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论争与立法回应
2016-03-13高海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抵押
高 海
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论争与立法回应
高海
对经济学界最早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承包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部分法学学者尚存质疑。梳理并反思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对“两权分离”论争的三个焦点,可以发现“两权分离”有坚实的现实基础;但是经济学界关于“两权分离”之经营权抵押和承包权归属于成员权的表述尚需修正,法学界部分学者对“两权分离”适用范围以及承包权的解读亦应矫正。简言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既是对农用地流转实践的一种发现、提炼,又是今后一段时期引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入股、担保,乃至农业经营体系创新等诸项改革的发展主线。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两权分离”; 承包权; 经营权
经济学界最早提出的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是指基于承包与经营两个因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解为两个独立的权利:承包权与经营权;承包人享有承包权,规模经营主体享有经营权以及以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在经济学界及国务院农村工作部和国土资源部,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者甚多(韩俊,2013:5;陈锡文,2014:12;刘守英,2014:7),而且“两权分离”已经以“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表述,被写进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和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亦要求“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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