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争议与探索
2016-03-16张如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张如
(亳州学院思政部,安徽 亳州 236800)
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争议与探索
张如
(亳州学院思政部,安徽亳州236800)
1999年我国合同法确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以来,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导致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出现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其中重要内容就是完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方面,可以扩大优先受偿权主体范围;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范围方面应当严格限制范围;要注重平衡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买受人预购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明显过短,有必要明确其为除斥期间。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完善
一、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立过程及评析
(一)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立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房地产行业在过去的数年里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但是拖欠工程价款的现象却越来越严重。在拖欠的工程款中,建筑工人的工资和劳务费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拖欠工程价款不仅严重影响了承包人的企业发展,还制约了建筑行业的发展,更是催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确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适应化解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1991年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的承包人可以采取留置工程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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