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文化的生存基础及其变化
——基于鄂东乡村调查的分析
2016-03-16熊辉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熊 辉
(湖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调解文化的生存基础及其变化
——基于鄂东乡村调查的分析
熊 辉
(湖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调解文化是传统社会“和为贵”与“礼治”思想的产物,它适应了土地依附与关系型生存格局中的农民低成本解决纠纷的需要,也保障了统治者教化御民、实现“无讼”治国理想、维护宗法专制统治长治久安等功利性政治目标的实现。现实社会中,尽管纠纷中的农民仍然“习惯性”地选择调解,但是,调解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农民的生存格局与价值观念,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在现代法治文化的冲击之下,传统民间调解的公正性与适用性正在经受严峻的考验。这对我国法治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我国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建设法治社会提供了良好契机。
调解文化;生存基础;变化
人类相处,总是可能因为利益与情感的争夺而发生矛盾,运用武力、谈判抑或是通过中间人协调、仲裁直至后来的依法裁判均是人们可能使用的纠纷化解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调解文化。而在传统中国社会,调解文化却发展到极致并成为人们处理日常纠纷的主要方式,这与国人的生存格局和对人际之间“和为贵”与“礼治”价值的普遍且深刻的认同有着直接必然的联系。对传统中国而言,“和为贵”不仅有利于小农发展求稳怕乱的农业经济、适应宗法家族制度下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关系型生存格局,而且有利于统治者富国御民、维护封建礼治文化秩序并证明其统治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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