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减刑”的正当性新解
——以赔偿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为视角
2016-03-16蒋凌申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2期
蒋凌申
“赔偿减刑”的正当性新解
——以赔偿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为视角
蒋凌申
摘要:关于“赔偿减刑”正当性的争议剧烈,基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探讨将是非常有力的补充。赔偿在刑事场合的不同表现,会给“赔偿减刑”带来不同观感。“赔偿减刑”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其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以及各个要件之间均有着密切的联系。现有量刑制度是“赔偿减刑”正当性的合理回归,是对刑民过度分离对立的纠偏。
关键词:刑事和解;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刑民融合;刑民互动
“赔偿减刑”并非我国刑法的原生制度,而是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为缓解被害人救济难的困窘,才增补的一系列量刑情节,具体表现为《量刑指导意见》的“刑事和解”、“积极赔偿”、“取得谅解”、“退赃退赔”情节。虽有法律明确规定,但由于理论基础空乏,“花钱买刑”的质疑依旧猛烈,并深刻触及刑法基本原则而难以协调。鉴于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术研究和刑事法治建设的基石①,故有必要基于此对“赔偿减刑”的正当性做出澄清,而各构成要件理论亦能够良好地衔接“赔偿”和“减刑”,为该机制在量刑、执刑阶段的正义性和科学性的论证铺就理论前提。
一、关于“赔偿减刑”正当性的争议及评析
1.赞成“赔偿减刑”的理由
(1)民事责任补救可以降低社会危害性。民事责任补救可以对犯罪后果进行一定程度的修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降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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