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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的立法结构研究

2016-03-17曹辉张元元

改革与开放 2016年23期
关键词:惩罚程序法律

曹辉 张元元

教师惩戒权的立法结构研究

曹辉 张元元

从法学的角度出发,教师惩戒权立法理论要解决的基本结构问题应该包括:惩戒是为了什么,为什么惩戒,谁来惩戒以及惩戒谁、惩戒的方式等。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要求合法的惩戒主体、对象、依据以及手段。其中要使惩戒手段合法,必须制定完善的惩戒程序,让实施者惩戒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教师惩戒权;立法;结构

教师惩戒权的立法不足,其核心概念界定不清,在现实法律法规政策中,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态度模糊,既不明确赋予,也不否认。目前,国家颁布的《教育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中对教师惩戒权都有所涉及,但是法律涉及的具体词条还比较抽象。例如其中提及学校教师的权利,于学生而言,教师具有管理指导权,学校具备管理处分权,这二者中分别隐含着教师惩戒权的内涵。一方面,法律禁止体罚并为其设立了制裁性法律责任,而另一方面,法律对何谓体罚缺乏明确界定。这就使得对于体罚的解释具有随意性,在实践中既不利于学生权利保护也无益于教学活动的开展。因此,体罚的实际效益与其效果性之间存在差距,是由于体罚作为法律概念还不明确,法律各层面有关体罚的规定不足。教师惩戒权立法结构问题已成为当前教育法学领域重点研究和探讨的理论及实践课题。目前,“教师惩戒权”属“应有”而非“实有”,我国现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文表述,仅仅是部分教育法学家提出的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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