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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语境下法律语篇的生态翻译走向*

2016-03-18夏竟成

关键词:译文语境法律

肖 薇,夏竟成

(合肥工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9)



全球化语境下法律语篇的生态翻译走向*

肖薇,夏竟成

(合肥工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9)

在社会发展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法律翻译既要兼顾法律译入的功能,更要突显文化输出的作用。生态翻译取向的法律翻译基于语言合作对话、多样共生、和谐共存的前提,不仅关注言内的话语建构,同样关注言外的法性传承与文化重构。生态再现法的民族性、重塑法的文化性,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提升国际形象、树立本土价值自信都具有积极意义。

全球化语境;法律语篇;生态翻译

在我国现已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经由立法机关通过并生效的官方法律译本除少数涉外、商务类法本外,其他多为非权威性翻译,主要用于提供法律信息或阐释法律问题,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缺乏双语言法律文本的社会土壤,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语篇的翻译实务在学界尚未引起足够重视[1]。法律人的双语能力、翻译人的文化素养等都会影响到法律翻译这一跨语际、跨法系、跨文化的翻译实践。有研究指出[2],近年来的法律翻译虽然涉猎面广,但多是词汇层面的重复性研究,理论研究也亟待加强。现有研究视角主要以言内系统为主,较少关注言外环境的社会性和文化性。

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如何看待我国法制的外源性、如何改进我国法律的对外交流途径、如何提升我国法制建设的国际认可度,这既是宏观的国际传播问题,也是微观的话语建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以全球化语境为背景,在整体、和谐、多样的生态伦理框架下,从语言、法性和文化维度上探讨我国法律语篇的生态翻译走向。

一、法律翻译的全球化语境

作为后发型法制国家,法律移植贯穿于我国近代百年法制历程。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施行和全球资本主义的渗入,我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对西法的援引也越发成为一种潮流,很大程度上沿袭着外源式法制的传统。这一方面显示出全球化背景下各民族的文化融合,另一方面也展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地域间不均衡发展态势日益显现。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国实力正透过语言、文化、教育等领域向全球各角落蔓延。以英语的强势国际传播来看,全球目前有约10亿人在学习英语;有超过80%的读物和互联网信息以英语出版和发布;95%的国际学术论文用英文撰写;英语原著的翻译数量远远超过其他语种译作。英语语言所承载的强势价值理念也正悄然渗透到弱势文化群体间。法律文化传播亦如此。美国的法制模式、法律内容和实务模式通过美国的法学教育几乎已传至世界各地。而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话语格局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际舆论和学术评价的走向,境外主流媒体对我国法治的负面报道也时有发生[3]。

不可否认,在我国建设现代化法制国家的进程中确实需要引入优秀的外来资源,但在大量“引进来”的同时,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水土不服”的难题:基于他文化的法制模式的构建往往不能反映出我国本土的法制需求,也得不到本土民众的认可;强势语言的单一发展态势可能引起多元语言系统的失衡;多民族文化的同生共存有可能面临文化流失的危险,并进而引发民族身份的认同危机。因此,为了适应全球化语境、扭转不利的国际舆论、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当下的法律翻译不仅要用批判的眼光“引进来”、更要用发展的眼光“走出去”,借助语言载体和翻译渠道宣传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模式、法治观念,促进多元民族文化的生态共生。

二、生态翻译的提出与发展

生态翻译源于Haugen的“生态语言学”。正如自然生态强调自然界万物共生、和谐多样的特征一样,语言生态关注的是语言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语言多样性、文化多样性和语言系统的生态因素等[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西方话语控制权对人类文明多元化格局的影响,于是语言的生态伦理得到重视,并逐渐发展成围绕翻译生态系统、生态环境、生态群落而展开的生态翻译学研究[5]。

生态翻译研究不囿于原语与译语在字、词、句层面的对等,强调译者的主体性和对翻译过程的适应与选择,把言内文本与人类视角相结合,探讨语言与人、语言与社会、语言与文化的内在关联。这不仅是语言多元化的发展要求,也是全球化语境下国际文化沟通交流的客观需求。

目前生态翻译理论主要用于研究文学翻译中的文化流失或亏损,鲜有对法律翻译的探讨。然而法律价值理念恰恰反映着一国的文明进程和民族认知,是国际交流的重要内容。法律文化输出对于提高文化软实力、树立本土价值自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全球化语境下的法律语篇翻译

生态翻译尝试解决跨语际、跨法系的翻译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语言、法律、文化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困扰。据此,我们把法律语篇的生态性分为言内生态、法性生态、文化生态三个层面,并以此做法律翻译的路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从宏观上说,文化本身就包含了语言和法律。但鉴于法律语篇作为特殊用途类用语有着不同于普通用语的语体特征,同时以传达法律原则和概念为主,因此这里的文化是指除语言本体和专业法理外,关乎国俗民情、思维认知的特定文化范畴。

(一)言内生态

“古今中外的立法文本从法律‘外部结构’到‘内部结构’的一致性为汉英法律翻译奠定了基础,使汉、英法律文本的翻译具有语言层面的直接可操作性。”[6]除了结构上的互文性,汉英法本的语体特征总体上也趋向一致。学界对法本的翻译原则已基本达成共识,即突显法律的正式性、准确性、权威性。这些原则与国际通行法律的撰写规范较为一致,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立法的国际化。但这并不意味着翻译中无他法可循。从生态翻译视角看,不同的语言手段对于彰显法律的本土化、民族化也是件好事。这里我们以词汇和句法的若干实例来说明。相关例证和数据均来源于“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简称PCCLD,是由绍兴文理学院创办并成功运行的用于法律语言研究和翻译实践的研究资源和参考平台)。

首先就情态词来看,译者大多钟情于使用shall、may、must、should等,仅shall一词在PCCLD中就出现15 130次,在常用情态操作语中的使用频率高达63%。这可能是受到了英美法的影响,也可能是译者出于情态词突显法律权威性的考虑。然而根据蒋婷、杨炳钧的研究[7],我国立法语篇情态操作语英译存在失范现象,突出表现在:shall的过度使用、同一情态词多元化表达的滥用和情态动词扩展式的误用。失范现象非但体现不了法本的权威,往往还会降低语言的准确性,影响立法者意图的表达。如:

(1)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澳门基本法》c102第31条)

译文:Arbitrary or unlawful search of, or intrusion into, a resident's home or other premises shall be prohibited.

(2)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标准法》c036第14条)

译文:It shall be prohibited to produce, sell or import products that are not up to the compulsory standards.

以上两处译文均采用shall作为高情态赋值词“禁止”的对应词,而shall本身的情态赋值却为中级,源语和译语的量值并非对等。以shall为代表的情态词在英美法律文本中也因赋值的不确定性而无法准确对应汉译词[8]。这给司法解读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因为法律用语的黄金定律在于同一词汇意义的一致性[9]。对情态操作语的盲目跟风可能反而加剧意义的模糊化,不利于信息对等。

其次,受到法律移植时期译作风格的影响,英语古体词如therein、hereafter、whereby在我国法律译本中也俯拾皆是,有着明显的翻译痕迹,如:

(3)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合伙企业法》C009第7条)

译文:The property and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hip and the partners therein are protected by law.

(4)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职业教育法》C013)

译文:The State practises a system whereby workers receive the necess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prior to employment or assignment.

例(3)句式结构简单、逻辑关系明朗,且译文中and已将这种逻辑关系明示化,因此增译therein对于身份限定的意义并不大。例(4)用whereby对system加以修饰,其作用相当于where,两者并无显著差异。笔者认为,刻意追求晦涩难懂的古体词、舍弃简单明了的现代用语,除了加重阅读负担、拉大受众距离外,也不符合语言的经济原则。

就句法构式而言,普通法一般以复杂长句撰文,内嵌小句多。这符合普通法作为判例法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中立者的特征。冗长的句式试图将法官释法的自由度降到最低。而大陆法以法典的形式编撰成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首先想到的是成文法的一般规定而不是判例法的原则和构成要件,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因此大陆法中相对抽象的语言能够让渡更多的释法空间,以满足判案的具体需求。我国法条中常出现的模糊词语(如“适当的”“一定的”)也是出于赋予司法解释以张力的目的。处理这类问题,没有必要强求英译文句式的复杂化或模糊语词的精确化。简明的语言结构与言内信息既可展示我国大陆法的法律文风,也有利于再现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内涵。

(二)法性生态

法性指的是法律的性质和效力。虽然我国立法吸收了大量普通法的法理精神,但仍保留了大陆法的基本法律体系和特有法制理念。因此生态路径下的法律翻译不可一味效仿普通法,而应尽力表现法律的本土化特征。“译者应前瞻性地关注翻译的最终产品,而且能够有效地利用语言制作出一个等效的目标文本,能和同一法律的其他平行文本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10]即法性等效。

法律术语,是体现法性的基本词汇手段。目前主要采用归化策略,遵守“以术语译术语、约定俗成、相对的单名单译原则”[11]。这些原则对于体现术语的规范统一、促进法律的跨系接轨是有帮助的,然而由于不同的立法渊源和社会需求造就了能够适应于不同社会土壤的法律理念,因此本质上说术语概念不太可能完全一一对应,适当的异化和创造更能体现法理的民族性。

我国常用法律术语约4 480个(截至2016年4月),根据结构分布和语义特征可分为对义式、缩合式、泛化式等类别。其中很多术语并无现成的英文对应语,需要译者基于对法理的正确理解加以创造性翻译。以对义式术语“要式法律行为”为例,PCCLD给出的译语有legal act in written form、judicial act requiring form和formal juristic act,但在表意上都欠妥。要式行为是指必须采取如书面、口头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如登记手续才能成立并且合法的行为,它依照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要式行政法律行为。其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是这一术语的核心概念。因此,written form忽略了口头等其他形式存在的可能性;requiring form对形式的表达过于宽泛且judicial专指司法的,不具备民事的、行政的行为人特征;formal用正式性表达“要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也欠准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或可译为“formal juristic act (in any particular form prescribed by law)”,通过直译加注来反映该词的法律全貌[12]430。缩合式术语亦如此,如“诺成”在PCCLD中有“promise”“commitment”“acceptance”等译词,前两者突出承诺,后者突出接受,但都没能将一经承诺即告成立的意思完整表达出来。诺成较多出现在“诺成合同”中,这是一种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的不要物合同,其成立要件是一致性和接受性。我们建议使用consensual(双方一致认可的)来兼顾诺成的缩合语义[12]430。同理,一些泛化式术语尤其政治泛化式术语如“打击专政”“反革命分子”等作为前苏联的舶来物,已经与当代法制有了一定的偏离。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反革命罪被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条文从原来的15条改为了现在的12条。因此,法律翻译也要与时俱进,“要对偏离原则的变体进行评估和修正”[13]。

另外,一些看似对应的术语英译词往往因实际内涵的不同而造成法律概念的误读。例如“法律过失”和“法律错误”通常被译为“mistake”或“error”,而事实上,“过失”多用于刑事,相对于“故意”而言,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宜译作“negligence”。“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相对,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对罪行的客观事实有所认识但对该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认知不当,宜译作“cognitional error in law”。

除术语外,一般用语有时也能反映我国特有的法理特征,翻译时不能囿于已有文献,或可采用创造性释译。

(5)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计算机管理》C057)

译文:They are not allowed to engage in activities at the expense of State security and secrets…

(6)为保护国家金银与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金银管理条例》C059)

译文:… towards the protection of the State’s gold and silver reserves and the struggle against smuggling, speculation, profiteering and other illegal activities.

与西法中违法即构成犯罪不同,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既有定性又有定量。因此通常意义上的“违法犯罪”应当包含两层意思:“违法”和“犯罪”。例(5)译文“activities”既没体现“违”也没体现“罪”,很难让译语读者了解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严重性。例(6)译文“illegal activities”虽体现了“违”却忽略了“罪”,建议改译为“illegal and/or criminal activities”。

(三)文化生态

法律语篇还会在社会经济、政治、风俗民情等方面展示出其特有的国俗语义。译者需要把握语词的外延与内涵,误译、漏译都不利于文化民族性的传达。

文化的生态翻译首先体现在如何处理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性表达上。例如,“台独”一词的译文“Taiwan Independence”曾在国内学界引起过争议。一部分学者从independence的惯用语义(即通常指殖民地国家摆脱殖民统治而获得政治独立)的立场阐述了此译法的不妥,于是提出了“Taiwan secession attempt”“Taiwan’s attempt to split China”等译文。我们就此问题检索了PCCLD,发现《反分裂国家法》中涉及到该词译文共三处(详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译词正是“TaiWan Independence”。笔者认为,该译法是可接受的。虽然一些主流新闻媒体包括境外媒体报道中有时会用“segregation”来显示台独势力的险恶用心,但就本法而言,“台独”的实际语义已经通过译文语言技术手段的处理赋予了意识形态的等效:首先,三处译文均对该词加注了双引号,一来是对该词在台湾方面称谓的直接引用,二来彰显立法者对该称谓的否定态度。其次,法条通过后接“分裂势力”(secession forces)明示了我国的官方立场:“台独”分子是一部分打着民主独立的旗号却从事着分裂中国行径的政治恶势力,它阻碍着两岸的关系发展与祖国的和平统一。因此,“台独”译词看似指“台湾独立”,实则指“台湾分裂”,它在内涵和外延上符合我国官方的定性。至于Taiwan secession attempt或Taiwan’s attempt to split China,反而可能因为attempt的意图性而让译语读者忽略了台独势力及其一系列台独行为已然坐实的严重性。

其次,译者往往还需参详特定的历史生态语境才能译出准确的政治文化义。

(7)……,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基本法》c004)

译文:…, the Chinese and British Governments signed the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Question of Hong Kong, affirming that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ll resume the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over Hong Kong with effect from 1 July 1997…

(8)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宪法》c023)

译文:The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of the private ownership of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has been completed, the system of exploitation of man by man abolished and the socialist system established.

“恢复”是个多义词,《汉英大词典》列出了以下义项:“使变成原来的样子、伤病之后的身体复原、重新得到所有权或原职位。”对应英译词包括“renew”“regain”“restore”“recover”“reinstate”“resume”“descramble”“unsave”等。该词在保险法、合同法、海商法、民法等54部法律法规中共出现94次,依照立法目的和语境的不同采用了不同的译词。《香港基本法》是我国于1990年通过、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为保障香港繁荣稳定过渡、保证国家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而制定的法律。众所周知,英国对香港的殖民统治始于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通过《北京条约》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又分别从清政府手中占领了香港岛、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和新界。但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是不争的事实,因此,1997年英国殖民统治的期满和对香港主权的移交应当理解为我国政府对香港主权的“重新获得”。例(7)译文“resume”本身就包含了失而复得之意,因而相对于其他备选词更符合史实。

例(8)用abolish来对应“消灭”则不是十分贴切,宜用“eliminate”。根据《柯林斯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释义,abolish侧重指统治阶层或权力机关自上而下的废止,而eliminate是对不喜好之物包括敌对势力的具有正面意义的铲除。我国封建制度的推翻建立在人民群众流血牺牲的基础上,是自下而上顺应民众意愿的社会革命,是历史进步的体现。可见,将历史因素纳入考量范畴是生态翻译中充实信息、重构语境的有效手段。

此外,有些语义相近的法言法语更要谨慎对待,尽量避免误译误读。以收监类词语“detention house”为例,根据PCCLD,它在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意指“看守所”,但在刑法和治管处罚条例中却意为“拘留所”,这种前后不一的译法着实令人费解。事实上,在我国30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等收监类表达,这源于我国执法手段的多样化,也反映出我国量刑的针对性。因此翻译时首先要区别汉语词的语义差别,同时要对英译词选项(如prison、jail、detention house、reform center)在量刑原则、执行主体、执行对象等构件要素上加以甄别,才能做出较好的选择。

与法律术语相对固定的翻译原则不同,普通用语往往因为法域和民众认知的差异而出现一名多译的现象。以“管理”为例,下面各句便体现了一名多译的灵活性:

a.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澳门基本法》c052第16条)

b.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c006第四章)

c.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高等教育法》第39条)

d.价格的制定和管理(《价格管理条例》C007第二章)

e.对个体、私营经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发97-12C018)

f.日本同美国等国家签订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琉球群岛(即现在的冲绳)交由美国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声明》)

就法域而言,以上各例分别涉及政府管理、经济生产、社会教育、价格管制、市场调控、国际关系等内容,读者基于常识也可以领会其内涵差异:a.中央政府授予下的除国防、外交以外的行政管理权;b.对生产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对安全条例的规范与执行;c.教育规划、师资管理与教学流程的安排与制定;d.市场作用下的国家宏观调控行为;e.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府综合性治理手段;f.对特有领地进行管辖和监督的托管制度。因此,通过对国情、民情、外交等各层面的辨析与顺应,也就不难得出其对应译词:“executive power”“regulation”“management”“macro-control”“administration”“trusteeship”。

国际化交流不能只是强势文化的渗透,更应是民族性文化的传扬。生态取向的法律语篇翻译要求语言上既要看到汉英两种文字在话语建构上的共性,也要看到汉语在表意体系和句法构式上的个性,既要借鉴外国法的行文规范,又不能在盲目跟风中迷失自我;法性上要重视我国传统的法律普世价值和现代核心理念,既要坚持译语的规范与统一,又要体现法性的独立与创新;文化上要兼顾法律语境、社会语境和历史语境,关注语言与人类、语言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联系,以期架构好新时期下国际文化交流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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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translation Approach of Legislative Discourses in Globalization Context

XIAO Wei, XIA Jingchen

(School of Foreign Studies, 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efei 230009, China)

Due to the globalization of social development, legal translation should give consideration to the inputting of laws, and give more to the outputting of culture. Premised with cooperative dialogue, diversification and harmonious co-existence of languages, the Eco-translation approach of legal translation stresses on both intra-linguistic discourse construction and extra-linguistic legal inheritance and cultural reconstitution. It is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to present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laws and reshape cultural property of laws in an ecological way in order to promote socialist legal concepts, boost China’s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and build Chinese people’s confidence in local values.

globalization context; legislative discourse; eco-translation

2015-04-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740111:《基于语料库的中国大陆法律文本的多元语用解析及其英译》)

肖薇(1981-),女,安徽青阳人,合肥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硕士。

夏竟成(1981-),女,湖南益阳人,合肥工业大学外语学院讲师。

H159

A

1009-2463 (2016)04-00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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