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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及其运作

2016-03-17卢建军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权力工作

卢建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38)

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及其运作

卢建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38)

对警察权力历史的研究有助于更深入而又全面地把握和理解当代警务。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及其运作以保卫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安全为根本目标,警察权力的表现形态和运行方式因使命不同而不同。以服务服从于军事斗争的需要是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警察权力的主要特征,其使命更多的是秘密收集情报、反间谍和反特务等。

新中国;警察权力;产生;运作;安全

警察权是分析警察现象的逻辑起点。一个国家警察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外在表现都可以从警察权力的设置、运行情况反映出来。在研究社会现象时,“最可靠、最必要、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是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①列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3页。因而,要把握警察行业今天的现象,就需要从警察权,而且需要从警察权的历史发展入手。“对警察历史的研究可以指导现在的工作,并有助于我们了解过去的问题、改革和变化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研究历史可以对当代的警务规划和决策产生直接的作用。”②塞缪尔·沃克:《美国警察》,公共安全研究所外警研究室译,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当代中国警察权直接承继于建国前工农民主政权保卫组织行使的权力、抗日民主政权保卫组织行使的权力和解放区公安机构行使的权力。当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历史使命的赋予,其产生和运作不仅保卫了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革命力量的安全,有效粉碎了反动分子和侵略者的破坏活动,也为建国后公安机关警察权力的规范设置和有效行使贮备了宝贵的力量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警察权为切入点从历史角度来认识和分析新中国建国前警察现象,不仅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深入地认识当下中国警务建设和发展情况,也可以使我们更加全面深刻地把握中国未来警务的发展趋势。

一、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以保卫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安全为根本目标

新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及其运行一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并与保卫中国共产党的安全密切相关。人民警察权力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建党之初,几乎与党的历史一样长。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立即面临着在反动派统治之下如何确保自身安全,及保证其长期存在以及得以发展的问题。这在客观上促成了人民警察权力的诞生。

在党创建初期以及北伐战争时期,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力还很弱,外在的敌对势力对党的破坏也不十分突出,人民警察权力作用的发挥也较小。1927年国民党发动了反革命政变,以期取缔和消灭中国共产党。此后,国民党特务的大肆破坏和党内叛徒的出卖,使共产党的安全面临着重大威胁。为了保卫党中央的安全和保护有生的革命力量,1927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上海成立了中央“特别委员会”;11月,在负责中央军委工作的周恩来的直接领导下,又在特务工作处的基础上筹建了“中央特科”。中央“特别委员会”和“中央特科”的使命就是保卫党中央、革命同志和地下工作者的安全,镇压叛徒特务。

南昌起义拉开了我党武装反抗国民党发动统治的序幕。秋收起义后,我党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并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行使警察权力的“肃反委员会”,以打击、镇压土豪劣绅的破坏活动,清除叛徒,防止特务分子渗透,保卫和巩固革命政权。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就设立了行使人民警察权力的国家政治保卫局,负责侦查处理反革命案件,维护苏维埃共和国的社会治安秩序。

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加强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保卫工作和铲除奸细的破坏活动,党中央要求将反奸细斗争作为各地党组织在政治上、组织上的重要任务,并要求加强党对保卫部门工作的领导。为了保证党对锄奸保卫工作的领导,中共中央在党的高级组织成立社会部的同时,还决定:“从中央局到地委成立保卫委员会,由党的书记、组织部长、社会部长或专门负特别工作的人员组织之,在有政权军队的地方(如陕甘宁、晋察冀等地),由党政军及保卫部门的负责同志组织之。”①中共中央书记处:六大以来——党内秘密文件(下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7-378页。

为了避免重犯肃反扩大化,纠正曾实行过的“垂直领导”的体制和延安整风审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939年党中央在发布的《反奸细斗争的决议》中特别强调,各地党委应加强对保卫部门工作的领导,并要求将保卫部门工作“视为党的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确立了党委对行使人民警察权力的公安保卫机关的领导关系,同时明确了同级党委和政府对锄奸保卫机关的双重领导关系。纠正过去那种保卫工作离开党的领导,独立成立系统开展工作的错误做法。各级锄奸保卫机关隶属于各级抗日民主政府,锄奸保卫机关在向党委和上级锄奸保卫机关报告工作的同时,也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正确处理了锄奸保卫机关与各级党委、政府的关系。

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农村处在人民民主政权的控制之下,党的领导任务越来越重大。党对人民警察权力行使的领导暂时无法顾及具体的事务,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策和组织等宏观领导上,具体事务分别由军管会设置的公安处和地方政权机关设立的公安机关开展。新解放的地方,在城市军管会的领导下,配合解放军对城市进行军事管制,开展肃清国民党暗藏特务的斗争,进行社会秩序整顿,开展城市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建立了新的生产、生活秩序。在解放任务完成并建立了人民政权的地方,设置了公安机构作为政权的组成部分,以维护地方社会治安。为了适应形势需要,加强组织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各解放区对所属行使人民警察权力的公安机构做了调整和改组,从而统一了机构设置和政令。其中,东北、华北解放区对公安工作性质、任务、机构设置、从警条件、纪律守则等方面的认识和实践,为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警政建设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1]。

二、警察权力的表现形态和运行方式因使命不同而不同

人民警察机构及其警察权力在建立之初的目标是单一的,就是保卫党的安全。1927年成立的中央“特别委员会”和“中央特科”其主要职责是采取有效手段充分、及时了解敌情,防止敌特分子的破坏,营救被捕同志和镇压叛徒、特务。

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建立,警察权力一方面承担起保障党安全的任务,另一方面也开始承担起维护地方治安的职责。肃反委员会是革命根据地最早建立的具有警察属性的工作机构,其权力内容涉及的范围包括打击镇压土豪劣绅的破坏活动,清除叛徒,防止特务分子渗透,缉捕匪盗,清查户口,保卫和巩固革命政权。由于革命政权在局部地区刚刚建立,警察权力行使机构的设置和运行还无法规范进行,各地肃反委员会的名称不一(有的称肃反委员会,有的称惩治反革命委员会,有的称裁判委员会),组织大都比较简单,任务主要是“肃清反动派,巩固政权”。“肃反委员会是革命根据地工农民主政权初创时期专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兼有公安和司法两方面的职能。这是为适应当时骤风暴雨式革命斗争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临时性的公安保卫组织。”②杨开贵:公安学基础理论新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7页。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肃反委员会由国家政治保卫局取代。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下设的各分局和下派的特派员,有权代表苏维埃政权开展侦查、接受与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的活动。依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规定,“在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管辖之下执行侦察、压制和消灭政治上、经济上一切反革命组织活动、侦察及盗匪等任务”,“经常的系统的执行抵抗、检举和消灭一切公开的尤其是秘密的暗藏的反革命组织和行动,以保卫和巩固苏维埃政权”。国家政治保卫局在革命根据地不仅担负着侦查、处理反革命的一切重大刑事案件的工作,而且担负了诸如入境检查、水路交通检查等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尽管在当时的苏维埃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下设立了民警厅和刑事侦探局,由于民警厅和刑事侦探局未能普遍建立和健全,许多地方的缉捕匪盗、清查户口等工作,实际上由国家政治保卫局负责。

抗日战争期间,为了对付日本特务和汉奸,防止国民党特务的破坏活动,锄奸工作成为抗日民主政权中警察机构的首要任务。与此同时,也承担着抗日根据地的日常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1937年底延安市成立公安局。1938年5月延安市又组建了延安市警察队,具体承担维护市区治安和交通秩序的职能,并负责党政机关和集会的警卫工作。由于敌特对抗日根据地的渗透和破坏,迫使我警察机关加强了侦查、情报、预审、治安等警察权力的行使,同时也强化对敌区的情报、派遣、策反等行使秘密警察权力活动的开展。

解放战争时期,在军事斗争公开化并空前剧烈的同时,行使人民警察权力机关开展的巩固后方、支援前线、开辟新区以及接管城市等或公开或隐蔽的斗争也变得更加繁重和艰巨。解放战争时期,威胁人民民主政权和影响解放区安全形势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国民党的情报、骚扰和破坏活动。为了窃取解放区的情报,策应其军事行动,国民党招募、培训了大批特务,以各种办法潜入解放区和革命队伍内部,进行破坏活动和军事谍报活动。在进行军事进攻的同时,国民党还收罗土匪、流氓、地主、恶霸,组织“还乡团”“清乡团”等各种各样的反动武装和“谍报”“突击队”或“反宣传工作队”等组织,对解放区进行情报、骚扰和破坏活动。也由于国民党政府的反动统治和长期战乱,新收复的城市经济崩溃,民不聊生,匪盗四起,黄毒泛滥,大批散兵游勇、流民乞丐到处流浪,露宿街头,有的则强讨强要,结伙偷盗扒窃,扰乱治安秩序,治安形势极其严峻。解放区民主政权的警察权力在防止其破坏活动,确保党的事业顺利进行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解放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各地新建立的警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新生人民民主政权的直接领导下,配合人民军队有力地开展了夺取革命最后胜利的斗争。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新成立的行使人民警察权力的机关支持贫苦农民开展土地改革活动和进行清匪反霸斗争,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保卫了胜利成果。

三、服务服从于军事斗争的需要是警察权力设置和运行的特征

新中国警察机关及其所行使人民警察权力的历史,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的革命斗争是紧密关联的。国民党发动反革命政变后,我党被迫走上了武装反抗的道路。1927年8月1日爆发了南昌起义,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建立武装力量的开始,开始了以武装斗争形式反抗国民党的统治。“八七会议”的召开明确“政权是由枪杆子取得的”,强调了“要以我们的军队来发展土地革命”,正式确立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参加秋收起义的工农武装到达井冈山后,采取了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和建立革命政权相结合的革命策略,创建了革命根据地,并在根据地政权中建立起了相应的警察机构,配合军事斗争以打击镇压土豪劣绅的破坏活动,清除叛徒、防止特务分子渗透、缉捕匪盗、清查户口,保卫和巩固革命政权,维护革命根据地的社会治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便设立了国家政治保卫局,用以保卫苏区革命政权和军队安全并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等。国家政治保卫局先后在各根据地苏维埃政权和红军中设立分局。为了保障其职能的充分实现,苏维埃政权还赋予国家政治保卫局侦察、逮捕、预审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的权力[2]。国家政治保卫局不仅有力地维护了苏区的社会治安和革命秩序,也有力地配合了反“围剿”军事斗争,保卫了党、革命政权和人民军队的安全。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的警察机构与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社会部以及人民武装的锄奸保卫部门,被通称为锄奸保卫机关。通过铲除奸细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了大后方的安全,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前方军事斗争的顺利进行。

解放战争时期,在城市军管会的领导下,人民警察机关配合解放军对城市进行军事管制,开展肃清国民党暗藏特务的斗争。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置于人民民主政权的控制之下,革命重心开始由农村向城市转移,警察机关也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城市。在城市军管会的统一领导下,警察机关配合解放军对城市进行军事管制。通过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破获了一批潜伏的敌特组织,缴获了许多电台,剿灭了土匪武装,有力地配合了全国的解放战争。当时,“新政权的政府组织建设正处于过渡期,许多地方还处在战争状态,地方公安部门很不健全,因此对社会秩序主要以军事管制为主,各地的军管会起着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作用。军事管制的特点是以战争状态来对待社会治安问题,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①王焱:转型与发展:社会治安防控制体系研究,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9页。直到1949年11月公安部从中央军委独立出来隶属于政务院,警察机关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内容才与军队脱离。

四、警察权力的使命更多的是以秘密方式收集情报和反间谍、特务工作

为了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八七会议”讨论通过的《党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明确指出,现时党在组织上的主要任务,就是自上而下一切党部都应“造成坚固的能奋斗的秘密机关”。决议强调了秘密工作的重要性,要求上下级党组织之间必须建立极秘密的联系,遵守严格的秘密规定。192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上海决定成立中央“特别委员会”和在特务工作处的基础上筹建的“中央特科”,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基本都是秘密的。中央特科先后成立了四个科,其中第二科就是情报科,主要是为搜集情报、掌握敌情和对付敌人侦探机关进攻而设置的②中央特科的其他三个科分别是:第一科(总务科),主要任务为管财务、租房子、找铺保、办家具、设立机关,布置会场,营救被捕领导人,照顾其家属等。第三科(行动科),俗称“打狗队”,专门镇压罪大恶极的叛徒特务,并且保护和营救中央负责同志,保障中央机关和中央会议的安全。第四科(通讯科),负责筹建地下无线电台和培训报务员。为了加强对中央特科的领导,1928年中央成立了“特别工作委员会”(简称特委)。特委是决策机关,特科是具体执行任务的机构。在上海受到破坏后,于1933年迁往中央苏区。中央特科所形成的一整套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对我党的公安保卫工作特别是情报工作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中央特科的历史表明,我党从一开始就将保卫工作置于中央直接领导之下,注重培养隐蔽斗争干部,对以后公安保卫工作的发展起了重大历史作用。”③《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编写组: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中央特科的建立及其卓有成效的工作,开创了隐蔽斗争的成功范例。中央特科从成立后,就把侦查情报工作摆在了保卫工作的重要位置。采取“打进去”“拉出来”的策略,将自己的侦查力量深入到敌人的心脏,获取核心机密情报,从而取得了斗争的主动权[3]。

在根据地成立的苏维埃政府的警察机构,尽管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方面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是公开的,但在预防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和搜集有关情报信息方面的工作还在秘密进行。

1939年以前,由于受社会形势变化和工作经验不足的影响,中国共产党的情报、保卫系统机构常常变动,工作机构和人员比较分散,致使情报与保卫之间、苏区与白区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一直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警察权力运行系统。抗日战争开始后,一批奸细和敌探在日寇汉奸的操纵下混入我党组织、军队和政权内部进行破坏。为此,1939年2月,在延安成立中央社会部,以防止汉奸敌探混入我党我军内部。并加强对敌人内部的情报工作,对群众进行锄奸教育和培养锄奸工作干部。自此,中央社会部开始统一领导各抗日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和敌区情报工作。党中央的重视和中央社会部的建立,推动了党政军各系统、各抗日根据地锄奸保卫工作的开展。中央社会部建立后,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和地方党委也先后建立了社会部。中央社会部成为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开展全党、全军和各抗日根据地保卫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其主要目标是防止敌伪特务奸细混入我党政军内部,净化我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组织机构,保障党的政治、军事任务的顺利完成,开展对敌情报工作,进行锄奸宣传和培养锄奸骨干。与此同时,在军队中也设立了锄奸部,负责军队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权的、新开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由于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部的建立,理顺了情报和保卫工作各机构、各方面、各层次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情报工作的系统化、统一化。

解放战争时期,威胁人民民主政权和影响解放区治安形势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国民党的情报、骚扰和破坏活动。为了窃取解放区的情报,策应其军事行动,国民党招募、培训了大批特务,以各种办法潜入解放区和革命队伍内部,进行破坏活动和军事谍报活动。收集敌特情报和反间谍特务更是成了此时警察权力最重要的使命。

五、人民警察权力在纠错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进步

由于受历史环境,保卫组织工作人员素质、觉悟和认识水平的制约,在人民警察权力的形成和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较为严重,在纠正错误的过程中,警察权力的内容和运作方式得到了发展和进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苏维埃临时政府盲目照搬苏联的“格伯乌”(国家政治保卫局)模式,建立了国家政治保卫局并实行“垂直领导”,致使侦察工作神秘化,预审工作中存在较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加之相当一部分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法制观念不强,有法不依,导致了肃反活动中乱捕乱杀现象的发生,给革命活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负面影响。按照当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的相关规定,国家政治保卫局的领导管理体制采用“完全集权”的方式,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上级对下级实行唯一领导和垂直领导,下级无条件服从上级的命令。国家政治保卫局还在地方政权机关、红军部队,设有派出机构或特派员,分局长和特派员只由上级保卫局任命,有侦察、逮捕、拘留直至审讯、制裁的一切权力。地方政府和红军指挥机关无权改变和停止国家保卫局的命令。在当地的苏维埃政权建立后,肃反委员会成为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下级组织。由于错误估计形势,保卫部门夸大了敌人的力量,在肃反工作中采用了肉刑逼供的手段,甚至“专凭口供,大捕嫌疑犯,尤其是乱捕工农分子,乃至苦打成招,以杀人为儿戏,最严重的是党内因此发生恐慌,同志间相互猜疑不安,甚至影响到指导机关……这是最严重的错误。”①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8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版第18页。

1941年5月至1945年4月,党中央为了统一全党思想,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进行了整风运动(史称“延安整风运动”)。在整风期间,曾发动了“抢救失足者运动”。1943年4月发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整风运动的决定》要求,在全面整顿党风的同时,还要对全党干部开展认真细致的组织审查,以防止敌特分子的渗入和破坏。然而,这个决定高估了国民党特务分子的渗入程度,导致在后来的工作中产生了一批冤假错案。

《关于继续开展整风运动的决定》指出:“自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成立与我党大量发展党员以来,日寇与国民党大规模地施行其特务政策,我党各地党政军民学机关中,已被他们打入大批内奸分子,其方法非常巧妙,其数量足以惊人。”该决定也指出:“整风的主要斗争目标,是纠正干部中的非无产阶级思想(封建阶级思想、资产阶级思想、小资产阶级思想)与肃清党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为了动员开展大规模的“反特”斗争,还在延安召开有2万多人参加的中央直属单位大会,中共中央社会部部长康生在延安干部会上作了动员报告。《关于继续开展整风运动的决定》发布后,特别是反特斗争动员大会召开后,原来仅在少数机关、学校开展的审查干部工作,变成延安所有机关、学校、部队的大规模群众性“反特”斗争。由此掀起了所谓“抢救失足者运动”的高潮,开始大搞“逼、供、信”。客观来看,在当时确实有敌伪和国民党派遣特务打入根据地进行破坏活动的情况,通过认真审查干部来清查敌特分子也是必要的。但由于正常的审查干部活动被康生等人极端化、扩大化,在“抢救失足者运动”中,把王明进行过的肃反扩大化错误搬到了边区,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干部审查和“抢救运动”中,不仅把对付敌人和犯罪分子的侦察措施使用于党内同志,还“把大批无辜同志打成‘特务’‘叛徒’‘反革命’,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以逼供信的方式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造成了严重的恶果。”②崔敏:三次大规模逼供信的回顾与反思,刑事司法论坛(第3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9-60页。

为了避免重犯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肃反扩大化的错误,彻底纠正土地革命时期实行的不正确的国家政治保卫局“垂直领导”体制,纠正在延安整风审干过程中出现的把侦察手段用于党内,脱离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党中央在强调党对警察工作领导的同时,确立了同级党委和政府对锄奸保卫机关(警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在党和政府的双重领导下,抗日民主政权的警政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锄奸反特工作成效显著,肃清了大批汉奸特务,保卫了抗日民主根据地。同时,在组织建设和侦察、情报、治安、预审、看守等各项业务建设上都有所加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反对逼供信”政策的一再重申,关于“严禁随意捕人”的决定,关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等政策的制定,以及在延安整风时期审干工作中关于防奸工作的“九条方针”①为了汲取历史上肃反扩大化的教训,纠正康生在审干运动中的错误做法,1943年7月1日毛泽东亲自写信给当时的中央社会部部长康生,提出了锄奸保卫工作的正确路线,即“九条方针”:(1)首长负责;(2)自己动手;(3)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4)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5)调查研究;(6)分清是非轻重;(7)争取失足者;(8)培养干部;(9)教育群众。“九条方针”是抗日民主根据地锄奸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参见于燕京主编:《公安学基础理论》,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第30-31页。1943年7月30日,毛泽东又给时任中共中央北方局代理书记、八路军副总司令的彭德怀写信,重申了这九条审查干部的方针。详见毛泽东:《关于审干的九条方针和在敌后的八项政策》,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1943年8月1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中又强调了“九条方针”。的提出,标志着我党建警的政策逐步趋向理性与成熟,警察权力运作逐步规范有序。

[1]于燕京.公安学基础理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2:31-32.

[2]《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编写组.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62.

[3]张兆端.警察哲学——哲学视阈中的警察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72.

责任编辑:高山

Emergence and Operation of People's Police Rights Prior to the Founding of P.R.China

LUJian-jun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University,Beijing100038,China)

Research on the history of people's police rights contributes to in-depth and comprehensive grasp and understanding of contemporary policing.Emergence and operation of people's police rights prior to the founding of P. R.China was basically aimed at protecting the security of the organization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Manifestation and operation mode of the police rights vary based on its different missions.With its service subject to the needs of the military struggle as major characteristics,the police's mission is to secretly collect information and struggle against espionage and special agents. counter

P.R.China;police rights;rmergence;operation;security

D631

A

1008-9438(2016)04-0041-06

2016-05-28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45.1333.D.20160729.1503.016.html

2015年公安部公共理论及软科学项目(LLYJGSST042)

卢建军(1971-),甘肃民勤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警察法学和警察学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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