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康德自由的实在性

2016-03-18董淑亮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董淑亮(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康德自由的实在性

董淑亮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康德的先验自由阐明自由的可能性,实践自由阐明自由的实在性,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其论证有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是根据《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III,从意志与道德律演绎自由的实在性;第二条路径是根据《实践理性批判》,从“理性的事实”演绎自由的实在性。就两条路径之间的关系而言,学术界还存在争论,认为前者是个失败的论证,后者为弥补论证失败而作。但论证的两条路径是相对独立的,只是前者从理论理性的角度进行论证,后者从实践理性的角度去论证。

关键词:先验自由;实践自由;自由的可能性;自由的实在性

人的尊严、选择、道德等问题在自然科学占统治地位的当今显得尤为突出。自然科学的视野与方法不断地伸展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积极方面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物质财富;但其消极方面却是让我们的精神世界变得匮乏,即人的尊严、选择、道德等受到侵害。为了在哲学层面给这些精神领域的内容作辩护或者给自然科学划定界限,就有必要讨论自由的实在性。所以,本论文依据康德哲学,将其自由实在性的论证清晰地展现给读者。首先,依据《纯粹理性批判》,对“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的概念进行阐释;其次,对自由的可能性进行哲学论证;再次,依据《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从意志与道德律出发,论证自由的实在性;最后,依据《实践理性批判》,从“理性的事实”出发,论证自由的实在性。

一、自由的概念

自然因果律是科学的基础,自由因果律是哲学的基础。[1]就科学而言,自然因果律是公认的,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就哲学而言,自由因果律还没有得到公认。但是,它却是道德实践的基础。就自由而言,康德首先从观念层面提出“先验自由”的概念。然而“先验自由”仅仅可以确保自由的可能性,却不能确保自由的实在性;为了确保其实在性,有必要提出“实践自由”的概念。

1.先验自由

在《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第九章中:“与此相反,我把自由在宇宙论意义上理解为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一种能力,因此,自由的因果性并不按照自然规律又服从另一个在时间上规定它的原因。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就是一个纯粹的先验理念。”[2]353这句话阐述了“先验自由”的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即不被自然因果律支配的能力;第二个方面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即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先验自由”表明纯粹理性在认识领域不是完全受外在世界的支配,而是由理性存在者的先验要素规定外在的现象界,现象界仅仅提供质料。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纯粹理性的理论自由。

2.实践自由

就“实践自由”而言,康德说:“实践意义上的自由是任意对感性冲动的强迫的独立性。”[2]354也就是说,我们的纯粹理性在实践领域可以完全摆脱自由因果律的限制。正如康德所说:人固有一种独立于感性冲动的强迫而自行决定自己的能力。[2]354

邓晓芒将“实践自由”区分为两个层次,即“自由的任意”与“自由意志”。[3]笔者也支持其区分。就“任意”而言,康德区分了“自由的任意”与“动物性的任意”。正如康德所说:“因为任意就它以生理变异的方式(由于感性的动因)受到刺激而言,是感性的;如果它能够以生理变异的方式被必然化,它就叫做动物性的(arbitrium brutum【动物性的任意】)。”①动物性的任意不包含技术上的实践和道德上的实践;而自由的任意包含技术上的实践和道德上的实践。但是,自由的任意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感性的欲求,而道德实践一定是摆脱感性的欲求。所以,道德只能属于自由意志。

无论是“先验自由”还是“实践自由”,都仅仅是从概念层面来理解;那么,接下来便会面临一个问题,即自由是否可能?

二、自由的可能性论证

第一,在先验理念第三个二律背反的正论中,对“自由的先验理念”的论证如下:

(1)假设仅仅存在自然因果律;(2)这意味着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有一个在先的状态为前提条件;(3)这就要求在先的状态进入到时间中来,因为如果否认这一点,在先的状态便会一直存在着,它的后者(相继状态)也便会一直存在着,由此便与在时间中的产生的后者(相继状态)相矛盾;(4)因此,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有一个在先的状态作为前提条件,在先的状态又有另一个更早的状态为前提条件,以此类推;(5)按照自然因果律,一切发生的事情如果没有一个第一开端,这种因果链条便构不成一个完备的序列;(6)充足理由律要求如果没有一个充分被规定的原因,什么也不会发生;(7)所以,一切因果性如果仅仅按照自然律来理解的话,就会造成矛盾。

整个论证思路是这样:(1)→(2)→(3)→(4)→(5);(5)+(6)→(7)。

第二,在先验理念第三个二律背反的反论中,对“自然因果律”的论证如下:

(1)假设仅仅存在先验自由;(2)这就要求有“绝对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和“从而开始其后果系列的能力”;(3)这就要求一个序列绝对自发地开始并且其因果性也绝对地开始;(4)任何行动的开端都是以尚未被规定的原因为前提条件;(5)原因与其产生的行动并没有因果关联;(6)因果律要求原因与结果必须有某种联结;(7)自由的理念不可能存在。

整个论证思路是这样:(1)→(2)→(3)→(4)→(5);(5)+(6)→(7)。

就第三个二律背反的正论而言,论证的是自由因果律存在的可能性;就第三个二律背反的反论而言,论证的是自然因果律。康德支持“自由的存在是可能的”这一结论。正如康德所说:“我们惟一能够提供的、而且我们也惟一关切的东西是:这种二论背反所依据的是一种纯然的假象,自然与出自自由的因果性至少并不冲突。”[2]368但是,为什么仅仅在认识领域不能论证自由的实在性,而只能论证其可能性?如前所述,康德认为其实在性只有在实践领域才能得到确保。

对自由实在性的论证,康德首先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这部著作中进行。

三、《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III中的自由演绎

在《奠基》III中,康德分别阐明了意志与(消极与积极)自由。就前者而言,康德说:“意志是有生命的存在者就其理性而言的一种因果性。”[4]458理性存在者意志的因果性,可以摆脱现象世界的自然因果律支配,而自行开始一种状态,从而在经验世界产生结果。就后者而言,首先从消极方面来讲,康德说:“而自由则是这种因果性在能够不依赖于外来的规定它的原因而起作用时的那种属性,就像自然必然性是一切无理性的存在者的因果性被外来原因的影响所规定而去活动的那种属性一样。”[4]454无理性的存在者(例如牛)是按照自然因果律而行动,因为它们只有动物性的任意;而理性的存在者却可以摆脱自然因果律的支配,因为他(她)们具有自由的任意。因而康德认为只有理性的存在者才会有意志。因为靠独立于因果律本身是不能规定意志去行动的;所以,仅仅从消极方面来理解自由是不够充分的。因此,必须有积极方面的自由。康德说:“既然一种因果性概念带有法则的概念,按照法则,由于我们称为原因的某种东西,另一种东西亦即结果必然被设定,所以,自由尽管不是意志依照自然法则的一种属性,但却并不因此而是根本无法则的,反而必须是一种按照不变法则的因果性,但这是些不同种类的法则;因为若不然,一种自由意志就是胡说八道。”[4]454自然因果性有其自身的法则,同理,自由的因果性也有其自身的法则。就自然因果律而言,是一种他律;而就自由因果律而言,便是一种自律。我们的行动必须按照自由因果律而行动。由此,便推论到:一个自由意志和一个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一回事。[4]455其论证如下:

(1)如果意志有道德法则(自律),那么意志便会自由;(2)意志是有道德法则(自律);(3)所以意志是自由的;(4)如果意志是自由的,那么意志有道德法则(自律);(5)意志是自由的;(6)所以意志有道德法则(自律);(7)如果意志有道德法则(自律)并且意志是自由的,那么服从道德法则(自律)的意志和自由意志是一回事;(8)所以服从道德法则(自律)意志和自由意志是一回事。

整个论证思路是:(1)+(2)→(3);(4)+(5)→(6);(3)+(6)+(7)→(8)。

因此,自由便归于我们的意志。

不仅要把自由归于我们的意志,而且还要把它归于一切理性的存在者。正如康德所说:“我们不管出自什么理由,把自由归于我们的意志,这还是不够的,除非我们有充分的理由也把自由归于一切理性存在者。”[4]455进而,自由必须归于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属性。其论证如下:

(1)如果理性存在者有道德法则,那么,自由便归于理性存在者;(2)理性存在者有道德法则;(3)所以自由归于理性存在者;(4)自由归于我们的意志(已证);(5)所以自由归于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属性。

整个论证思路是:(1)+(2)→(3);(3)+(4)→(5)。

但是,阿利森说整个论证出现一个隐蔽的循环。[5]

在论证自由意志时,康德从积极的自由出发,便引出道德律。此论证是:

如果理性存在者有道德律,那么理性存在者便有自由意志。

在论述道德律时,康德说:“我们最终把道德的确定概念回溯到自由的理念;但我们却无法证明自由在我们自己里面和在人性里面是某种现实的东西。”[4]456此论证是:

如果理性存在者有道德律,那么理性存在者便有自由意志。

因而,康德便陷入一个循环论证。康德本人也提到:“人们必须坦率地承认,这里表现出一种看起来无法摆脱的循环。我们假定自己在作用因的秩序中是自由的,以便设想自己在目的的秩序中服从道德法则;然后我们设想自己是服从这些法则的,因为我们已经把自由归于我们自己。”[4]458洪楼认为康德的确存在隐蔽的循环论证。[6]

但是,从“看起来”这个表述可以看出康德本人并不认为自己陷入了循环。那么,他是如何摆脱循环论证的嫌疑呢?克勒梅认为可以通过“责任从何而来”来消除此循环。他还说:“在这样做时,纯粹实践理性诉诸《纯粹理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以其对物自身和显象的区分标示出责任的概念的起源之点,循环的嫌疑就消除。我们有一个责任,因为我们同时存在于感性世界和理知世界。”[7]28也就是说,当我们思考自己自由时,我们处于知性世界;而当我们设想自己负有责任时,我们既属于知性世界也属于感性世界。因此,循环得到了消解。而笔者却认为这里并没有循环论证,而是两个独立的论证。两个论证分别是纯粹理性在认识和实践领域的运用。就“自由推论道德律”而言,这里的自由是理性的一种自发的活动并且在现象界产生可认识的对象,通过被构造的对象来显示自由的作用。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到先天综合命题,所谓“先天”指的是独立于经验并且不来自于经验;所谓“综合”就是讲先天具有的东西运用于经验领域或者现象界领域。可以说,“自由”便是先天的东西运用于经验所获得命题即“理性存在者是自由的”。但是,“先天”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呢?当然便是道德律,因为道德律是独立于经验并且不来自于经验。那么,自由便得到了确证。就“道德律推论自由”而言,理性存在者在具体的实践领域内,在现象界发现自己受不来自于经验的东西的作用,也就是说,自己可以克服欲望的支配。那么,这个东西便是道德律(相对于自然因果律)。由此,便得到一个命题:理性存在者具有道德律。从而,理性存在者便是自由的,因为道德律是先天的,不依赖于经验。

既然在《奠基》III中已经完成了自由的演绎,康德为什么还要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自由进行演绎呢?因为在《奠基》III中,很多读者对理性的理解还是停留于《纯粹理性批判》中对理性的理解,即理论理性(纯粹理性在认识领域的应用)。但是,康德在《奠基》III中的理性却是实践理性(纯粹理性在实践领域的应用)。为了修正读者的误解,康德准备从实践理性角度直接演绎自由;也就是说,通过《实践理性批判》自由演绎,来告诉读者纯粹理性也可以在实践领域进行应用。正如克勒梅所说:“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的发现极其解决使康德把纯粹理性的思辨运用与实践运用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一种平行关系,使理性的实践运用从思辨运用中解放出来,由此产生《实践理性批判》。”[7]16

四、《实践理性批判》中的自由演绎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理性的事实”对自由的演绎起着关键性作用。但是,在“理性的事实”的讨论中,就“它是道德律还是道德律的意识”还存在争论。为此,在讨论自由演绎之前先讨论“理性的事实”。

1.理性的事实

阿利森认为康德所说的“理性的事实”是道德律的意识,而不是道德律本身。赫费也持有这种观点,并且提出了四点理由:(1)康德把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区分开来,思辨理性研究的是实际存在的东西即自然法则,而实践理性则涉及到应当做的事情即自由法则;(2)在实践理性中把受经验制约的理性和纯粹的实践理性区分开来,把纯粹理性概念中界定道德法则,以致于它不可能从一种非道德的经验中引申出来;(3)理性事实不是指任何经验的事实情况,而是指实践理性存在者的道德自我意识;(4)康德从理性事实中没有引申出应然表述,从论证逻辑上看绝对命令不是出自于理性事实,而是从无限善的概念中引申出来,与有限理性存在者有关。[8]从赫费的分析可以看出,道德律属于应然的事实,而不属于符合自然因果律的实然的事实;那么道德律本身便不会属于理性的事实。因为它是从无限善的概念引申出来。所以,这一“理性的事实”只能是道德律的意识。

易晓波反对贝克、阿利森和赫费的观点,认为道德律本身和道德律的意识其实是一回事。[9]胡好也支持易晓波的观点。[10]但是,道德律和道德律的意识究竟是什么关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参考一下康德的原文:“我们可以把这个基本法则的意识称之为理性的一个事实,这并不是由于我们能从先行的理性资料中,例如从自由意识中(因为这个意识不是预先给予我们的)推想出这一法则来,而是由于它本身独立地作为先天综合命题而强加于我们。”[11]41这句话中的“先天综合命题”表明这一理性的事实独立于经验并且在实践中具有普遍必然性。“先天”表示道德律本身没有任何经验的因素,也就是说,它是完全独立于经验世界的作用;“综合”表明道德律运用于实践(现象界),自我意识发现了“道德律”。所以,道德律本身与道德律的意识是从不同角度的说明,前者是在纯粹思辨领域的说明,而后者是在实践领域的说明。因此,笔者也认为道德律本身和道德律的意识其实是一回事。

2.自由实在性的演绎

“对于自由,那本身不需要任何辩护理由的道德律不仅证明它是可能的,而且证明它在那些认识到这个法则对自己有约束的存在者身上是现实的。”[11]63根据康德的道德律与自由的交互作用,即自由是道德律的先决条件,道德律是自由在实践领域表现。既然道德律是确定无疑,那么,自由的实在性便得到了论证。其论证是:(1)如果理性存在者有道德律(道德律的意识),那么理性存在者就实在地具有自由;(2)理性存在者有道德律(道德律的意识);(3)所以理性存在者实在地具有自由。

为此,自由的实在性便在道德实践得到了证明。正如康德所说:“纯粹实践理性通过理知世界中的一种确定的因果性的法则(通过自由),亦即道德法则,填补了这个空出的位置,……自由概念在这里获得了客观的、虽然只是实践的、但却是无可怀疑的实在性。[11]353

五、结论

对自由实在性的讨论,首先,对“自由”概念进行界定。“先验自由”概念是为了在理论层面阐明自由的可能性;“实践自由”概念是为了在理论层面阐明自由的实在性。其次,在先验理念的第三个二律背反中论证了自由的可能性。再次,在《奠基》III中,从意志与道德律出发,论证了自由的实在性。然而,有些研究者认为这本著作对自由的演绎是失败的,因为出现循环论证,但是,笔者认为没有出现循环论证,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最后,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从“理性的事实”出发,论证了自由的实在性。那么,既然在《奠基》III中已经论证了自由的实在性,为什么还要再次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论证自由的实在性呢?那是因为《奠基》III中,很多读者把理性理解为理论理性(纯粹理性在认识领域的应用),而这里却是实践理性(纯粹理性在实践领域的应用)。所以,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直接从实践理性的角度出发,演绎自由的实在性。

注释:

①李秋零将“brutum”翻译成“任性”,但是,笔者认为邓晓芒的翻译即“任意”更加贴切。所以,将文本中的“任性”全部修改成“任意”。

参考文献:

[1]胡万年.自然与自由:康德因果性问题中的科学与哲学意蕴[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3):20.

[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邓晓芒.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J].复旦学报,2004(2):24.

[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Henry.E.Allison.Kant’s theory offreedom[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218.

[6]洪楼.定言命令的演绎[J].现代哲学,2011(3):21.

[7]克勒梅.《实践理性批判》的起源和目标[J].刘作,译.曾晓平,校.世界哲学,2012(1).

[8]赫费.康德:生平、著作与影响[M].郑伊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85-187.

[9]易晓波.康德实践理性的事实概念及其对自由的证明[J].现代哲学,2008(6):75.

[10]胡好.论康德对自由的捍卫[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2(5):35.

[1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责编:彭麟淋谭本龙郎禹叶莉责校:明茂修)

Reality of Kant’s Freedom

DONG Shu-liang
(SchoolofPoliticalScience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Southwest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Abstract:Kant’s transcendental freedom illustrates the possibility of freedom,while his practical free⁃dom explains the reality of freedom.The former freedom serves as the fundamentalbasis of the later one.This paper will take the reality of freedom as themain focus to study and prove.Two approacheswill be used to prove the reality of freedom.The first approach,mainly referring to the third chapter of Kant’s Foundation of the Metaphysics ofMorals,will prove the reality of freedo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will andmoral law.While the second approachwill prove the reality of freedo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rationalbasis of facts”bymeans of Kant’s Critique ofPracticalReason.

Key words:Transcendental Freedom;Practical Freedom;Possibility of Freedom;Reality

作者简介:董淑亮(1991-),男,山东泰安人,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博弈与决策逻辑。

收稿日期:2015-11-16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39(2016)01-00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