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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质解释视域下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之构成要件
——以“恶意好评”行为入罪为视角

2016-03-16李凌旭阎二鹏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2期

李凌旭,阎二鹏



新实质解释视域下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之构成要件
——以“恶意好评”行为入罪为视角

李凌旭,阎二鹏

摘要:“恶意好评”行为引发人们对刑法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之再探讨。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在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时陷入了难以突围的困境,通过剖析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困境产生之根源,并澄清新实质解释的内涵以及经其对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后,“恶意好评”行为被合理入罪。

关键词:形式解释;实质解释;新实质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

近年来,网购已走进千家万户。众所周知,在网购过程中商品的搜索排序至关重要。于是刷榜,以虚假好评提升搜索排序获得利润的例子屡见不鲜。最近有不法分子通过给作为竞争对手的卖家“恶意好评”的方式,让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发现这一违规行为,从而使该卖家被降低搜索排名,致使其损失惨重①。对于“恶意差评”,大家并不陌生,那么所谓“恶意好评”行为笔者认为就是指恶意给电商好评,触发第三方经营平台监督机制,电商被降权处理,致使电商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考察发现,对该危害行为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入罪最合适。然而关于对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现行有两种解释方法:一种是形式解释的方法,一种是实质解释的方法。不论是使用形式解释还是使用实质解释的方法人们都不能让该行为合理入罪,原因在于刑事解释和实质解释在解释刑法构成要件时都有局限性,用它们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之构成要件时这种局限性也难以克服,所以无法将“恶意好评”行为合理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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