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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若干争议问题解析

2016-03-18李永升冯文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金融

李永升,冯文杰(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金融诈骗罪若干争议问题解析

李永升,冯文杰(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金融领域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财产等非法方法,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产,从而严重侵犯金融机构吸收储户存款权利、金融信用稳定权利的行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必定包含非法占有意图,相关司法解释亦肯定了非法占有意图的主观要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欺诈行为往往不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单位故意实施的金融诈骗行为只要符合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标准,皆应当以明文规定的相应罪名予以刑事惩罚。刑法学必须正视金融业的金融创新发展规律,正视国家营造的鼓励、引导、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走向,正确区分合法民间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单位犯罪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中华大地开始进行一场振奋人心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战役,改革开放在为中华民族带来巨大经济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深深困扰着市场经济国家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为了有效打击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出台《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运用金融诈骗罪以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其规制的该类犯罪行为在1995年之前通常由诈骗罪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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