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处理中法的溯及力问题探讨
2016-03-18王玉学广州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广州50006广东开放大学教务处广东广州5009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王玉学,李 强(.广州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广州50006;.广东开放大学教务处,广东广州5009)
[法学研究]
教师申诉处理中法的溯及力问题探讨
王玉学1,李强2
(1.广州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广州510006;2.广东开放大学教务处,广东广州510091)
教师申诉是教师的一项权利,在一起教师申诉案中,法的溯及力问题成为是否受理的核心。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适用中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某些程序性规定具有溯及力,但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教师法》39条进一步对教师申诉制度进行了规定,主要是对教师申诉权的实体规定,不应将其视为程序性规定,且《教师法》未明确规定该法具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教师申诉;程序法;实体法
一、案情简介
王某(原告)于2000年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因社保局在工龄计算时未计入王某于1956至1961担任小学教师期间的5年工龄,王某于2014年向社保局提出更正申请,社保局称以王某在1961年已被某市人民委员会文教科(简称文教科)作出开除的行政处分为由不予更正。经申请信息公开,王某对当年文教科对其作出的处分不服,于2015年王某就此向某省教育厅(被告)提出了教师申诉,称对当年自己的被开除毫不知情,且处分依据的事实错误,严重损害其权益,要求省教育厅撤销该处分。省教育厅经审查后认为,王某所提教师申诉所涉及到的事实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发生在《教师法》颁布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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