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研究
2016-03-16徐梦堃张华贵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效益
徐梦堃,张华贵(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研究
徐梦堃,张华贵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留下的遗产若不能完全清偿全部债务,则必须按照一定顺序对各类债务进行清偿,其顺序的确定除应遵循民商法基本原理之外,还应当坚持“从身份到契约”的法的演变发展轨迹。在现行立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打破债的平等性,从公平和效益两个维度出发,在回归社会本位理念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既有利于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又能保障继承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基本人权的遗产债务清偿顺序衡平机制。
[关键词]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公平;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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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清偿需要依一定顺序进行的原因在于死者所留下的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否则则无探讨此问题的必要。在遵循基本法理的前提下,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确定实际上是对各类不同债权实现所带来的利益大小的衡量。我国继承法确立了直接限定继承制度①参见《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但我国又没有建立相应的遗产管理和申报制度,在继承人隐瞒、转移、挥霍遗产的情况下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篇幅有限,本文着重从实体上分析各类债务被遗产清偿时应当所置的位置,至于遗产债务清偿的程序性问题则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从顺位的数量归纳来看,目前学界对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三种顺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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