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困境与出路

2016-03-16龙玉其吴玄娜

公共治理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民办非民办养老

龙玉其,吴玄娜

(1.首都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100089;2.首都师范大学 心理系,北京 100089)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困境与出路

龙玉其1,吴玄娜2

(1.首都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100089;
2.首都师范大学 心理系,北京 100089)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是养老服务的重要提供者之一。我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发展目前仍存在着一些困境,其中,属性不清是困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的根本问题,能力不强导致了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激励不足体现了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不理想。破解这些困境,需要明确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属性与定位,增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强政府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激励。

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困境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后文简称“民非养老机构”)是养老服务的重要提供者之一,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民非养老机构的作用。我国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已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属性不清、能力不强、激励不足等,制约了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推动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

一、属性不清: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困境之一

属性与定位问题是民非养老机构发展的根本问题。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属性不清与定位不明是困扰民非养老机构发展的重要难题。

民非养老机构的产生始于事业单位改革与社会福利改革。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改革、发展适宜民办的事业单位,并提出“民办事业单位”概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第一次正式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取代“民办事业单位”概念。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界定,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999年12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将民非养老机构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范围,可见,民非养老机构被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看待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带有中国特色的名词,民非养老机构被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类型是否合适值得讨论。“民办非企业”是一个范围较广、内涵不清的名称:一是其并没有较好地处理民办与非营利的关系,二是“非企业”所包括的范围过于广泛,泛指一切非企业的组织形式。民非养老机构作为民办非企业的类型之一并没有精确地概括民非养老机构的属性。我们认为,用民办非营利单位来界定民非养老机构并不合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也就是说,民非养老机构的设立可包括法人、合伙、个体三种形式。民非养老机构无论是作为民非法人形式,还是作为合伙、个体形式,都值得置疑、甚至存在矛盾,并没有清晰地体现民非养老机构的属性与定位,导致了实践中民非养老机构发展的诸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法人制度作了规定:我国的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民非养老机构作为“民办非企业”的“法人”形式成为法人的“另类”,与这一法律规定并不一致,违反了法律制定中“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难以归入《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类法人中,容易导致实践中对其设立、活动、组织结构、财产性质、利益归属缺少明确规范,容易产生运行与发展过程的混乱。[1]

如果说民非养老机构作为“法人型”民非难以体现其完全的合法性与科学性,那么,作为“合伙型”民非与“个体型”民非形式则更加容易引起争议。民非养老机构作为“个体型”民非与“个体工商户”的实质应该是一样的,都属于个体形式,只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内容不同而已,其财产应完全归创办者个人所有。同样,“合伙型”民非养老机构就是个体的集合,由多个个体合作创办,其财产归属应为全部合伙人。无论是从事营利性活动还是非营利性活动,其财产的所有权都应归为个人或合伙人。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虽然合伙财产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的性质,但毕竟没有脱离与合伙人的人身联系,合伙财产在性质上是共有财产,共有人可以基于共有份对其进行支配,在合伙财产的基础上形成的积累和收益,完全按照合伙人的协议进行分配”[2]463-464。但是,从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及制度现实来看,2004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根据这一制度,出资者将财产投入民非养老机构后,财产便转归机构所有,属于捐助行为,出资者既不能分配利益,也无权获得终止时的剩余财产。而且,民办养老机构如果以合伙形式存在,只能是缺乏团体性的民事合伙,能否被称为“单位”颇受质疑,[3]“个体型”民非养老机构则更不符合“单位”的属性。可见,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概括民非养老机构的属性与定位是不科学的。

由于民非养老机构的属性不清晰与不科学,导致了民非养老机构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非养老机构不能享有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利益分配权。民非养老机构,尤其是“个体型”与“合伙型”民非养老机构却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个体和合伙财产的属性相违背。合伙和个体形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产权的权利和义务上发生了割裂,产权的获益与责任严重不对等。[4]民非养老机构解散后,其剩余财产不能由创业人处置,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主要是用于养老事业发展。因此,在实践中,个人对民非养老机构捐赠和投入的积极性不高,民非养老机构发展的动力不强,导致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运营缺乏活力与效率。此外,也难以控制民非养老机构的营利倾向,使得一些非法人型民非养老机构,即“个体型”与“合伙型”民非养老机构容易产生谋利意图,易使其违背“非利润分配性”的要求。[5]一些民非养老机构往往打着民非的旗号获取政府的支持与投入,背后却以营利为目标,变相进行利益分配。

从民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属性来看,也存在着混乱不清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强调民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但并没有指出其是指机构的“非营利”属性,还是指机构运营活动的“非营利”属性。或者说,机构的“非营利”属性是否等同于机构活动的“非营利性”?机构的所有经营活动是否不能有营利行为?我们认为,民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与“利润非分配性”不能简单地被认为不能有营利活动、没有利润。从目前来看,即便是一些事业单位,也难以做到不开展营利性活动。如果对民非养老机构的营利行为限制过于严格,则容易影响民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与活力。

二、能力不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困境之二

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离不开自身的治理能力,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国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与治理能力不强,制约了其竞争力的提升与未来发展。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与治理能力不强主要体现为筹资渠道不畅通、硬件设施不完善、专业人才不充分、治理机制不科学等方面。

在资金筹集方面,民非养老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的捐赠,而且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体现民非养老机构的民间性与非国有性,有利于保持民非养老机构的独立性。从现实来看,民非养老机构的资金主要靠自筹资金、少量的社会捐助和很低的服务收费,其中主要来源于创办者的投入。在现实中,创办者的投入十分有限,无论是投入能力还是投入意愿,都难以满足民非养老机构发展的需要。由于民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和“非分配性”、“非财产支配性”,再加上相关激励与支持政策不到位,大多数创办者投入的意愿不强烈。由于创办者投资资金的有限性,民非养老机构的运营与发展需要依赖于外部的资金支持,但是,外部资金的来源渠道并不畅通。政府对于民非养老机构的投入力度较小,直接与间接的资金供给水平较差。由于民非养老机构的财产所有权模糊,不能通过抵押进行商业贷款,极大地束缚了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从社会捐赠来看,受捐赠政策和环境的影响,民非养老机构接受个人和社会捐赠的资金极其有限,根据我们对北京市五所民非养老机构的调查得知,绝大多数民非养老机构在接受资金捐赠方面极少,只是几千元的小额捐款,或者是实物捐赠,民非养老机构的运营主要靠创办者投入和较低的服务收费来维持。

在硬件设施方面,由于民非养老机构的筹资来源与筹资能力有限,硬件设施状况不太理想,而硬件设施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到入住老年人生活需求的满足与服务质量的提升。硬件设施主要包括寓所设施、生活设施、休闲娱乐设施、医疗设施。根据我们对北京市民非养老机构的调查,大多数民非养老机构规模较小,硬件设施不完善,尤其是与公办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相比,民非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显得更弱。一些民非养老机构的住房内甚至没有卫生间,老年人生活不方便;一些民非养老机构没有设置医务室,老人生病只能选择坐公交或由养老院送去附近的医院治疗,一些民非养老机构即便设置了医务室,也缺乏必要的医疗设施与场所,医疗服务能力较弱,难以满足入住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一些民非养老机构的健身设施缺乏,只能在狭小的室内空间来回走动;一些民非养老机构的休闲娱乐设施数量不足,不能满足老年人的休闲娱乐需求,甚至引发老年人为争抢休闲娱乐设施的纠纷。由于设施的投入需要大量的资金支出,而且创办者不能拥有设施的所有权,使得一些民非养老机构因陋就简,难以满足基本的服务需要。

在人力资源方面,在我国养老服务人才整体匮乏、质量不高的背景下,民非养老机构的人力资源状况也不理想。我们所调查的五家民非养老机构中没有一家的全部护理人员都持有专业护理员证,其中护理人员专业度最高的一家的持证比例也仅为50%,五家机构中有两家机构的护理员没有经历过专业的培训,却依然上岗工作,存在较大的服务隐患。我们访谈了五所民非养老机构的35名护理人员,其中80%的受访护理人员文化程度为小学及初中水平,只有少数几名护工为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大多数民非养老机构对护工的培训不足,缺乏定期的专业化培训,大多是由有经验的老护工带新护工的方式培养一些基本的护理技巧。根据与护工的访谈得知,护工的工资基本在3000—4000元之间,每天的工作时间远远超出8小时,甚至有些护工一周只能休息一天。一些民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人均护理人数达到8位老人,劳动强度大。护理人员的工作、休息条件比较简陋,福利待遇较差,社会保障不完善。因此,很多年轻的专业护工不愿意到民非养老机构工作;其员工流动性也比较大,在这五家机构中,持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比例仅为五分之一。在这些民非养老机构中,大多数服务人员的年龄在40—60岁之间,整体年龄偏大。有学者通过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调查发现,服务人员为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的占总人数的31.7%,初中文化为 42.2%,职高、中专及高中文化占18.6%,大专及以上文化仅占4.5%;相关专业学生仅占 2.5%,大多数是外来务工人员、本地农民或被征地人员,拥有资格证书的仅为9.5%。[6]可见,无论是数量方面还是质量方面,民非养老机构的专业人才资源都难以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在治理能力方面,由于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治理能力较弱,治理结构不科学,治理机制不完善。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民非养老机构采取的是家族式管理模式,由家属负责不同的管理部门与岗位,尤其是人事、财务、采购等关键岗位,主要由本家庭人员负责,一些专业服务岗位与辅助性岗位则从外面招聘人员,内部人员的裙带关系比较明显。大多数民非养老机构的组织结构不完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民非养老机构的管理比较混乱,部门与岗位设置职责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管理决策与运营行为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些民非养老机构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与规范化的运营体系。大多数民非养老机构的治理主要考虑的是内部资源的运用与管理,而相对忽视了外部资源的整合利用,忽视了民非养老机构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忽视了民非养老机构的外部宣传与形象塑造,使得民非养老机构的外部形象欠佳,社会认可度不高。

三、激励不足: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困境之三

由于民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和资源的有限性特点,其谋利动机受到限制,自我发展的能力与动力均存在不足,特别需要外部资源的引入和政府的激励与支持。但从现实来看,政府对于民非养老机构的激励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

从财政激励来看,虽然政府越来越注重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希望推动民非养老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但政府对民非养老机构的投入远远不足,且投入方式不尽合理。政府对民非养老机构中的补贴力度非常小,资金短缺是民非养老机构运行受到限制的严重障碍。[7]根据我们对北京市五家民非养老机构的调研,这几家机构均面临收不抵支的问题,急切盼望政府的财政支持,但是,与公办养老机构相比,这些民非养老机构获得的政府补贴较少,政府的资金支持力度不足。在方式上,其主要通过事后按床位和人头的方式进行政府补贴,先投入再补偿,申请程序与手续比较繁琐,使机构的发展运营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在税费激励方面,目前相关部门对民非养老机构的税费激励主要包括机构运营的税费激励与外部捐赠的税收激励两个方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相关文件中对民非养老机构的税费政策作出了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机构自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免征民非养老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保证民非养老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用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但在实践中,对民非养老机构的税费激励与公办养老机构并不一致,一些民非养老机构反映政府的税费优惠还不充分,目前的税费激励主要集中在经营环节,对前期的投资建设与设备采购的税费支持力度不够,甚至一些税费减免措施还不能及时落实到位。对相关机构给予民非养老机构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使外部捐赠受限。

在土地与资产激励方面,根据有关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民非养老机构在土地划拨的数额、地理位置、手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不可同日而语。大多数民非养老机构只能建在比较偏远的郊区,周围配套设施不完善,直接影响了民非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与吸引力。在民非养老机构的房屋与资产方面,大多数民非养老机构只能靠租用,只有少部分有实力的民非养老机构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房屋与资产。政府并没有将一些国有设施或闲置的资产给予民非养老机构使用,对民非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欠缺。

在融资激励方面,民非养老机构显得有些孤立无援,既无自身实力,也缺乏足够的政府支持,还不能到银行贷款融资。由于民非养老机构的属性模糊与产权缺失,再加上其营利水平的限制,不能通过土地与资产抵押的方式到银行获得贷款,使得民非养老机构的生存与发展能力受到极大的束缚。政府并没有特别的政策措施或合作措施使银行放宽对民非养老机构的贷款限制,也没有设立针对民非养老机构的专项投资基金。

在人才激励方面,由于民非养老机构的工作生活条件差、薪酬福利待遇水平低,职业声望不高,很多专业人才不愿意到民非养老机构工作,政府在这方面应发挥一定的作用。而实际上,政府不但没有鼓励和支持措施,而且连专业人才的相关权益也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如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关系不稳定、社会保障不完善等,这些都影响到了专业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因此,政府在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吸引和留住专业人才到民非养老机构中工作等方面还有较大的服务提升空间。

四、多管齐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出路

(一)明确民非养老机构的属性与定位。

1.明确民非养老机构的社会服务法人地位。考虑到目前民非养老机构的属性模糊,应明确民非养老机构的法人地位。建议在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外另行设立社会服务法人,作为民非养老机构的法人类型,以更加清晰地反映民非养老机构的属性与特点。取消个体型与合伙型民非养老机构,实现民非养老机构的法人化,实现民非养老机构权利与义务的有效结合。

2.明确民非养老机构的产权。产权一般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按照现代产权理论,产权可被理解为“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8]125。明确民非养老机构的产权是民非养老机构获取外部相关资源、实现机构有效运行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助于维护民非养老机构的财产权益。应切断民非养老机构与出资人的产权联系,但应明确机构的产权,以公益性原则为导向建立民非养老机构的产权制度。

3.明确民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明确民非养老机构的法人地位与产权要求确立民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必须坚守民非养老机构的公益性与非营利性,这是民非养老机构的特色与底线。不仅要从理论上理清民非养老机构非营利属性的内涵,而且要在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实现其“非营利性”。需要处理好“民办”与“非营利”的关系、经营性与营利性的关系,避免造成二者的矛盾,导致“非营利性”的扭曲。需要强调的是,机构的“非营利性”不等于机构全部活动不取得收益,而是要强调收益的目的,强调收益不能用于个人分配。在坚守机构非营利底线的基础上,应增强民非养老机构的独立自主性,在不影响主业的同时可以开展一些营利性活动,为机构的非营利目标获取、积累资源。此外,在实践中需要加强政府的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为实现民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二)增强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能力。

1.增强资源汲取能力。民非养老机构应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突出自身特色,准确把握与适应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增强资源汲取能力,充分整合利用内外部资源。应从政府、社会、个人、机构自身等多渠道筹集发展资源。资金是民非养老机构的核心资源,应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资金,通过申报相关项目、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政府的资金投入;应努力吸引社会资源的投入,通过加强机构能力建设获得社会的信任与支持;还应积极向商业银进行融资,以及通过服务收费、开展适当的营利性活动来增加民非养老机构的资金供给。

2.增强硬件设施能力。机构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与适宜性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一个机构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是吸引老年人入住的重要因素。应围绕机构内不同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在加强基本服务设施建设的同时,应针对老年人差异化的需求建立个性化的服务设施。应重点加强老年人的起居、日常生活、医疗服务、休闲娱乐等方面的设施建设,设施必须体现全面性、实用性、经济性,考虑老年人的身心特点与需求。

3.增强人力资源能力。在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人才供给数量与质量均不理想的情况下,民非养老机构尤其要重视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做到内部培养与外部招聘相结合,建立人才选拔与培养机制。要从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招聘养老服务与护理相关的专业人才,充实专业化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队伍;要充分考虑专业人才的职业发展与权益保障,增强民非养老机构的吸引力,通过改进运营、规范管理、薪酬福利等创造条件吸引和留住专业人才。

4.增强机构治理能力。科学的组织结构是增强民非养老机构治理能力的基础。针对目前民非养老机构治理不科学的问题,应在明确民非养老机构法人地位的基础上完善其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民非养老机构的章程,作为民非养老机构运行的根本依据与指南,在章程中对机构的性质、宗旨、部门设置、权利义务关系及机构运行的其他相关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建立民非养老机构理事会制度,并设立类似于企业独立董事职能的社会理事,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监督和制约民非养老机构的决策与管理行为。[9]以提升服务质量与公益性为目标导向,有效运用人、财、物等资源,完善民非养老机构的部门设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民非养老机构的科学、规范、高效运行。加强民非养老机构的资金来源、支出、收费、服务等信息公开,确保服务对象与家属的知情权、监督权。建立机构内部的自我评估与监督纠偏机制,防范机构的管理运行与服务风险。

(三)完善政府对民非养老机构的激励体系。

1.明确政府职责。首先要加强政府自身对于民非养老机构的作用、地位及其发展方向的认识,重视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在舆论宣传、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监督管理、政策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全方位促进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为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需要指出的是,加强政府对民非养老机构的支持,不等直接干预民非养老机构的运营活动,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范下确保其发展运营的独立性。

2.细化激励政策。应进一步梳理目前政府对民非养老机构的激励政策,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民非养老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需求,进一步丰富激励政策的内容,使激励政策更加全面、系统、有针对性,加大激励力度。尤其应针对目前民非养老机构相关政策过于分散和一般化的情况,加强激励政策的整合,制定专门的关于民非养老机构的激励政策文件。随着激励政策的不断完善,未来可考虑制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促进条例》,使民非养老机构的激励从政策文件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强化政府的激励责任,尤其是在财政、税收、土地、资产、设施、人才、融资等方面的激励作用,直接和间接推动民非养老机构的发展。在当前民非养老机构内外资源有限及能力不强的背景下,尤其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解决燃眉之急。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其他激励措施维护和强化民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10]

3.健全激励机制。应对激励主体、激励对象、激励内容、激励水平、激励方式、激励实施等方面作出全面设计。应以民政部门为主导,与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落实部门激励责任。激励方式多种多样,应该综合运用,床位补贴与人头补贴相结合。事前激励、事中激励、事后激励相结合,以事前激励为主,增强机构动力,减轻机构压力,增强民非养老机构发展的主动性。直接激励与间接激励相结合,以直接激励为主,通过政府资源投入带动民间资源的投入。资金性激励与非资金性激励相结合,直接财政补贴与项目、人才、土地、设施激励相结合。此外,还应该简化程序,适当降低激励门槛与条件。

4.注重激励效果。应建立激励效果评估机制,建议由独立、客观、公正的相关评估中介机构根据激励的方式和内容不同实施按项目评估激励效果或进行激励效果的年度评估,总结分析激励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激励绩效的建议。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激励行为与实施激励的依据。激励效果的评估应以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从主观与客观两个层面进行评估测量,强调民非养老机构及入住老年人的满意度、获得感。在激励过程中,需加强政府与民非养老机构的合作,实现内外联动,才能更好地提升激励效果。

[1] 徐澜波,李丹.构建事业法人,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主体地位[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6).

[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 税兵.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质疑[J].河北法学,2008,(10).

[4] 罗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困境的核心问题及其应对[J].社会建设,2015,(3).

[5] 赵青航.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主体归属[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3).

[6] 陈涛,肖云.民办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培育的障碍与对策[J].社会保障研究,2013,(3).

[7] 丁学娜.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政府补偿机制研究——基于S市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分析[J].中州学刊,2012,(6).

[8]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9] 赵泳.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社会理事问题刍议[J].社团管理研究,2008,(3).

[10] 赵立波.民办非企业单位:现状、问题及发展[J].中国行政管理,2008,(9).

责任编辑:王升平

2016—08—21

北京市社科学基金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背景下的北京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研究》(编号:15SHC029)。

龙玉其(1982—),男,湖南新宁人,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吴玄娜(通讯作者)(1982—),女,山西阳泉人,首都师范大学心理系博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组织管理。

D632

A

1008—4533(2016)06—0024—07

10.13975/j.cnki.gdxz.2016.06.003

猜你喜欢

民办非民办养老
新时代加强民办中小学党建工作的必要性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论民办独立院校的“企业化经营”
基于学科竞赛的民办本科高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探讨
养生不是养老
养老更无忧了
以房养老为何会“水土不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理论概述
民政部门登记社会组织共661861个
新疆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