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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制度基本范畴初探

2016-03-16魏旭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生态修复

魏 旭



生态修复制度基本范畴初探

魏旭*

摘要:在生态修复的实践需要日益突出、自然学科研究逐渐走向成熟、地方立法趋于丰富的时代背景中,关于生态修复制度的基本研究却处于阙失状态。对生态修复制度的核心概念、法益、制度边界、义务主体、实现路径的基本研究是探讨制度构建的学术地基。生态修复制度核心要义在于根据“受益者负担”原则要求受益者对污染行为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而造成的生态失衡承担恢复、修整并使之实现良性循环完善,达到这一核心要义必须采取预防性、社会化、公私兼济的环境法律应对。

关键词:生态修复;制度化;基本范畴

一、问题的提出:生态修复制度规范化与学术研究的起点

基本范畴是一个相对、动态发展的概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在讨论一项具体制度时并不必然形成不同的学说流派(学派),但对于一项新生制度,无论从优化制度发展路径的角度,还是从有效学术支撑的角度,从基本范畴入手均是无法回避的起点。

严格意义上,生态修复制度并不是一项崭新的制度:我国有关生态修复的立法和实践早已有之,但正式进入专门的规范化进程和学者讨论视野存在滞后性。在立法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在《土地管理法》(1986)、《土地复垦规定》(1989)中确立土地复垦制度,在《水土保持法》(1991)中规定预防水土流失的生态修复;其他应对不同环境要素所作的生态修复规定亦逐渐出现,散见于《矿产资源法》、《防沙治沙法》、《草原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全国性法律,虽然上述立法并未明确确认生态修复制度,但已体现了生态修复制度的初步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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