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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

2016-03-09连月月黄娅琴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6年1期

连月月 黄娅琴

[摘要]近年来,我国不孕不育人群因生活压力、环境恶化等因素影响而不断增加,市场生育需求的扩大化极大地刺激了试管婴儿技术在医学上的商业应用,随着2014年沈刘夫妇冷冻胚胎纠纷案的判决,体外胚胎这一新兴事物频繁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引发了各种社会性的法律纠纷。文章通过对法学界不同学说的阐述和分析,对胚胎法律属性进行界定。

[关键词]胚胎;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人格物

2012年8月,沈杰与刘曦夫妇因不孕不育于南京市鼓楼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手术,冷冻4枚受精胚胎;2013年3月,夫妇二人因车祸先后离世,双方父母就该4枚胚胎的继承与处置问题发生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男方父母随之向江苏省宜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承这4枚胚胎。后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夫妇二人的冷冻受精胚胎是一种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的物,一旦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就有可能发展为真正的生命成为民事主体,不能将其认定为普通物予以转让或继承;我国现有法律又尚未对胚胎一类事物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对其继承和处置只能依据案情并充分考虑社会伦理道德和人类情感因素。随着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日益普遍,与人类体外胚胎相关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但目前我国的理论学界和现有的法律规范并未对胚胎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的定性,这关系到体外胚胎的权利属性、处置方式等法律问题的适当解决,也是规定胚胎相关法律调整规范的理论基础,是较为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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