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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部分劳动教养行为的入刑规制

2016-03-16石东洋雷传平汤之清山东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阳谷252300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石东洋,雷传平,汤之清(山东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 阳谷 252300)



论部分劳动教养行为的入刑规制

石东洋,雷传平,汤之清
(山东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阳谷252300)

[摘要]饱受各界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部分违法行为的入刑规制要引起相当的重视,要防范其陷入到重刑主义的泥淖之中。对此,应该重视人权保障,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用现代法治观念来引导和加深公众对恢复性司法和开放式处遇的认识,发展和完善符合国际新趋势的社区矫正制度及相关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包括刑事法律体系在内的规制体系。

[关键词]人权保障;谦抑性原则;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制度

网络出版:http://www.

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存在了将近60年。由我国的政策决定,劳动教养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且其强制性和教育矫正性等属性自始未变[1]。其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的规制措施,主要针对严重违法或轻微犯罪、处以治安处罚偏轻但进行刑事处分又过于严苛的人,填补了治安处罚与刑事处分调整的真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的冲突和矛盾,维护了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劳动教养制度发挥了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因其“转化思想、矫正恶习”的目的与改造罪犯的目标十分相近,故被称为“二劳改”①1995年《监狱法》出台前,我国的自由刑的行刑管理体制是劳动改造,简称“劳改”,“二劳改”则是指与此相关的劳动教养制度。。因此,人们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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