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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视域下的人权问题研究

2016-03-17高山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人权话语受众

高山

(广西警察学院 警察权与人权研究中心,广西 南宁 530028)

传播视域下的人权问题研究

高山

(广西警察学院警察权与人权研究中心,广西南宁530028)

法学意义下的人权在传播领域有着特殊的含义。传播作为信息社会人的一项重要活动,既是特定人权环境中的社会关系和人权理念的实践,又在不断的信息交换中重新定义、诠释并推动了人权观念。从传播学来看人权是一种话语,既是一个社会内部展开对话,使得信息传播成为促进和改善“社会人”生存发展状态的重要手段;又是国家对外实现对话,在跨文化交流中扩大共同的意义空间,争取更多话语资源,树立良好国家形象的有力武器。

传播;人权;话语;国家形象

一、引言

传播是信息社会人类生活的一项重要活动,对个人来说传播活动主要是通过各种媒介进行信息交换,以达到对人自身和周边事物的知晓和认识,及各种信息的表达、交流。信息一定程度的自由传播,是人自身感知并实现其作为“社会人”的重要手段,也是人取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需求。同时,信息传播是社会各种社会关系的延伸,特定的传播结构和传播环境受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制约,传播活动的主体在传播环节中形成的信息关系,是其社会关系的再现。一方面传播作为一项社会活动,涉及个人表达权,知情权等,传播环境中的信息关系和权力关系跟其他人权息息相关,传播活动产生的信息关系有一部分就从属于人权范畴;另一方面传播产生的信息交换,又是主观层面对客观存在的一次反映,在人权领域,两者是长期处于相互博弈的状态的。一般是主观上对人权的认知先于现实的实然人权,但有时候客观也会反作用主观,传播环节出现的人权信息和人权观念,经传播推动和放大起到了宣传教育和思想变革的作用,使得人权观念更理性,统一认识成为可能。

从静态看,人权知识、制度和精神以信息的形式存在,需要通过一定传播中介进行传播;从动态来看,传播活动本身产生的传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信息传播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的实现,能够体现出一定信息环境下的人权状况。以前我们对于人权更多是从政治和法学的角度来加以认识和理解,立足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大背景,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进行宏观研究。将传播作为人的重要活动进行人权研究,从宏观上可以更好地树立国家形象促进法制建设,微观上可以培养人权意识、规范社会秩序、营造社会和谐氛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的提升,人权话语环境进一步宽松,对人权和传播关系的研究也日趋丰满和深入。一方面传播可以培养对人权的尊重、敬畏的理念,使之成为一个文明社会环境应有的品格;另一方面人权应然层面和实然层面的博弈关系在传播环节会得到一定的体现,传播可以促进和推动人权进一步发展;最后,人权作为表达的一种话语是传播视野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着一个人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为树立国家形象做出贡献。

本文立足于传播本身的信息交流和意义交换的特点,主要从传播学的角度对传播环节当中有关人权的实现和由此带来的新的人权侵害进行思辨,认为信息传播平台不仅仅是一个实现引导、交流、表达的平台,更是让个人得到尊重和发展,进而促进对人本身权利和价值的重视的平台。信息传播自上而下的舆情引导和自下而上的舆情形成是一组矛盾,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出一个社会对于人权的认知和智慧。试图建立一种舆情引导中的传播生态模型,为信息传播和舆情引导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参考。人权之于传播,人权话语既是表达和对话的需要,更是人权实践的一个重要阵地。

二、传播与人权研究基本状况

“人权”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一个新名词,西方的一些著作对人权进行了大量的思辨性质的思考,并将其作为社会运行的一条最基本的规则和精神。传播与人权的研究伴随着传播特别是大众传播的兴起而日趋丰富,传媒作为社会第4权力,极大地加强了信息的交流,但同时随着传播力量的加强,传播本身对传统人权观念和人权实体提出了挑战。传播暴力特别是社会话语权的失衡和垄断,使得信息方面的人权实现遇见了新的问题。局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息时代信息传播的某些新特点使得原有的人权实现和保护变得更困难。

国内对于“人权”与“传播”的专门研究比较少,当前关于传播与人权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2个部分:(1)传播对人权观念的树立和促进。一方面是媒介对人权思想的传播,使得民众人权意识得以增强;另一方面传播对包含特定社会人权内容的人权意识的形塑。(2)传播本身带来的人权问题。信息的交流和传播,使得围绕马斯洛社会需求理论的“社会需要”和“自我实现”为中心的若干人权有了新的意义。信息知情权、自由表达与隐私、个人信息利益与集体利益,引导与被引导等等问题,对于一个信息时代的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国家层面对事关国家形象“人权”传播的研究

一是针对国外的传播报道的研究,如《国家利益视角中的国际传播——从〈纽约时报〉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报道谈起》(2007,杨斌),分析《纽约时报》对中国人权问题报道框架的特点,进一步探讨国家利益与国际传播客观性的关系,旨在为国家利益视角中的我国对外传播提供一点策略性的建议[1]。二是从国家层面如何把握人权话语,在重视人权传播的同时更好地争取国际认同。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传播价值》(2012,张伟),分析我国第二期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发布的对外传播价值[2]。

(二)宏观上对传播结构关系的人权问题进行认知

主要从传播环境中的结构关系出发探讨人权在传播中的生态关系。一是对国家传播信息环境中人权关系的构建问题研究。如《信息社会的传播权——基于传播关系构造变动的理论思考》(2012,张永忠),认为传播权作为一项综合性的基本人权,国家负有尊重、实现与保障传播权的义务。倡导自由、公平、包容、参与、规范的传播权,有利于推动中国信息传播法制的建设。二是传播中的人权语境构建,包含内部语境和外部语境[3]。如《人权话语建构与跨文化传播》(2014,卜卫),探讨人权框架背后的人权话语建构及其实践,以及跨文化传播的障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关普及人权教育及传播的建议[4]。

(三)传播人权理念和知识的研究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权教育。如《大众传播与人权教育》(2014,王四新),认为人权理念的厘清、建立、倡导、传播与生根,必须通过教育的引导。媒体在提供人权教育所需的信息、资料方面,在监督、制约政府并在全球范围内提升人们的人权意识方面,都发挥着非常显著的作用[5]。二是人权观念与传播的相互关系,重视传播对人权观念形塑的意义。如《传播权与妇女人权的观念和现实》(1995,杨瑞明),认为女权与传播息息相关,为女性的觉醒做出了巨大的贡献[6]。

(四)传播过程中存在的人权损害问题研究

这一类的研究最多,主要从微观上分析大众传播活动中存在的对人权的侵害并从法理上做出解释。如《大众传播侵害人格权研究——以表达自由与人格权的关系为视角》(2009,匡敦校),探讨了在大众传播侵害人格权问题上,人格权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7];《论网络传播中的人权保障——基于网络实名制的思考》(2013,卢燃),分析网络实名制带来的一系列有关人权的有序实现等问题[8]。

三、传播过程中人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思考

(一)传播过程与人权的关系

信息传播更多是客观世界的外延,是某种特定社会一种客观的社会印象。客观世界存在的社会场、政治场、经济场影响着信息传播的存在,信息环境里的人权是现实人权的某种反映。但是这种反映又是超现实的,具有象征性:传播中的信息活动是认知的竞争,而认知则更多表现为人在与环境进行互动时对于自身价值的理解和人与人之间关系(权利)的理解。另一方面认识又会在信息的交流中得到强化和更新,进而反作用于客观社会(如网络维权)。

传播过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宏观上传播作为信息交流的活动,传播人权信息,并从主观上对传播场的人权关系重新认识和定义,构建较为和谐的人权生态关系,以及特定群体(特别是话语权的弱势群体)在传播环节中的人权情况。微观上则表现为传播活动产生具体行为对人权制度和观念带来的新问题,另外是国家传播中有关人权话语和国家形象的问题。

(二)传播与人权的实现

1.人权的传播和教育

人权思想的传播和特定人权精神的形成,除了需要通过传媒来达到宣传和教育的目的,更需要在相互的交流和意见交换中达成一定的公示,并动态地促进人权思想的解放和更新。关于人权的知识和精神在传播过程中的形成和强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信息传播使得自然人有机会接触到各种人权观念,并对自身人权状况进行认识。这是每一个信息受众首先以知识的形式接触到的信息,无论受众主动还是被动。这种信息以新闻、文学、影视作品或亲身接触等形式出现,对于受众来说都是一次机会和条件能够去思考自身存在的权力和价值,而已有的或者传统的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皆无法对传播技术革命下的新传播关系提供全方位的调整,故需要针对新形态的传播问题提出新的权利主张以资保障。第二阶段,人们将这些认识进行比较充分的交流,交流过程中形成一个个特定的“认识漩涡”,这些漩涡不断吸收其他零散的观点和能量,不断增大影响力,并成为特定的观点和理念。在大信息时代传播具有双向互动性,信息的自由交流使得某些应然的人权意识得以充分展开,其保障传播的功能实现,即自由的思想、独立的人格与民主政治的参与,才有强调“发声”的言论自由及以其为核心的其他相关权利。这种信息的交互,促使共同的意义空间不断增大,实际上为达成一定的共识创造了条件。第三阶段,受地方文化和传统影响并形成的人权精神,使客观世界实然层面的人权制度、法律等“人权”受主观应然层面“人权”的影响,出现新的至少是社会认同上的变化。第四阶段,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的激荡带来整个社会人权观念的变化。《世界人权宣言》为传播权提供了国际人权法上的依据,其第19条规定:“人人都有提出主张及发表意见的自由。包括使主张不受干涉,以及不受国界限制经由任何媒体寻求、接受及传递消息及思想的自由。”传播权作为人权,必须从人权的视角,即人类发展的需要出发,审视传播权利的存在基础与价值取向。自此出发,其他至少在观念上的一系列解放和变革都留下了很大空间。主观上思想上的变化同时为制度上、习惯上和法律上的人权内容重新提出了要求。

人权教育是一种特定人权制度和人权理念下的人权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早在1968年的第一次世界人权会议期间,联合国就敦促所有国家运用所有的教育方法,为年轻人提供一个尊重个人尊严与平等权利的成长环境。之后,1978年维也纳和1987年马耳他的两次“国际人权教育研讨会”,又为更进一步研究与推广人权教育,提供了理论探讨和经验分享的平台。人权理念的厘清、建立、倡导、传播与生根,必须通过教育的引导,才能由无到有、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由面到整体,逐渐普及、日渐深入,进而促进人权文化的普及与发展。因此,推动“人权教育”,乃是认识人权真义、落实人权精神的关键所在。大众传播是人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全方位、生动活泼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公民进行有目的的引导。另外,人权从理念到制度再到文化和传统,这个过程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如在传播内容上,对一些传统的习俗和固有思维的教育。

2.传播中的人权生态关系

信息传播与交流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过程,是人类的基本需要,而且是所有社会组织的基础。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全球已经进入到信息和知识起主导作用的信息社会。信息社会的信息以及信息传播直接并深刻影响到社会个体、群体和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在信息交流的互动过程中,传播也是社会关系的体现,需要法律的确认、保护与规范。新闻场结构是社会关系缩影,其传播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关系是包含在社会人权结构关系之中。在人权框架背后,隐藏着产生于特定的社会文化结构中的人权话语建构及其权力关系。生态传播环境中人权的保护,信息交流处于一个大的信息场的影响下,信息场决定各信息交流方的地位和交流形式。良好的信息环境是一个参与方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生态系统,有序信息行为和大方向健康、积极的信息流向是其基本特征,也是信息生态人权的表现。传播环节的人权生态关系,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特定社会的人权状况,二是特定传播场的生态关系。作为舞台和载体,传播场的生态关系包括参与主体、主体关系和传播环境。三种关系下人权的实现需建设一个有利于主体特别是受众的生态环境。

传播中的信息关系,主要包括三种关系:客观现实与传播认知的关系,传播者之间的关系,传受之间的关系(受众之间的关系很多属于传受关系)。第一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传播如何把握“新闻真实性”上,传播者应该客观、真实地认知世界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第二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不同的“新闻真实”观及不同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博弈,正是有了这种博弈才能揭开一块块事物真相的“马赛克”无限地逼近真实。新闻场的这种争夺主要是“话语权”的掌控和反掌控,并在争夺的过程中动态形成一定的传播结构和大体上稳定的新闻真实观。新闻场的结构关系影响到人权的实现,开放的结构能够更好地促使信息自由流通也能够更多元地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以满足多元化的信息需求。第三种关系主要是信息发布和接受之间产生的作用力——信息影响关系。传播者将植入自己新闻真实观的信息传播给受众,在为受众提供信息的同时,力图重新构建一个拟态的镜像世界(所以有人说电视不是世界的反映,世界是电视的反映)。另一方面受众又不是完全被动的,他们可以通过忽略、选择性接受甚至根据自身的利益、知识、经验和认知方式进行重新认知,并据此内化或者再次传播影响其他的受众。

从大的方向看,第三种关系是传播最表层的结构关系的体现。一个特定传播场的内在结构十分复杂,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关系。传播者为满足受众信息知情权等需要主动将信息进行推送,同时推送了自己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传播面对客观世界提供的解释就是在这种信息发布的话语权当中形成的。受众长期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中,需要传播信息来满足其人权的实现,但人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度却极大地染上了特定传播场的色彩。如对受众的舆情引导,一定程度上就是出于社会利益考量范畴,重视传播效果和对可控性受众的培养。舆情引导是对社会大众出现的一些不利于社会集体利益,为了更好保护更多人的人权而进行的一种传播环节的调节活动。通常表现为发布权威消息消除恐慌,或对一些客观事物作出比较合理的解释或披露核心事实。

3.传播环节中特定群体的人权问题

传播是为了更好实现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但是现实当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享有和实现是不平衡的。特别是一些信息传播的弱势群体,其占有信息的能力差,属于传播者关注的边缘。另外就是自我表达的平台缺失甚至基本无发言权,即便是大力疾呼也不能得到响应。对于前者一些合理的权力没有充分享用,从而导致自己对自身人权的部分放弃;对于后者则是传播冷暴力,压制了正当的权力表达和权力需求。

还有一种就是单一整齐的传播方式,跟各群体多元化的信息接受相互偏离,造成“传”与“受”的不平等,甚至出现对立的两个传播场,一方面传播者力图对世界进行解释,进而单方面试图影响受众,另一方面受众试图摆脱传播影响,而热衷于符合自身特色的另一个信息场。另外由于科技的发展,信息传播不再垄断于传统传播者手中,线性的传播关系被打破,各种依据传播者和受众习惯而形成的“信息社区”大量出现,使得社会传播一定程度上出现碎片化的趋势。特定群体之间的交流减少了,“信息社区”内部的关系重新定义和划分,人权的保障变得更加难以保障。如QQ群就是一个信息社区,大家因为某种信息需要而形成一个“特定”群体,特定群体里面的权力关系通过信息交流和竞争重新进行了定义,群管可以依据自己的喜好踢人,也可以联合一部分人对另一些人进行信息攻击,等等。

4.个体人权在传播过程中的保护

传播环节中的行为有一大部分是属于信息交流的主观认识层面,这就存在人权概念抽象化问题。一是人权这个大概念到底以哪些具体权力来支撑的问题。其实信息交流也是一个具体的社会活动,人与人之间很多时候虽然没有见面或者发生身体上的接触,但信息活动本身牵涉到的权力关系非常之多,传播只是一个特殊的领域而已。传播首先关系到的是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围绕这两种基本权利展开的权力都属于人权保护的研究范畴。虽然很多时候对人权理念的传播和讨论比较抽象化,但现实法律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传播环节应该是适用的。具体而言,传播的各参与方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但对人权本身的认知得到了交换并对现实人权进行了理论上和心理上的准备,其交换本身也是客观世界的人权存在的真实表现,从价值范畴来看这就是一种基本的综合性的传播权。

(1)信息自由流通的保障。信息自由包括表达自由和接受的自由,这是传播信息得以充分展现和实现充分交换的首要条件,但是这种自由对于人权确立和人权保障又是有限度的。今天的大众传播已经出现点对面或面对面的广泛、公开的传播、影响与效果。在这种情况之下,大众传播是带有社会性的人类信息交流的行为和活动。信息的传播关系到不确定的、分散的广大传播主体与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关系到社会价值的规范建构,关系到文化传承与社会的健康运作,具有公共性意义。传播的公共性,并不等于无序化,相反,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传播权更是如此。传播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鉴于传播权滥用导致的恶劣影响的广泛性以及难以消除和纠正的特性,传播权从确立之日起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权利的行使需要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上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严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得借用传播权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也不能利用传播权破坏“公序良俗”。因此,传播权之概念,可说是在寻求传媒市场运作规范架构过程中,被提出的最重要的规范构想[9]。网络“实名制”问题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公共管理的诉求。

(2)传播公平的保障。其一,表现为纠正主体自身在区域、经济、能力上的差异所形成的信息享有的不平等,克服现实中传播市场商业化运作的弊端,有必要强调媒介和信息的运用与普及。其二,信息博弈是信息自由交流的手段,其结果必然形成不平等信息地位,掌控不同的话语权,甚至话语权被少数人掌控。信息存在的首要意义就是要实现能量交换,进而产生影响。信息引导应该基于充分的交流,引导的形式、内容及程度都是人权的某种形态的表现。这种引导和反引导的博弈,如果不加以调控使信息的弱势方有平台和机会进行自我表达,使得双方有实际性的意义交换,长期下去就会形成固定不变的传播关系。传统的引导有利于从宏观把握信息传播走向,引导有利于特定人权理性和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认识,但同时也存在“集体认知”过于统一,强调了传播的教育意义,弱化传播的通过信息交换以达到认同的过程。舆情引导应该重视受众和信息社区(自发形成的信息规整单元)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受众对于信息传播中人权知识、观点、理念的内化,以及受众积极参与传播活动对于人权在应然和实然层面的重新定义。

(3)传播信息生态环境的构建。理想的传播关系是传受主体相互依存,在长期的博弈中形成一种传播观念和价值,并使得有可能利用这种对客观世界更真实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解释是多元和开放的。不同的参与主体以信息的形式传播“能量”,这种“能量”在影响下一个传播者和受众中呈递减趋势。为了维持传播生态圈的正常运行,不同的传播者又必须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即新的“能量”。不同的“能量”输入最后推动信息的复杂交互,直至产生“能量”漩涡,吸收不同的“能量”达成意见的一致。传播主体在信息传播中积极地承担了自己的信息受众和传播者的角色,实现了个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并为推动更活跃和健康的信息环境做出了贡献。在充分享有综合性的传播人权的同时,为传播信息生态环境的构建出了一份力。这是自下而上的一个构建动作,对于社会和国家对于传播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处理传播者与受众关系上,也就是传播权力保护和制约上。即在权力的实现以不损害别人权力为前提下,对信息自由的限定,同时对自由的信息传递进行必要的监控,使之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积极意义,同时又为整个社会人权的实现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5.国家传播中的人权话语权

国家传播中的人权话语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内,即国家将一定人权制度和人权理念进行传播教育,使得国民能够认同和理解本国特色的人权。同时国家人权话语又是开放性的,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人权内容也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一般首先出现在传播领域。国家人权话语还有一个功能就是适时地收集和交流人权意见和建议。第二是对外,即国际人权话语构建,以人权为内容在大众媒介或公共话语中,实现对世界人权话语的贡献并争取自己的话语权,进而树立国家良好的国际形象,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本文第一部分已经对此有所陈述,现主要就对外传播国家人权话语的构建稍作讨论。国家形象的传播,是以软实力手段进行的更为有实际成效的一种进攻方式。通过构建本国的国家形象,用本国的价值观念加以充实,然后以适合的方式对外输出这种经过加工的观念,最后达到自己想要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效果[9]。这里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整理和打造自己的人权形象,二是跨文化的人权传播。

单纯从传播来看,人权形象的塑造受制于本国的人权状况和传播策略两个因素。人权状况是一个客观存在物,与国家的传统和具体国情息息相关。当然也与传播有关联,一个有高度发达传播体系的国家,其人权思想相对比较活跃,人权精神为更多人所接受并会在实际上推动实然人权的进程。而关于人权话语的传播策略则更重要,传播更多时候是对客观认知的交流,如何找到有利于自身的角度和认知方式并与受众的认知角度和方式接轨,是人权话语对外传播策略选择的关键。人权问题的传播落脚于具体新闻事件,但一个国家整体的人权状况和形象却是一个综合性甚至模糊性的概念,需要加以整理和抽象才能清晰和形象。通常在传播过程中多用“隐喻”和“借喻”的方式塑造一系列“传播符号”来细化其人权话语形象。在这些传播符号背后是基本的人权价值观,负责对具体人权问题提供解释力。打造出来的人权形象,既有深层结构承载本国人权的独特魅力和内涵,又有表层结构清晰而富于感染力吸引他国的注意和认可。

跨文化之间的传播由于文化和国家制度等差异,往往很难展开实际有效的意义交换,人权传播总是置于其他利益需求之下,甚至很多时候其本身就是一个政治性问题。要想取得不同国别不同文化的人群对另一种人权的认同,要通过不断的努力,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不断强化话语表达,争取传播上的互动,慢慢从认知的积累提升至彼此的情绪改观。特别是在一些人类共同的、大的人权问题上形成共识,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营造传播“大事件”,使得在人权传播中互动成为常态,人权话语增多,人权话语权就会超越零和博弈的局限,而成为交往和相互信任的突破口。另外,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国际无政府主义的传播环境下,积极参加国际人权公约,进行人权话语构建。融入到国际人权话语大环境中,开拓视野超越一定的利益关系,为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做出一个国家应该做出的贡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传播了国家对于人权的基本态度,彰显了国家在国际人权框架中的地位。

[1]杨斌,吴朝美,吴世勇.国家利益视角中的国际传播——从《纽约时报》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报道谈起[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7(6):43.

[2]张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传播价值[J].对外传播, 2012(10):24-25.

[3]张永忠.信息社会的传播权——基于传播关系构造变动的理论思考[J].清华大学学报,2012(3):108-109.

[4]卜卫.人权话语建构与跨文化传播[J].人权,2014(5): 26-28.

[5]王四新.大众传播与人权教育[J].学海,2002(5):52-58.

[6]杨瑞明.传播权与妇女人权的观念和现实[J].新闻与传播研究,1995(2):29-32.

[7]匡敦校.大众传播侵害人格权研究——以表达自由与人格权的关系为视角[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5.

[8]卢燃.论网络传播中的人权保障——基于网络实名制的思考[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3:3.

[9]张伟.网站在人权信息传播中的作用——以中国人权网为例[J].人权,2012(10):50-53.

[10]百度文库.国家人权形象传播[EB/OL].(2012-03-15)[2016-04-11].http://wenku.baidu.com.

责任编辑:农学熙

Research on Human Right:A Perspective of Communications

GAOShan
(Police Rights and Human Rights Research Center,Guangxi Police Academy,Nanning530028,China)

Human right in the sense of lawcontains a special connotation in communications field.Communication, as a man's essential activity in information society,is the practice of social relations and human rights concept in the specific environment of human rights,and redefines,interprets and promotes human rights concept in information exchanges as well.Viewed from communication studies,human rights is a kind of discourse,which serves as a dialog conducted within a society,rendering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intoa key approach to improve social man's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and as a powerful weapon for a state's dialogwith the outside world,expandingcommon significance space in 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strivingfor more discourse resources and establishinga good national image.

Communications;human right;discourse;national image

G20

A

1008-9438(2016)04-0035-06

2016-04-11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45.1333.D.20160729.1503.014.html

广西警察学院2015年校级科研立项课题(2015KYA04);2015年广西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2015-07)

高山(1978-),男,湖南衡阳人,广西警察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语言学和传播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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