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条文为中心构建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2016-03-16陈凌剑
甘肃理论学刊 2016年6期
陈凌剑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以条文为中心构建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陈凌剑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对刑法的信仰源自对法律条文的信仰。由此刑法解释应当从法律条文出发,通过对处于刑法条文具体语境的理解,考察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相关关系来确定某个法律词汇的内涵。将“法益”认定为刑法的目的是正确的选择,但是需要对刑法保护法益的来源做出详细论证才能确认其法益之内涵。刑法保护的法益只能够从刑法条文中去推断,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实现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统一。
刑法解释;语境;体系解释
中国制定法式的法律制度决定了法官需要严格的遵照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进行适用,其不可能实现“法律的续造”。在面对一个解释边界模糊的法律词汇时,如何解释才能使其符合法律条文之语境,符合法律体系是刑法解释方法所关注的。方法论要解决的是路径如何达到的问题,即同种何种方法才能实现法律正确的解释,这种解释方法也应该同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相一致。本文通过递进的研究方式,在目的解释与文义解释之间为文义解释证成,通过明晰法律解释所应具有体系一致性将社会一致性排除,最终介绍如何丛文义出发,经过三层次的解释来发掘文字“可能的含义”。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选择:目的解释或文义解释
刑法解释学中,解释方法的选择属于基础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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