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能源与环境法律的联动与协同研究综述
2016-03-15李威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李 威
(河南工程学院 能源资源环境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河南 郑州 451191)
我国能源与环境法律的联动与协同研究综述
李威
(河南工程学院 能源资源环境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河南 郑州 451191)
我国能源和环境法律已经各自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然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障清洁空气议题促使能源法和环境法必须在立法层面进行联动和协同。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提供了诸多借鉴方法和视角。虽然能源法和环境法基于不同法律体系而存在相互联动和协同的隔断性,但是能源和环境法律的联动和协同研究存在许多创新思路,可以指引我国能源和环境立法在理论上的完善与发展。
能源法;环境法;联动;协同
全球化石能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已使能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同时,化石能源的利用更使气候变化问题越发凸显,原本是无经济价值的“清洁空气”已成为可以交易的稀缺资源。能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污染的不可逆性,让全球各国对能源与环境的综合问题愈发重视。传统化石能源消耗的环境限容与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机制创新已经成为各大国完善与评鉴能源法立法的基本着眼点,而以PM2.5为代表的大气污染对居民生活和生存利益的直接减损已使保护清洁空气成为眼前必须面对和即刻就应解决的环境问题,也是国家工业化进程中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目标。然而,能源法和环境法各自独立的立法方式及相互脱节的立法进程存在议题交叉、制度重叠、政策与法律错位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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