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戏中维法与违法情节漫述
2016-03-16张兆勇刘丽丽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张兆勇,刘丽丽
(淮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文学研究·
包公戏中维法与违法情节漫述
张兆勇,刘丽丽
(淮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在元杂剧包公戏中,包公是以“清官”形象出现的。这当然寄予有作者的社会理想与人格理想,但深入阅读这一类杂剧会发现其实以关汉卿为代表的这一类作家的包公创作目的的显然不止这些,手法亦特别。例如,拿现代法学观来看,包公经常被放到维法与违法的极端对立中来创造。目的则为指出包公违法的含义与可能,维法的实质与渠道,立法的依据与理想。从而将反抗的主题提炼于深刻。从风格角度说,亦使戏曲逐渐从初期的“豪辣浩烂”里走出。
违法;维法;人情;境界
元杂剧中有这样一种影响深远的戏,这种戏称为“包公戏”。现存元杂剧“包公戏”著名的有关汉卿的《蝴蝶梦》《鲁斋郎》、郑庭玉的《后庭花》、李行道的《灰阑记》、曾瑞卿的《留鞋记》、武汉臣的《生金阁》、无名氏的《陈州粜米》《合同文字》《盆儿鬼》等十几种。包公戏在元杂剧中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创作阶段:一是元代前期,二是元末明初。在包公戏创作的第一阶段,包公戏对社会现实的反映更为直接,反映面也较广泛,既包括一些家庭纠纷,又包含豪权势要的霸道横行。第二阶段的包公戏更加偏重于描写一些家庭问题,以及一些关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财产纠纷的问题。元代著名的剧作家有很多,伟大的戏剧家关汉卿以其杂剧《包待制三勘蝴蝶梦》和《包待制智斩鲁斋郎》,涵盖了包公戏所能表达的诸多问题,同时表现出对诸多问题的思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