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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的引入对高职院校体育损伤事故的必要性研究

2016-03-16刘洋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问责制伤害事故事故

刘洋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410208)

“问责制”的引入对高职院校体育损伤事故的必要性研究

刘洋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410208)

现阶段高职院校的体育课程是学校教育工作中的核心构成部分之一,其中体育活动包括高职学校中的各类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运动、课下体育锻炼以及体育竞赛。近些年来,由于我国高职院校中的体育事故而引起的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伤害与损害的赔偿纠纷也随之逐渐增多,高职院校方对高额的赔偿费用及其所需要因此而担负的法律责任十分敏感。本文通过对高职院校体育损伤事故的相关研究,做出必要性分析,在保证高职院校学生获得体育锻炼权力的同时,对其中的伤害性事故认定也加以规定,同时还能够从法律的角度上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职院校;体育损伤事故;学生体育权利;事故问责制度;必要性

引言

在目前高职院校中的体育课程与相关体育锻炼中,因为体育运动本身的特殊性质所以决定了伤害性事故发生的较高概率风险。所以面对这种情况,从法律的角度对高职院校的体育损伤累事故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利于高职院校的学校体育工作正常开展,对维护院校秩序、体育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合法权益都是非常迫切的。笔者详细分析了“问责制”的引入对于国内高职院校中体育损伤事故的必要性和关键性,并深入探讨了高职院校对于体育人身损害类事故的法律责任构成及其认定过程。

一、关于高职中院校体育损伤“问责制”的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很多学者对于问责制的研究和探讨工作不论是于纵向上的研究或者是在横向上研究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因此在以“体育损伤问责制”作为关键词,通过对于国内的中国知网期刊库全文中数据库进行全面检索,并且截止到2013年09年24日,以“体育损伤问责制”作为主题的文章共有58篇。目前国内对于高职院校教育中的体育损伤“问责制”的研究主要都集中在了两个方面。根据本课题中的研究需要,笔者就重点以体育损伤与“问责制”这两个关键词进行全面的文献检索。通过检索后的结果表明,现阶段,将“问责制”引入到国内高职体育领域的研究的文献只有一篇。鲜有人将“问责制”引入到国内高职院校的体育课损伤事件相关处理工作以及影响的研究。因此将“问责制”的引入到高职院校体育损伤事故的处理工作中十分必要。通常情况下学校中的体育课采取一些比较消极的做法,取消其课程或者避而不上那些危险性相对较大的课程内容,例如单双杠、爬绳、软梯以及肋木等,而这些课程作为高职院校体育课中的关键部分,对于学生身体各个部位的锻炼和考验是其它的简易体育项目根本就无法取代的;更有甚者现实中也有一部分高职院校是能够不上体育课那就不上体育课,甚至随意地将体育课改上为其他的课程。上述这类错误的做法都非常严重地侵害了高职院校学生的体育锻炼权利。面对这种尴尬情况,教育部在2002年的7月13日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文中简称为“办法”,并且在2002年的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办法》中各个条款的落实与实施,将肯定会比较有助于确保高职院校中师生双方的权益,更加有助于高职院校中教学的顺利进行以及素质教育的有效实施。

二、高职院校中体育损伤类事故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不论是对于损伤类事件的侵权责任、行为的违约责任或者说是其刑事犯罪的构成,都应该具有其必要的构成要件,只有首先完全符合了这些构成要件的核心因素,相关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才能够因此而承担其行为相应的责任。高职院校中的体育类损害事故中的相关主体一般承担着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应该全面适用于我国在《民法通则》中对普通侵权损害行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其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客观伤害性真实的存在、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构成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过错。

(一)体育损伤类事故行为的违法性

在高职院校中的体育损伤类事故中相关的行为人在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是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基本前提。假如该违法行为人的相关损害行为并不违法,那么就算因此产生了体育损害的事实,也不能够因此而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笔者分析,在高职院校中的体育损害行为中,所谓其损害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指该体育损害的行为人所实施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国内相关法律条文中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定。根据这些体育类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还可以同时详细的分成作为的损害违法行为以及不作为的损害违法行为。在这里笔者重点介绍作为的损害违法行为,也就是法律中已经明确禁止了的某种特定行为,相关损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中的规定而实施了该行为。例如高职院校中的一些体育老师对一些学生进行了体罚而造成该学生的人身受到某种损害事实。

(二)体育事故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体育事故的损害事实已经存在,包括行为对于学校公共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于学校中私人财产损害,并且包括对于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结果。这些伤害结构中不论其损害的结果能否通过货币加以明确衡量,但是只要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受损事实,都能够构成体育事故的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就是指各种因为自然现象以及社会现象间的相关内在必然联系。现实世界中的各种不同现象的出现结果总是因为另一现象而产生,引起后面一个现象就称作为原因,而后面被引起的特定现象就被称作为结果,这二者间的联系也就是所谓的因果关系。只有当二者间存在着一定的客观因果关系之时,其特定的行为人才因此而承担着相应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为此,损害行为和事实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该损害事实导致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必要条件。

三、高职院校对于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

(一)高职院校中的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普通标准

1、确定其事故责任者的环节

在确定并且真正认定该侵害行为事故的具体责任时,不仅需要考虑到损害行为的相关行为人过错以及所形成的行为损害后果,还需要考虑到这两者间是否存在着一些客观的因果关系,并且需要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而深入地判断与认定。在明确判断高职院校的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首先要全面地考察其事故的发生原因,把一些和事故的发生有所关联的全部原因都列入到其具体的考察范围之内,这其中就包括了行为人是否存在着主观的过错,是否还具有其他的意外因素导致等。

2、判断事故责任承担人应该承担哪种责任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判定人员需要首先分清哪些是直接性的原因,哪些为间接性的原因,及其哪些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哪些原因是次要的原因,并且因此作为确定损害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标准,要明确体育损害事故中的具体原因,需要研究和分析体育事故损害事件中是只有一方或者是有多方的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所起的最终结果,那么因此最终确定出各方的过错程度和相关比例。换句话说,高职院校中的体育伤害事故中原因之存在一方的行为过错,那么这个行为人就应该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假如行为的损伤结果是由多方的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那么就需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程度以及相关比例,并且根据具体的过错程度以及比例来最终确定好各方当事人所相应承担的责任。

(二)诉讼环节

在高职院校中的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时,一般通过专门的司法机关来进行具有比较严格的法律效力责任认定。通常情况下的相关当事人对于和解及其调解结果不服的时候还会采用民事诉讼的手段进行,除此之外对于一些伤害后果比较严重、具体情况比较复杂的高职院校的体育伤害事故也较多采用这种诉讼的方式。

(三)对与损害责任认定不服的处理方式

在高职院校中的体育损害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后,相关的学生或者监护人对于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情况是屡有发生的。体育损害事故责任的认定方式有不同形式,有一些事故通过行为的相关人与单位进行调解工作,有一些通过学校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有效调解,有一些则需要通过当地的人民法院运用诉讼手段来进行法律方面的责任认定。所以,在损害事故的相关当事人对于和解、调解以及诉讼形式下的责任认定不认同时,将需要按照我国法律方面的规定寻求最终的解决和救助。

四、通过法治预防与减少高职院校中体育伤害事故的关键措施

(一)展开高职院校中体育伤害事故的专项立法工作

能够全面地展开高职院校中体育伤害事故的专项立法工作,是减少和预防高职院校中体育伤害事故的基本前提。重点是对损害事故的预防,需要对高职院校中的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作出全面、明确以及详细的规定,并且需要依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地界定出高职院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学生以及相关其它各个职能部门所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只有职高院校、教师、监护人与学生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责任明确,才能够因此对行为主体本身的责任、权利、利益等各个方面有比较充分的认识;其次是对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关系进行非常明确的定位,规范好职高院校在实施该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各环节中的行为标准,确定职高院校在体育工作管理中对该学生应该负的责任。通过制定非常完善、科学的院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具体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基本框架下进一步规范其学校、老师以及学生的行为,这样就能够尽可能减少和预防了职高院校中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可能性。

(二)不断增强学生的体育法治观念

预防与减少高职院校中体育伤害事故的具体措施开展过程中,不断增强学生对于体育法的基本认识也是预防高职院校中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关键手段。“法律能够见到成效,全都要靠民众的服从”。那么一个国家若是想要实现其法治化建设,就一定要有社会群众对该国家法律规定的认可与接受。需要培养群众对于国内体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认可与接受,首先一方面需要不断大力地宣传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相关的知识,不断加强对于高职院校中领导、老师、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工作,需要让群众对于体育法进行普遍地学习、研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国家全民的法律知识掌握水平,这将有助于教育部门、院校、老师以及相关学生分清其各自在职高院校中体育教育的权利、义务以及职责范围;另外一方面更需要在院校体制的层面上,深入构造出更加有利于形成师生对体育法律法规认同的良好体制。

五、“问责制”引入高职院校体育损伤事故的处理可行性分析

(一)推动高职院校体育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有问责制作为保障

随着全球各项体育顶级赛事的转播和体育明星的风靡全球,体育受到关注的同时,学校体育在发展过程中,许多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如学生体质的逐年下降、体育损伤事故以及体育竞赛舞弊现象时有发生。在高职院校体育发展过程中,建立问责制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监管高职院校尤其主管体育学科发展领导的权力,使其“在其位,谋其事”,真正地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为高职院校学生的体育权利的维护和实现尽其力,有效地解决现存的问题。因此,推动高职院校体育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有问责制作为保障。

(二)在高职院校建立问责制是深化学校体育改革的内在要求

体育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大众化,不仅给竞技和社会体育的发展和改革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同时也促进了学校体育发展。同样,在高职院校体育发展中机遇和挑战并存:一方面要求高职院校主管体育的领导以及体育教师不断提高专业知识以及自身综合素质,增强体育领域内领导和体育教师的管理和教学的执行力;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在高职院校建立问责制是深化学校体育改革的内在要求。

(三)建立问责制是高职院校实行依法治“体”的补充要求

体育领域本来就是一个小型社会,其内部结构、组成,以及同外部联系都十分复杂,仅仅依靠法律是比较难以涵盖的,并且我国的法律自身就有相对滞后性的缺点,对一些较新发生的事件与情况并没有办法全部预料,这样也就不能够全部依照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和处理。因此,高职院校的依法治“体”,也就不能够仅限定于国内法律法规中,同时还应包括各种不同体育领域内部依据本身情况而制定的各项规章与制度。故而高职院校中建立体育事故的“问责制”就是是高职院校确保实行依法治“体”的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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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思忠.论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学校责任[J].政法论丛,2003(5):47-49.

[3]刘冬梅.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J].中国教育学刊,2001(6):47-49.

The Necessity of the Introduction of“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to the Sports Injury Accident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LIU Yang
(Hunan Industry Polytechnic,Changsha410208,Hunan)

School spor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chool education,including the types of schools physical education,extracurricular sports activities,after-school sports training and athletic competition.Over the years,caused by sports accidents,the compensation disputes among students and between the student and the school have gradually increased.Colleges fear the high amount of compensation and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By researching the accidents and the analysis,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student's sport authority should be guaranteed and rules of accident assertion should be clear,and the students'legitimate right should be guaranteed.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sports injury accident;student sport right;accident accountability system;necessity

G807.4

A

1671-5004(2016)03-0080-03

2016-5-11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问责制’的引入对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体育损伤事故处理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GYKYJ20140007)。

刘洋(1982-),男,湖南省南县人,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高校体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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