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民法文化比较
2016-03-16何志春
甘肃理论学刊 2016年1期
何志春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兰州 730070)
中西民法文化比较
何志春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兰州730070)
[摘要]法律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法律文化产生不同的法律或者法律行为并进一步影响社会或者法律文化的发展。民法文化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和基础。中西方民法文化存在诸多差异,本文通过比较中西方民法文化的不同,以期为创建发达的中国民法文化有所启迪与裨益。
[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民法文化;法律移植;本土化
一、 文化、法律文化、民法文化
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称。 “文化”一词在西方来源于拉丁文cultura,原义是指农耕及对植物的培育。在中国的古籍中,“文”既指文字、文章、文采,又指礼乐制度、法律条文等。“化”是“教化”、“教行”的意思。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文化”是指以礼乐制度教化百姓。[1]现今学术界对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最为著名的当推英国人类学家E.B.泰勒给出的定义:“据人种志学的观点来看,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伦理道德、法律、风俗和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任何其它能力和习惯。”[2]文化包括诸多内容。而法律文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期的产物,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文化则是一个社会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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