
被誉为“东方经验”的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上规定得过于宽泛,许多规定还仅仅停留在经验性运作层面,远未形成具体和正当化的操作范式。在此情形下,诉讼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正面的积极作用与负面的消极作用亦相伴而生,并发生博弈,以至于一些案件的负面的消极作用还有可能凸显出来,从而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为控制和消解诉讼调解在审判实践中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充分发挥其正面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对诉讼调解的整个运行过程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制,从而使诉讼调解不再只是一种“经验”,而更应当是一种“理性”。
诉讼调解;审判;经验;理性;博弈
被誉为“东方经验”[1]的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弥合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上规定得过于宽泛,还远未形成具体的和正当化的操作范式。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进行调解,以及在调解过程中又如何保证法院的中立地位和调解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仅五花八门、莫衷一是,甚至在同一个法院内部的不同法官之间也不尽一致,由此导致诉讼调解的随意化和无序化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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