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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树立宪法权威

2016-03-16朱海文文山学院政法经济学院云南文山663000

文山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

朱海文(文山学院 政法经济学院,云南 文山 663000)



论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树立宪法权威

朱海文
(文山学院 政法经济学院,云南 文山 663000)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就必须树立宪法权威,结合理论和实践从四方面介绍如何树立宪法权威。一是分析宪法权威的内涵;二是阐述依法治国与宪法权威的辩证关系;三是探究影响树立宪法权威的问题;四是在问题探究的基础上分析论证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树立宪法权威。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宪法权威

一、宪法权威的内涵

“权威”一词一是指权力,威势;二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三是指统治,威慑;四是指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五是指对权力的一种自愿的服从和支持。《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权威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正当的权力,也可以说是极具公众影响力的威望。权威一词是作为引导性名词而存在的,一般没有执行要求。权威在现代社会中广泛使用,已成为人们笃信参照的标准,亦是彰显人、国家机构、各种组织等实力的代名词,它代表着实力、威望、信誉、地位、权力。恩格斯认为:“一个哪怕只由两个人组成的社会,如果每个人都不放弃一些自治权,又怎么可能存在。”[1]“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所必需的,而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品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是怎样的。”[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确定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认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宪法受到漠视,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3]

学术界对宪法权威的内涵阐述颇多。韩大元学者认为: 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4]宋槿篱学者认为:宪法的正当性、现实性、救济性(适用性)、稳定性和神圣性,构成宪法权威的主要内容。[5]笔者认为,宪法权威就是指宪法在社会调整机制和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行为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宪法是唯一的权威。具体来讲,宪法必须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规范社会行为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任何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道德、习俗、政策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代替宪法。我国现在正在民主建设进程中,宪法权威是由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来决定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法权威应得到社会所有成员自觉遵守、普遍认同、人人维护。

二、依法治国与宪法权威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之一,是对人治的否定,是法治国家的构成因素,但一个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这个国家是法治国家。习近平主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治国,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管理国家各项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要求国家的各方面的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进行,不受任何机构、组织、个人意志的非法干预、阻碍或破坏。其核心是依宪治国,其前提是有法可依,其中心环节是有法必依,其关键环节是执法必严,其必要保证是违法必究。由此可见,宪法在依法治国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机构、组织、个人都必须服从宪法,树立宪法权威。树立宪法权威与依法治国二者的辩证关系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树立宪法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素

依法治国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对国家的治理,特别强调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和法律在治理国家过程中要超越其他社会行为规范,这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应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效力上看,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在内容上不得与宪法相违背、相矛盾和冲突。从内容上看,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规定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都具有根本性。从调整对象上看,宪法所调整对象具极广泛性,宪法的制定、实施、效果最能体现依法治国。因此,衡量我国依法治国水平要看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情况如何,如果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得不到实现或者实现不好,依法治国的目标就无法实现。所以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故必须要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素,只有树立宪法权威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实现。如果宪法没有树立权威,就好像人没有了尊严,任何人都可以任意蔑视、嘲讽、践踏,宪法甚至被专政主义者玩弄于股掌之间。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最高性、内容的根本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依法治国必然会被人治所代替,依法治国的目标也就只能是空想。

(二)树立宪法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社会经济发展、各民族团结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法律,是执政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律保障,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具有内容的根本性,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规章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要维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必须要维护宪法权威;要树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是人们行为准则的理念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宪法权威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权威建立的前提。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是要真正意义上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就是宪法权威树立的过程,如果没有宪法权威的树立是不会实现法治国家的。

(三)树立宪法权威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保障

在我国,树立宪法权威对于依法治国、实现我国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世界上只有树立了宪法权威的国家才能实现法治的发展。从我国树立宪法权威来看,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权威。当一个国家的权威是建立在领导者个人权威至上时,这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国家兴衰就将决定于该国领导者身上。伴随领导者的更迭,国家的政治稳定就可能大起大落,宪法也会频繁修改,宪法权威无法建立。如果国家权威是宪法权威时,由于宪法是超越于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之上的具有普遍性、稳定性、效力的最高性,即使领导者更迭,政治和社会秩序仍将会按照宪法的规则保持稳定性。

(四)树立宪法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必须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而宪法的法律性质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宪法绝对不容许因人、因事而变化。宪法规定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大原则等问题,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所以,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只有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用法治来规范社会活动,使活动宪法化、制度化,从而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意志得以实现。从内在逻辑上看,只有树立宪法权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才能建立,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实现。所以,树立宪法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三、影响树立宪法权威的问题探究

(一)执政者及公民宪法意识淡薄,阻碍了宪法权威的树立

从历史角度看,秦王朝统一中国,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确定了皇帝权力是法权的重要渊源,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尊严和地位是我国社会法律制度的出发点。由此,便逐渐形成缺乏民主的中国法律体系,而且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也被皇帝权力的绝对神圣所代替,皇权成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唯一受人信仰和崇拜的对象,从而人们的法律意识被皇权意识所代替。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不可能制定限制皇权的宪法,也无从谈宪法意识、权利意识。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用各种手段强调服从、忍让的儒家文化。在长期的儒家文化侵蚀下,人们已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君主权威,服从乃天理,人们只有义务意识,很少有权利意识,更不可能有宪法意识、权力制约等意识,使得宪法意识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决定了在中国古代社会不可能内发地出现宪法意识。[6]到了中国近代社会以来,中国有过几次思想启蒙运动,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都是昙花一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群众翻身做了主人,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和宪法权威被无情的践踏。英国学者K・C・惠尔在《现代宪法》一书中指出:“人民关于宪法的思想以及对宪法的态度也能影响宪法,如果人民以崇拜的态度看待宪法,如果宪法中体现的权力被认为是确定和有益的,那么便存在着一种保护宪法,反对企图轻率地改变宪法的力量。”[7]由此说明,虽然新中国有了宪法,但是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还没有完全建立,封建主义、臣民意识和皇权意识影响着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的建立。改革开放以后,人的思想得到了解放,但由于法制教育的跟不上,特权思想、臣民意识严重影响着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的建立。

(二)法律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影响宪法权威的树立

一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影响宪法权威的建立。从法律的制定看,我国的立法机构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此之外,还有国务院和地方有权立法的机构。在实践中往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先行,一些层级较低的立法机构对授权立法随意扩大化,对宪法原则错误理解。从我国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看,法律权威架空了宪法权威。《立法法》没有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纳入违宪审查的范围,法律超越、代替宪法时有发生,从而法律获得了权威,宪法权威被法律权威所代替。从我国的立法主体来看,目前,我国享有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主体从中央到地方,主体较多,立法主体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时候会考虑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而较少考虑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时有违反宪法的立法。部门和地方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会适用对地方和部门有利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很少考虑他们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的合宪性,宪法权威难以建立。

二是我国宪法本身的问题影响宪法权威的建立。首先,宪法也是法律,所以宪法也应该有法律规范的属性,特别是要具有规范性和专门的法律术语,而我国现有的宪法文本政治性术语较多,政治性太强,宪法难以融入到社会生产生活中去,因此宪法权威难以树立。其次,宪法很少在司法领域适用。虽然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法官援用宪法条文来处理具体案件,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实际运用,宪法权威就会难以树立。[8]

(三)宪法在实践中实施存在的问题,影响宪法权威的树立

在实践中,颁布宪法是一回事,实践宪法又是一回事。[9]首先,人们总认为宪法与自己没有关系,尊重宪法、信仰宪法是国家机关和中国共产党的事,宪法的实行靠党和国家机关就可以,而不知道自己也是尊重宪法、信仰宪法、实施宪法和监督宪法的主体之一。总体上看,我国不管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一般群众宪法意识比较淡薄,宪法意识淡薄直接导致宪法实施不畅通。其次,我国宪法实施机制也不够成熟。宪法实施的途径之一是由各级立法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来实施,但该种宪法实施其监督方法较为单一,鲜有违宪事件的发生。[8]宪法实施之二是宪法解释,从宪法解释实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少运用宪法解释权去解决宪法与现实的冲突。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制定,制定以来频繁修改宪法,而宪法是根本大法,频繁地修改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宪法的实施和宪法权威的树立。[10]最后,当前宪法和法律执行环境较差,防范不够,执法者犯法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地方的执法者把宪法、法律抛诸脑后,搞权钱交易,搞权权交易,搞权情交易和权色交易等等。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较差,宪法权威难以树立。

(四)执政党政策权威在一定程度上高于宪法权威,导致宪法权威难以树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建立时废除了旧的法律制度,而新法又制定较少,故确立了有法律从法律,无法律从政策原则,当时,我国被普遍认为是一个政策国家,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主要是依靠执政党的政策。政策对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法律在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上微不足道。后来新中国通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形成。但是由于执政党的地位和受传统政策的影响,少数执政者强调宪法是执政党政策的法律化,宪法是执政者执政的工具,把执政党的政策和宪法的范围混淆,没有厘清党的政策与宪法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强化了政策权威。从人民群众来看,人们在长期的政策治理下习惯把政策视为生活的基本准则,党的政策权威明显高于宪法权威,在这种环境下不仅损坏党的政策权威也损害宪法权威。树立宪法的权威,应处理好党的政策和宪法的辩证关系。

四、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树立宪法权威

(一)培养公民宪法意识,树立宪法信仰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树立宪法权威,首先要培养公民宪法意识,其次是在公民有宪法意识的基础之上信仰宪法。培养宪法意识、更新思想观念是树立宪法权威的思想条件。宪法意识是我国走向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我国公民宪法意识涵盖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宪法的认识,二是对宪法的遵守和维护。树立宪法意识要让公民认识到自由、平等、民主意识是宪法意识的文化基石;权利意识是宪法意识的核心内容;主人翁意识是宪法意识的本位性体现;契约意识是宪法意识的价值使然性体现;监督意识是宪法意识的重要内容;宪法至上观念是宪法意识的根基所在;诉讼意识是宪法意识中的应有之义;树立有限政府意识。因此,要树立宪法意识,必须更新思想观念,树立以上八种意识才能树立宪法意识。

在培养宪法意识的基础上,要让人们在心理上普遍信仰宪法才能树立宪法权威。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11]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 人们不仅要培养宪法意识更需要从心理上真诚信仰宪法,宪法只有得到人们的普遍信仰,宪法所应有的自由、平等、民主、权利、公平、正义等价值才会内化到人们的宪法意识当中,作为人们一种潜移默化的心理素质,从而使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和遵守成为一种内在的、主动的心理需求和崇尚宪法的生活习惯,人人自觉学习宪法、遵守宪法、崇尚宪法。宪法权威便得以建立。

(二)健全法律制度,树立宪法权威

1.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现有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少行使这一职权。笔者建议在不改变我国现行政体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可以专门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其职责是专门监督宪法的实施情况。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设立避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监督自己。只要宪法监督委员会正常运行,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就可以得到及时的纠正和撤销,做到法律、法规与宪法一致。同时,该委员会的设立也健全了对立法权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使我国宪法更好地在实践中实施,宪法权威才能得以树立。

2.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如果宪法的实施缺少宪法诉讼制度保证,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权威和法律效力就很难体现。北京大学包万超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宪法法庭,只有宪法法庭的设立,宪法诉讼制度才具有可行性,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才能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权威才能树立。

3.保证宪法稳定性前提下,科学适当地修改宪法。修宪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特别是要保证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性质和内容的稳定性,在此条件下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修宪技术,规范宪法的法律术语,减少宪法文本政治性术语。当宪法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时,科学适当地修改宪法,保证宪法的至高性、尊严性和权威性。

(三)营造宪法实施环境,树立宪法权威

2012年12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在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同时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首先,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部门,要树立学习宪法、掌握宪法、尊重宪法、彰显宪法权威的理念。其次,要进一步厘清各级执政党与相应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使各级党委的权力及其行使纳入宪法、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把执政党的权力纳入宪法、法律的调整和监督范围内。总之,在我国不管是执政党还是任何组织及个人都要积极营造宪法实施环境,维护和尊重宪法权威。最后,要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权威的树立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市场经济是宪法权威树立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和权利经济,反对人治,体现宪法、法律至上。宪法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反之,只有市场经济建设好了,宪法权威才能伴随经济建设慢慢树立起来。

(四)正确处理党及其政策与宪法的关系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各党派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尊重宪法和维护宪法权威,各党派都是守法的主体之一。只有各党派严格遵守宪法,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要带头遵守宪法,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到依法执政,才能带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严格遵守宪法。因此,各党有责任维护、树立宪法权威和保证宪法顺利实施的责任。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都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以宪法作为基本的活动准则,党同其他主体一样,在宪法面前一律平等,没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只有把党的活动法律化才有利于宪法权威的树立。党员要带头遵守和维护宪法, 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维护宪法,加强对党员的宪法和依法执政理念教育,使广大党员切实树立宪法的权威。党的政策、方针、路线等都要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与宪法相冲突,更不能以党的政策取代宪法。

参考文献:

[1]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8.

[2]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26.

[3] 李建广.习近平对宪法的四个说法[N].人民日报,2014-12-04.

[4] 韩大元.论宪法权威[J].法学,2013(5):19-27.

[5] 宋槿篱.宪法权威论[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报,2001(4):44-48.

[6] 王峰.我国宪法权威缺失的原因[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2(5):62-67.

[7] [英]K・C・惠尔.现代宪法[M].甘藏春,觉晓.译.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87.

[8] 艾依曼・艾尼瓦尔.试论宪法权威[J].法制与社会,2014 (9):8-9.

[9] 杨源.对我国宪法权威缺失及其建构途径的几点思考[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71-74.

[10]刘淑君,赵 耀.依法治国与宪法权威[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6):34-37.

[1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14.

(责任编辑 杨爱民)

On How to Establish the Authority of Constitution

ZHU Haiwe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Economy, Wenshan University, Wenshan Yunnan 663099, China)

Abstract: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advances that adherence to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should adhere to ruling country by constitution fi rst and adherence to governance by law should adhere to governance by constitution fi rst. Adherence to ruling country by constitution and governance by law must rely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uthority of constitution. The paper introduces four aspects for establishing the authority of constitution. The fi rst is to analyze the intention of the authority of constitution; the second is to expound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the authority of constitution; the third is to study the problems affecting the authority of constitution; the fourth is to analyze how to establish the authority of constitution based on the study of problems against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Key words: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constitution; authority of constitution

作者简介:朱海文,男,云南陆良人,文山学院政法经济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

收稿日期:2015 - 06 - 19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 - 9200(2016)02 - 008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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