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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的思考——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出发点

2016-03-16江孟燕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江孟燕

(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关于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的思考
——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出发点

江孟燕

(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068)

[摘要]2014年12月22日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必将对以往不太规范甚至有所混乱的不动产登记带来可以预期的制度性改善,其本身也实现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然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统一规定,于是产生了选择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生效主义的困惑。应该说,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可谓伯仲难分,抑或创造出第三种不动产的效力模式亦不失可能。但这终究有赖于立法到位,将来适时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应为根本上的期待之举。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

目前,就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而言,虽然《物权法》主张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法规等加以具体化,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引发众多权属争议。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主要目的就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解决有关不动产登记所引发的权属争议。而对于其中的“统一”两字,我国不少学者也提出建议,如孙宪忠教授认为建立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该遵循“五统一原则”,即统一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和在统一不动产登记薄的基础上统一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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