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法律的民间叙事
2016-03-16谢晖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谢 晖
再论法律的民间叙事
谢晖*
摘要:法律的民间叙事,不仅意味着民间法是其当然的叙事对象,而且表明官方法也是其叙事对象。民间法作为法律的民间叙事对象理所当然,而官方法作为其对象,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间对官方法自觉的接受,从而其实质已经从官方位移到民间,成为民间规范交往、日常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是民间并未接受官方法,从而以消极或积极对抗的心理和行为对待官方法。法律民间叙事的基本方式,既有有行动的叙事、也有言说的叙事,还有书写的叙事。这三种叙事方式交互作用、共同支持法律的民间叙事。
关键词:民间叙事;民间法;官方法;叙事方式
在《法律的民间叙事》一文中,〔1〕该文分上、下两部分,分别发表在《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年第4期和2016年第2期。我提出了与“法律的官方叙事”相对应的新命题,即“法律的民间叙事”。那么,法律的民间叙事是否意味着它只以民间法为叙事对象,官方法难以进入其视野?法律的民间叙事又是通过什么方式表达的?本文拟就这两个问题继续展开论述,以进一步补充、圆润法律的民间叙事这一命题。
一、民间法、官方法与法律的民间叙事
法律的民间叙事自然首先要关注的是其对象。这一对象大体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其一是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缔造交往秩序的规则作为理解和认识法律的重要入口,从而寻找法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社会基础。这一对象即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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