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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的辨析

2016-03-16马兵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马 兵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的辨析

马兵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随着行政契约在实践中广泛应用,我国学者对行政合同问题的相关理论研究也在逐步深入。通过查阅众多的相关文献资料,不难发现我国关于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这三个词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用状况,但是我国学者对于此问题的关注度明显不够,类似于摘要中的有意混用,粗看感觉并无障碍,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人为增加了工作的复杂程度。随着我国行政协议立法工作和实际行政法务工作逐步拓宽深化,对于此三者做基本范围概念的辨析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辨析

一、问题的引出——我国混用的现状

1.概念的混用——民法上合同、契约、协议的相互替代之起源。行政契约、行政合同以及行政协议是类民事合同的行政合同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双重属性,即行政(公法性质)+合同(私法性质)[1]。基于我国行政契约立法工作的滞后,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着较多的类民事化的处理模式,当然也会涉及相关基本概念的牵连性。

“契约”和“合同”作为民法中的基本术语,中国古已有之,但不同于现在的是,在传统上他们却并不是等同替换的,对于这一点张传玺先生作了详细的考证。*张传玺在其《秦汉问题研究》对中国古典契约制度做了深入的研究,推导出“合同是古代契约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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