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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警务概念范畴、功能定位及改善研究

2016-03-17王世卿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警务公安机关公安

王世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犯罪学院,北京 100038)

微警务概念范畴、功能定位及改善研究

王世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院,北京100038)

微警务是警务的创新发展形式,宏观上,微警务是在互联网背景下,警察或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法规,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职能之全部职务活动的总称;微观上,微警务则特指警察利用微博、微信等微网络平台,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内,所从事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以及为广大公众提供公共安全产品的一切警务活动的总称。基于微警务的功能定位、正负功能并存,探讨微警务的发展及完善路径。

微警务;互联网+;功能定位;完善路径

关于微警务,2014年时通过互联网百度搜索,在输入关键词“微警务”后检索到的相关信息共有76页,将文章、微博、微信、新闻报道、贴吧回复等相关内容均统计在内,有关微警务的信息就有760余条①2014年12月20日20:20百度搜索“微警务”。,而最近的一次②2016年3月21日9:43百度搜索“微警务”。搜索则显示为多达190 000条相关信息。相较于互联网搜索引擎端信息数量的飞速增长,知网端的理论研究文章却仍只有少量涉及。网络调研的概况性分析表明,围绕微警务的大量信息对于微警务的概念界定不一,尤其是对其内涵表述差别很大。具体到公安警务实践工作,这样的认知局限不利于微警务的未来发展。基于对微警务的认知差异以及结合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的重点工作,笔者认为对于微警务应在理念范畴、功能定位、传播领域、公安警务实践应用等方面给以基本的范畴界定和理论认同。

一、微警务的概念与特点

微警务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警务模式,被广泛运用于公安警务工作,并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究竟微警务是什么?目前在学理上还没有较为明晰的界定。关于微警务学者们众说纷纭,但基本可以归纳为:微博警务、微信警务、微民生警务、微社区警务、超级微警务等。由此,笔者认为需要对微警务的理念范畴进行认真的学理探讨。

(一)微警务概念

1.警务的概念

厘清微警务的概念,首先必须要对警务的概念进行一个导入。在汉语里,“务”是指事务、任务或者工作;警务,即警察或警察机关的事务或工作。在英文里,警务为Policing,一般是指警察事务,即全部警察行为的总和。中国台湾地区常译为警政,大陆常译为警务,词义为警察工作。警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警务是指警察的全部工作内容,即警察面对广大公众所进行的所有工作,包括执法和服务。具体来讲警务指警察或警察机关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内,所从事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以及为广大公众提供公共安全产品的一切履职行为。

2.微警务的概念

微警务的概念是相对于一般警务而言的。“微”指“小”的意思,但又不单指小,还有便捷、高效等意义。实际上这里对微警务的界定是基于当前网络时代下警务工作的特点而进行警务创新的一个体现,因此,微警务,既有小的意思,又有依托网络的微平台的“微”特点,具有双重的含义。2009年8月一款名为“新浪微博”的应用走进了民众的生活,这种基于用户关系分享、传播以及获取信息的社交网络平台,对民众的工作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就是在认识到微博在民众工作生活中的强大影响力后,广东肇庆市公安机关与时俱进、顺势而为,于2010年2月25日开通了全国公安机关第一个正式认证的官方微博——“平安肇庆”。受此影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纷纷注册开通了极具地方特色的“公安微博”,由此拉开了“微警务”的大幕。之后,肇庆市又于2012年9月6日开通了全国公安机关第一个公安微信公众平台——“平安肇庆”[1]。此举标志着,公安微信正式进驻公安机关并服务于公安机关;再加上后期在互联网平台频现的微电影,至此,“微博”“微信”“微电影”三者合起来简称为“三微”。“三微”从其产生到不断的发展、完善,无论是从增加平台建设,还是打击、服务的内容上无疑是对公安警务的丰富和完善。

自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第一个正式认证的官方微博——“平安肇庆”开通至今,全国政务机构新浪微博账号数量已达114 706个,其中有18 877个为公安系统微博账号;全国政务微信总量达到40924个,其中有7 860个为公安政务微信[2]。围绕一个“微”字,支撑它的是一个巨大的互联网平台。因此,正如前文所说一个“微”字,它不只是一个“小”所能准确表述,通过互联网信息时代传播、互动、放大等特点所激发的功能,释放出的将是巨大的能量。因此,宏观上,微警务就是指警察或警察机关借助“互联网+”平台,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职能的全部警务活动的总称;微观上,微警务特指警察或警察机关利用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微网络平台,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内,所从事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以及为广大公众提供公共安全产品的一切履职行为。

(二)微警务的特点

1.微警务是警务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形式

“互联网+”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利用信息技术与各行各业的跨界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并不断创造出新产品、新业务与新模式,构建连接一切的新生态[3]。微警务不仅是警务在社会发展到互联网时代的警务创新模式,也是“互联网+公共服务”的模式在警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虽然微警务的性质、警务的职能、警务的宗旨上都不能脱离警务的一般属性。但微警务是借助“互联网+”时代的警务创新,尤其是以微博、微信客户端以及微电影等为载体的警务活动凸显了警务活动的时代创新特点。总体上看,“互联网+公共服务”模式可以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提高效率,便利民众。例如,微信的广州城市服务接口开通了包括医院挂号、违章办理、汽车车检、出入境业务等17项公共服务入口,极大地为民众提供了便利,提升了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4]。

2.微警务活动是警务活动的即时浓缩体现

过去的警务活动如抓捕犯罪嫌疑人,通过电影电视以及传统媒体呈现在人们视野中的时候,一般是具有宏大的场面。而微警务活动通过手机、电脑屏幕等微观载体就能即时呈现,给人的感觉是过去宏观警务的微观、浓缩、即时体现。

3.微警务的服务对象海量化

以微博为例,微博是微型博客的简称,在一个微观的外形下呈现出的是一个庞大的发声场。以江西公安微博为例,微博的“网上在线交流”这一创新举措,不仅给各级公安机关开了一个好头,更得到他们的积极响应。时至今日,网络问政已经在江西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开花结果,各级公安机关还纷纷开通公安微博,“粉丝”总量已超过100万[5]。

4.微警务的沟通具有即时双向性

传统的警务模式一般是需要人与人面对面才能实现即时双向沟通。而微警务时代,无论是微博还是微信,均能实现非直接面对面的即时双向沟通功能。具体到一些案例,如警察从一个城市接到一个110报警服务电话,通过微信、微博等沟通工具,就可以联络上在另一个城市的警察进行配合出警或者提供救助服务。尤其是有的被救助对象还在互联网线上时,警察可以和他进行即时沟通和救助。微警务让警民双方沟通即时双向成为可能,为警民的沟通提供了极大便利。

二、微警务功能定位分析

从诞生那天起,微警务就立足于传统警务,并发挥自身的多种功能,拓展更多的服务渠道进而提高服务的效能。在警务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依据互联网络环境、人文社会条件、警力资源的特点等制度性因素制定了不同的微警务制度体系,呈现出了各自的特色。总体上分析,微警务的功能定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沟通全面功能:正负并存,慎重使用

著名的美国学者马蒂·布朗斯坦曾说过:“职场上的大多数人都认为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处理工作任务,是相当简单的事情,而你工作上的挑战来自于与他人的沟通”[6]。沟通如此重要,而微警务沟通更是以方便、快捷、及时、即时、双向的警务沟通功能定位超越一般警务沟通。除此之外,警务微博在舆论场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如一件涉警舆情事件的发生,微博由于具有“无窗户房间”的多向度沟通舆论场特质,可以很好地发挥“一对千”的功能。微博的信息传播互动性超强,互动过程基本跟随新闻事件发生的始终。在此意义上,警务微信也能够充分发挥其沟通的指向作用,及时地发布“海量”的警务信息。如预警信息的发布、警务相关法规、规章的宣传等,因此,使用微警务能够发挥最佳的沟通功效。

不可否认,微警务的沟通优势也是其发挥微警务正功能的体现。但方便、快捷、及时、即时、双向或多向沟通功能在发挥微警务正功能的同时,如果不能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控制,极容易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形成意见领袖。“意见领袖能左右新闻事件的评论,是不容忽视的因素。”[7]微警务的沟通便捷所产生的负功能可以形成意见领袖,只是其负功能的一种体现。当然,任何国家的安全问题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微警务的正负功能就如同一把双刃剑,强调发挥微警务的沟通正功能的同时,也要注意其负功能的问题,因此,正负并存的微警务的沟通功能,在具体的警务实践中,应在其机制构建上加以注意和规范。

(二)服务民生功能:无涯服务,无法满足

“互联网+”警务,打造无涯服务。从微警务的服务范围、内容上看,在互联网时代,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可以更多的开拓为民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当前,民生问题关乎民众的生活,涉及范围非常广泛,随着社会的发展,民生的内涵和外延将发生更大的变化。“微警务”尤其是“微博警务”兴起后,首先延伸到的就是民生服务领域。体现微警务要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微民生服务”强调的是解决办理好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现实的小事情、小问题、小案件。来自中国警察网的消息: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苏州公安“网上服务”再次提档升级,警方推出“苏州微警务”微信公众号,此次升级不仅是对原有“苏州公安”微信订阅号的提档升级,更是对公安机关服务理念的一次提高与升华。市民只需通过微信搜索“苏州公安”四个字便可关注“苏州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在一期开通的32个功能中,不仅涉及到群众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同时让警民交流从传统的“面对面”变成“键对键”“指对指”,市民随时随地可以拿起手机与公安机关进行交流,有力地推动了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8]。目前,各地公安机关都致力于打造“公安微信”公众号,群众只需关注“某某公安微信”公众号,就能在“警务宣传”栏目,查阅当地警情、警讯等内容。在“指尖办事”栏目,则有交管业务、户政治安业务、出入境业务等十几个模块,并提供在线咨询、预约、办理等服务,微警务可以用“无涯服务”来形容也不为过。

“有求必应,神仙无能”。中国警务史上,公安机关曾提出“四有四必”——110报警服务承诺口号,多年的警务实践也在努力践行这一服务理念,微警务服务民生功能也是对这一警务理念的深入贯彻和实践。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上却频繁出现涉警的负面舆论,如“警察工作效率太低”“警察不能及时提供公共安全产品”“警察说的多,做的少”。这说明:首先,体现了一些民众片面理解这一服务承诺,把本不属于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都统统囊括在内,一旦警察没有满足群众的要求就在网上发表不当或不实言论,宣泄个人的不满和不良情绪,对其他网民群众也造成不利的影响;其次,反映了受制于警力资源的有限,警察无法满足所有人的治安需求这一现实问题。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一些群众拨打了110报警服务电话,没有得到警方的及时出警,这体现了在有限警力资源的局限下,警察服务无法满足所有警务需求的实际现状。警察非万能之神,微警务模式也无法满足所有人的“治安服务”需求。当然在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也存在一些不切实际的微警务现象,需要慎重。有媒体报道,在2015年春节期间,某地警方对外宣布,从2月5日起至3月5日(正月十五),在某某城区范围内,老人、妇幼及残疾人士等特定人群,大额取款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微警务车护送到家。除此之外,某某警方还做出三项承诺,比如春节长假期间较长时间外出的,经向派出所申请备案,给予定期安全看护等。[9]不敢想象,如果真的有大量民众提出这样的安全看护要求,警方是否都能兑现承诺、一一满足?捉襟见肘的警力资源只会雪上加霜,无法承受!

(三)提高效能功能:高效传播,低效解决

微博、微信等传播高效,无疑提高了警务效能。如一则微信“孩子坐车、警惕8大杀手”一经由北京海淀警方的微信发布,就在微信群中广泛传播,一传十、十传百,很多人因此关注到孩子坐车的安全问题。这一事例充分展现微信的快速、高效、预警、防范功能。因此,可以说微警务在提高警务工作效率方面正发挥着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功能。

警务信息因其高效传播而得以迅速地抵达应到之地,并使警务工作得以有效开展。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利弊两面共存的,我们不能只看到微警务在警务信息传播中发挥正功能而忽略了其背后潜在的副作用——信息传播的负功能。何谓信息传播的负功能?即信息从一个传染点迅速扩散,最终形成一个覆盖范围极大的传染面,最后形成难以控制及治愈的不可逆后果。微警务虽然能促使警务信息高效传播,但这一特点一旦被某些警务人员肆意操作或者受制于个人素质、能力而导致不良信息的传出和扩散,就具有了病毒性信息传播的特点,最终将形成一个覆盖范围极大的负面信息传染面。因此,面对社会中产生的一些不良舆论信息,如果公安机关不能够及时、果断、高效的处理,任由其进行疯狂的病毒式传播,其后果便是警察无法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快速还原事实真相,造成网上舆情的不利。

三、微警务:完善发展之路径

全国各地公安微警务发展迅速、普及面非常广泛,说“有警必微”也不为过。但正如前文所说,微警务是近几年的警务创新之举,警务创新是属于制度创新的范畴。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一个制度创新都不可能一步到位,都需要不断对其发展、完善。

(一)探讨厘清,夯实根基

系统地进行微警务的相关理论探讨,其目的是为了在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充分的交流经验和发现问题。微警务相关理论涉及微警务的科学界定和内涵分析、微警务系统研究、微警务制度规范建设,甚至微警务宏观设计等内容,因此,需要对微警务的实践经验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实践经验的提炼和提高能使微警务的理论基础更为牢固,也对微警务的实践更加具有指导意义。

(二)机制配套,相互衔接

微警务是警务发展适应社会潮流、与时俱进的产物。与传统警务一样,我们在期许微警务的发展为公安机关和人民大众带来更多福利的同时,不仅要给予必需的科技支撑,更应为其制定配套的机制作为保障。通过相关机制的构建,完善微警务平台的工作机制,实现各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间的无碍沟通,建立一个纵跨层级、横跨警种的部门间庞大的即时通信网络,力争在重大警情发生时可以实现情报信息、图像资料、指令部署及时地上传下达,为公安机关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和指挥协调提供帮助,把违法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的伤害降至最低。

(三)注意沟通,入脑入心

掌握警务沟通的技巧和方法是微警务工作人员努力的重要方向。首先,警察要在培训学习中习得沟通的技巧、经验,提高个人能力水平。这就要求相关的培训机构要加大培训力度,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全面提升培训的效力。理想的微警务沟通交流是通过对警察进行专门的沟通技巧和方法的培训,尤其是通过情景模拟反复训练,使之能够入脑入心,形成积极的良性互动。其次,在具体的微警务工作中,警务工作者要把沟通作为微警务成败的重要环节来考核。大量的警务实践证明,良好的沟通十分重要。同样的一个微警务案件,良好的沟通,可以使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不良的沟通则可能酿成网上群体性事件,引起网上舆情炒作。理想的微警务沟通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取得的,需要的是警务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情景,充分运用自身所掌握的沟通技巧和方法,与沟通对象积极的良性互动,以求沟通结果入脑入心,切忌话不投机半句多,甚至对群众的问题置之不理。再次,直面现实问题,夯实微警务沟通的制度基础。结合当前微警务的现状,需要警察直面的的现实问题很多,例如110报警服务的“四有四必”承诺,应做好及时的微警务宣传、沟通工作,让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四有四必”服务承诺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认知,让民众了解超出警察职责范围的110报警服务电话就不要拨打,以免造成有限警务资源的浪费,也避免真正需要紧急警务服务需求的群众得不到及时的服务。如2016年河北警方就针对当前110报警服务“四有四必”承诺的现状、问题,尤其是大量骚扰报警电话的出现,提出了“河北110不再受理非警务报警”[10]。再如,关于当前频频发生的警察执法遭遇民众不予配合,甚至抗法、袭警现象。加强执法规范化的同时,也要加大力度,对一些在互联网上被舆情炒作的案例,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院校组织专家团队进行重点的研究和分析,找到警察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进行规范化处理和开展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的专项活动;同时加大微警务宣传沟通的范围和力度,厘清和纠正民众对案件存在的模糊认识,对广大民众进行坚守法律底线思维教育和积极配合警察执法教育,形成正视问题、解决问题,警民携手同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法治思维,毋失底线

习近平同志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11]作为警务发展的一种创新形式,微警务同样要用法治思维统领。在法、理、情的关系中,法是最重要的一个依据,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治安和刑事案件,警察执法必须坚守底线,兼顾情理,在法治基础上的人性化执法。切记,如果一味的讲人情、讲关系,警察将失去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警察权威将无法真正的建立,警察最终将失去公信力。

(五)加大投入,完善保障

纵览各级公安机关的微警务平台建设,从上级公安领导机关到基层的社区警务室等微警务平台,空置、空壳、无回应等体现的实际上是投入的不足、人力资源保障上的局限。警力不足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尽管协警、文职、辅警不断补充加入,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原有制度上的缺陷。试想,受过专门职业培训的民警尚不能很好的完成初级制度设计的任务,跟不用说这些辅助人员了。因此,应对微警务平台建设加大投入:一是人员保障。应适当增加微警务从业人员的数量,确保有足够的警力专门从事微警务平台的建设,落实相关制度并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二是财务保障。微警务的建设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的,要想即时互动、要想做到及时回应,不仅需要警力,更需要精力和装备。三是环境保障。人文环境也是影响微警务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微警务的建设需要领导重视,也需要警察群体的配合,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节都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四是制度保障。配套的微警务制度规范是目前微警务发展的瓶颈。由于微警务的成长历史较短,很多方面的制度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步履维艰在所难免,解决制度规范应是当务之急。特别是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进入深化阶段,如网上侦查、网上跟踪、网上实时跟进、网上互动交流等都需要有相应的、配套的制度规范。

[1]闵政.公安微信如何走出“成长的烦恼”[N].人民公安报,2013-8-5(5).

[2]刘宏顺.我省已开通715个公安政务微博[N].四川时报,时政新闻,2015-12-16(9).

[3][4]马化腾,等.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动路线图[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5:82,85.

[5]“微警务”开辟网络问政新渠道江西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微博“微距离”服务群众获好评[EB/OL].(2012-12-24)[2016-06-14]http://jxfzb.jxnews.com.cn/system/2012/12/24/0122 24825.shtml.

[6]马蒂·布朗斯坦.有效沟通[M].北京燕清联合传媒管理咨询中心,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

[7]汝艳红.微博信息传播的特点及发展趋势[J].青年记者,2016(7):82-83.

[8]邹巍、李路.苏州警方“网上服务”再升级 “苏州微警务”上线[EB/OL].(2016-03-30)[2016-06-12]http://news.cpd. com.cn/n3559/c32595940/content.html.

[9]杭州:取现金五万以上可请微警务车护送[EB/OL].(2016-02-06)[2016-06-07]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 2015-02/06/c_127464555.html.

[10]河北110不再受理非警务报警[EB/OL].(2016-05-01)[2016-06-12]http://news.163.com/16/0501/09/BLVKD4O60 0014Q4P.html.

[11]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EB/OL].(2016-03-29)[2016-06-07]http://news.xinhuanet.com/ politics/2014-03/29/c_126330778_2.html.

责任编辑:刘少霞

Research on Micro-policing Concept Category,Function Positioning and Improvment

WANGShi-qing
(People's Public Security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038,China)

Micro-Policing is an innova tion and development form of traditional policing.Macroscopically, micro-policing refers to the general term for all lawenforcement activities,in which the police or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enforce the laws of the public security,and fulfil 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and criminal judicial functions.Microcosmically,micro-policing refers,in particular,to the general term for all the policing activities,in which the police use micronetwork platforms like microblog,WeChat to crack down on crimes,protect the people and provide public safety products for the general public.The article probes into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approaches for micro policing on the basis of policing function positioning,side-by-side existence of positive and negative functions.

Micro-policing;Internet plus;function positioning;improvement approaches

D631

A

1008-9438(2016)04-0074-05

2016-00-00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45.1333.D.20160729.1503.026.html

王世卿(1967-),女,河南南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安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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