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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对河北省农业保险的支持分析

2016-03-18任咏梅袁宜彤

安徽农业科学 2016年31期
关键词:巨灾财税保险公司

任咏梅,袁宜彤

(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河北保定 071001)



财税政策对河北省农业保险的支持分析

任咏梅,袁宜彤

(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河北保定 071001)

农业保险是为了减少农业生产的风险、降低自然灾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而出现的一项保险制度,需要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来为其保驾护航。河北省目前已经针对农业保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促进其发展,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分析了河北省农业保险的财税政策支持,并针对该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及建议。

农业保险;财税政策;建议;河北省

农业保险是为了减少农业生产的风险、降低自然灾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而出现的一项保险制度。农业保险需要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来为其保驾护航,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自此我国各级财政和税收部门逐步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河北省针对农业保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于产粮大县的补贴逐步增加,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增加对农业产品的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增加对优势产业和保险的奖励[1],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笔者从财税和税收政策的角度,分析了河北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借鉴已有先进经验,提出了发展对策及建议。

1 财税政策对河北省农业保险的支持现状

1.1 保费补贴的支持 保费补贴是财税政策对农业保险的一项较为直接的支持方式。保费补贴缓解了大部分农民支付保费的压力,增加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信心,激发了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热情。目前的保费补贴机制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协同承担。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大多为政策性保险,若没有财政的补贴,保险公司也无能为力。例如,对小麦、水稻、生猪这些维持生计的农作物的补贴比例达50%,而对于地方特色农业补贴比例一般为40%[2]。

1.2 经营管理的支持 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支持旨在解决农业保险“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问题。目前,财税政策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支持主要包括提供税收优惠、补贴经管费用的“明补”方式,以及通过其他保险来支持农业保险的“暗补”方式。“明补”主要表现在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而“暗补”主要表现为以其他保险的收入来支撑农业保险的经营和管理。

1.3 农业风险共担机制的支持 农业风险共担机制主要指分散保险公司的赔偿压力,缓解这类保险公司赔付难的问题,主要包括2种模式:第一,“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模式,由地方政府和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付压力;第二,“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模式,在不排除政府财税补贴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独自承担赔付压力。2种模式均是政府补贴和保险公司经营双剑合璧的表现。目前,河北省有3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的支持为农业保险的开展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1.4 税收政策的支持 税收政策支持的第一个表现是保险公司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费减收10%,以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第二个表现是对县一级的农业保险收入的营业税减少3%,并且这些优惠政策将会持续到2016年底。届时,河北省又会推出新的税收政策。

2015年,财税政策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加大,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河北省受益其中,逐步减少或取消宁晋县、大名县、永年县等产粮大县的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2 财税政策对河北省农业保险支持中存在的问题

2.1 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较少 当前,对农业保险试点的支持项目基本上是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进行补贴,并且只是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补贴,没有对提供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补贴。对农业的补贴没有上升到财政水平且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流程,这是农业保险道路上的绊脚石。纵观其他发达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都是既包含对参保农户提供保险,又同时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补贴以支持其经营和运行。河北省在该方面的补贴水平和范围还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亟待提高[3]。

2.2 河北省农业保险总体运行模式存在不足 目前,河北省农业保险总体运行模式是商业化自主经营模式,该模式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政府在农业保险的经营方面“缺位”现象较严重,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得不到体现;第二,农村投保人无任何支持,使得农业保险参与率低;第三,再保险安排不合理,使得原保险人担受太大的风险,妨碍了原保险人积极性。

2.3 供给主体有限 近年来,我国先后成立了安华、安信、安盟、阳光几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并且只在全国几个省区设立了试点。河北省提供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极少,只有3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且试点仍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其经营方式不灵活、业务开展不顺利等,另外还存在一系列道德问题,骗保现象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2.4 农业保险品种少、区域小、保障水平不足 第一,农业保险涉及的品种过少,和发达国家相比具有很大差距。目前河北省参加农业保险的作物品种只包含了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棉花、马铃薯、青稞、天然橡胶、森林、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牦牛、藏系羊、糖料作物、主要粮食作物制种等16种农作物和畜牧产品。作为农业大省,河北省作物品种高达数百种,参加农业保险的16种作物远远不足。美国的财政补贴品种有150种之多,河北省与之还有很大差距。第二,参保区域较少,与农业保险“广覆盖”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第三,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目前河北省农业保险只能保障农民的基本成本,农民在遭受自然灾害之后不能得到更多的补贴,这一点也与世界先进水平存在很大差距[4]。

2.5 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尚未确立 农业风险不易防范,也不易控制,农业巨灾时有发生,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必须形成参保户、保险公司、国家财政等多层次、多方面的农业巨灾保险机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的巨灾防范机制,在资本市场中将其壮大。河北省农业保险理论界早已提出农业巨灾保险体系的理论构想,例如建立农业巨灾基金等假设,但由于理论不成熟、操作困难大,河北省的巨灾保险体系一直停留在理论阶段,未能付诸实践[5]。

2.6 税收支持力度不够 河北省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税收政策支持较少,只对保险公司关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费收入以及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保险收入等做出了税收优惠和支持,而且这些税收支持只延续到2016年底,总体来看,税收政策虽然给与了农业保险一定的支持,但是还存在着优惠力度小、覆盖种类不全等一系列问题。

3 发展对策及建议

3.1 进一步加大财政补贴的力度

3.1.1 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从财政补贴在各级财政的分担来看,农业保险的收益范围特别大,而且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考虑农业保险产品的这一特殊性以及当前各级政府财力状况,中央财政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也要看到不同地区农户经营的多样性及农户收入水平的差异性。河北省各个县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支付水平不同,因此在制定财政补贴政策时也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财政补贴的提升比例可以适当减少,对于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地区,财政补贴的力度应当适度扩大。另外,对于特色农业产品应当增加财政补贴的力度,特色农业产品具有高收益、高科技、高效率的特点,增加对这一类产品的补贴力度有利于提高农民受益,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也可以针对一些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作物给予特殊支持,例如京东板栗、沧州金丝小枣、易县的柿子、保定的春不老等,既可以增加地方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又可以推进该省农业进步,培养农业优势[6]。

3.1.2 拓宽财政补贴的形式。财政补贴的形式可以不单单拘泥于补贴农户的保费,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出发,对提供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补贴,政府可以通过经济补贴、认购股份等手段来支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使保险公司有更大的信心和实力来完善农业保险。

3.2 建立抵御巨灾机制 巨灾是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建立巨灾风险专项基金有利于保障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业务发展,提升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巨灾风险基金资金的筹集一方面需要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以调动广大社会群体的力量。在通过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的方式获得资金的同时,也可以面向全社会发行基金债券和风险基金,从广大社会群体中筹集资金,还可以向社会个人和广大企业发起募捐,为农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3.3 充分利用税收杠杆作用,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3.3.1 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目前,河北省的税收优惠政策只体现在对种植业和养殖业免征印花税和营业税。《农业保险条例》中所体现的减免营业税范围应当扩大到林业和畜牧业等各个农业产业部门。当前,河北省正处于农业产业转型与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扩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范围有助于广大提供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愿意并敢于持续提供农业保险,同时有助于促进该类保险公司的经营状态获得改观,更大程度地提高其积极性。另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也可以使更多的农业生产部门得到照顾,使财税政策的政策性得到充分体现。

3.3.2 合理收取企业所得税。首先,对于保险经营主体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由保费收入,即纯保费、附加保费收入之和,扣除保险赔款、业务经营成本与各项费用、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等计算所得。但是,这种计算方法没有考虑到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以及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可以适当改变对农业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周期,因为农作物的生产具有很强的周期性,如果不考虑其周期性,就会大大打击该类企业的积极性。对于所得税的征收,应当对比其收取保费的收入和企业的成本,在一定周期结束后,可以对其收入与成本之差,即企业利润增加税率。其次,每个农业保险经营企业都有一定数额的大灾风险准备金,该类准备金是企业应对大灾年份的储备资金,对于大灾风险准备金,税收部门应当减少对其的税率,甚至可以免除税率,增加企业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就是增加企业的生存能力,提高企业的积极性,这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其实,用免税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增加大灾风险准备金积累,不但有利于减轻大灾年份政府的财政救灾支出,还有利于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取得更好的灾害救助与补偿效果。

3.4 政府引导开拓其他农业保险模式

3.4.1 “农业保险+信贷”模式。近年来,保险行业通过在农村信贷活动中引入保险机制,有效转移了农民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不能如期还贷的违约风险,有效解决了农民因无担保、无抵押而贷款难的困难,有力地支持了“三农”的发展。该种模式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扩大了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鉴于农业信贷的风险较高,河北省政府应对金融机构以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方式予以补偿[7]。

3.4.2 “互联网+保险”模式。随着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给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带来了深刻的变革,“互联网+”现代农业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多次出台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有力地支持了保险行业运用互联网服务“三农”的探索和实践。河北省也应顺应“互联网+”的时代,抓住机遇,开拓“互联网+保险”的新模式,为农民带来福音。

[1] 李萍.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研究[J].农业经济,2012(1):97-99.[2] 唐玉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税政策取向[J].求索,2009(10):84-85.

[3] 柳光强.国际财税支农政策的特点及启示[J].小城镇建设,2004(8):76-78.

[4] 苏超.论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9(5):97-99.

[5] 吴振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J].江苏农村经济,2006(5):34-36.

[6] 张斌.农业保险政策亟待改革[J].半月谈,2014(23):77.

[7] 杨向东.国外农业财税政策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6(1):92-96.

The Fiscal and Taxation Policy Support for Agricultural Insurance of Hebei Province

REN Yong-mei, YUAN Yi-to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Trade, Hebe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1)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s a system to reduce the risk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losses caused by natural disasters to agriculture, which needs to be supported by financial and tax policies.Hebei Province has taken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ut there is still a gap compared with that of western countries.The fiscal and taxation policy for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Hebei Province was analyze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were proposed aiming a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The fiscal and taxation policy; Suggestion; Hebei Province

河北农业大学社科基金项目(SK201503-1)。

任咏梅(1976- ),女,河北灵寿人,讲师,从事农业经济及农业保险研究。

2016-08-29

S-9

A

0517-6611(2016)31-0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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