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渎职犯罪追究的竞合*
——以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为视角
2016-03-16孔德雨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孔德雨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广西南宁 5300227)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渎职犯罪追究的竞合*
——以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为视角
孔德雨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广西南宁 5300227)
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对侵害行为的直接监督和管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则是针对行政机关在监管中发生渎职行为的追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应该是弥补行政执法覆盖面的不足,而不是代为履行行政职责或是减轻行政履责压力,更不能因发展公益诉讼职能而淡化渎职犯罪追究的价值。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能够起到直接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但通过渎职犯罪追究更能够撬动行政执法体系在更大范围内加强公共利益保护的力度。因此,检察机关需厘清渎职犯罪追究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权责,做好二者的衔接设计,高效发挥检察机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职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职能;公益诉讼;渎职;冲突;协调
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了工业化快速发展的上升期,同时也进入了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的高峰期。2015年12月7日,北京发出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雾霾及其成因”亦成为2015年最受网民关注的热点事件,环境、食品安全等公共利益保护已然成为当下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然而,我国“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某些脱节,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法律威慑力不够,健康的经济秩序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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