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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直接行使的权力的分类研究

2016-03-15许昌

港澳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许昌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直接行使的权力的分类研究

许昌

[提要]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的规范及其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宪制惯例,中央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直接行使的权力,这主要包括中央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的特区设置权和实行制度的决定权、基本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对特区高度自治的授予权和监督权、对港澳的具主权性的地域管辖和居民管理权、与港澳有关的防务和外交权、重要人事任免权、特区与国内其他地区关系的协调权和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处置权等十个方面的内容。对此加强梳理和研究,必定能不仅完全明晓国家治理特区的法定职权,而且能将国家管治特区的制度规范和行为方式进一步常态化、法治化,从而为“一国两制”方针下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日益和谐顺畅、为其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作出贡献。

中央特别行政区宪法基本法全面管治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4年6月发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正确地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①本文拟就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直接行使的权力展开梳理和研究,借以进一步揭示和证明国家对于香港和澳门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而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的特殊管辖性质和主权的具体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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