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业法治理论与实务
2016-03-11石振涛
经营者 2016年23期
关键词:投保人
石振涛
浅谈保险业法治理论与实务
石振涛
新《保险法》吸收了改革发展的经验和有益探索,强化了对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力度,是我国保险业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全面贯穿于保险业,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根本要求,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强化对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双方表面上处在平等地位,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保险消费者相比保险公司处于弱势地位。为此,世界各国保险法律均将消费者利益保护放在首要位置。我国新《保险法》从保险业发展以人为本、监管为民、规范治理的法治理念出发,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解决了当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实际问题。
(一)强调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规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附格式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新《保险法》说明义务比一般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更加严格,要求保险人主动就条款进行说明,强调保险人要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果保险人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其提供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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