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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角的嵌入:促进性别平等的完善进路

2016-03-09王婷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关键词:性别平等

王婷(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社会性别视角的嵌入:促进性别平等的完善进路

王婷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摘要]我国在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制建设方面成就巨大,但两性不平等的现象仍远未根除,并且在法律规范的制订和适用中日益表现出社会性别视角的缺失,对社会性别制度及其结构仍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刻反省。要真正实现两性平等,就必须嵌入社会性别视角,用其分析社会的发展状况,分析法律规范的内容及运行,借助建立社会性别影响评价机制、社会性别预算机制、性别平等教育机制、社会性别利益协调机制等一系列法律保障措施,避免出现带有“性别盲点”的法律规范,特别是防止“中性”法律可能产生的对两性“非中立性”影响,促进两性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让法律真正成为性别平等的矫正器。

[关键词]社会性别视角;性别平等;法律机制

建国以来,我国在两性平等的法制建设上成效显著。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境和疑问:为什么法律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同样的权利,女性却仍然是社会的弱者?在改善女性的不利处境方面法律是否尽其所能?为什么一些“平等、中立、公正”的法律不但没有促进两性平等,缩小男女差距,消减社会性别歧视,成为社会公正的矫正器,反而不幸沦为两性不平等的助长剂、社会性别歧视的复制机?同样内容的法律规范为什么会给两性带来不一样的结果?追本溯源,由于长期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在我国任何公开歧视性别的政策、行为、言论都是不合法的,但大多停留在此,性别不平等仅仅消失在了纸面上,真正的两性不平等以各种隐蔽方式表现出来,而隐藏最深的、最为人们所忽视的、最为妨碍实现两性实质平等的是社会性别视角在两性平等观中的缺失,法律规范中存在“性别盲点”,对社会性别制度及其结构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刻反省,无视两性特别是女性的性别特点和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所造成的客观事实,这些实质上是“男女平等”掩盖下的性别歧视。具体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对待男女两性的尺度和标准是同一的,片面浅显理解“男女平等”的深刻内涵,将之简单粗略机械地认知为“男女同等”,遮蔽了女性的需求,损害了女性的权利,阻碍了女性的发展,女性一直无法改变弱者地位和不利处境。要真正实现两性平等,就必须更新理念,嵌入社会性别视角,逐一梳理现有法律,借助一系列法律保障机制,从宏观到微观,由具体而入微,重构并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规范。

一、社会性别视角的涵义

社会性别视角理论发端于西方,基本涵义是指政府要增强社会性别意识,自觉主动地将其纳入社会发展和决策的主流,使女性和男性能平等受益,促进性别平等。这一理论的主旨集中体现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中,它要求“在处理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问题时,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提倡一项积极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便在做出决定以前分析对妇女和男子各有什么影响”,“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评估所有计划的行动(包括立法、政策、项目方案)对妇女和男子所产生的影响。作为一种战略,它使对妇女和男子的关注和经验成为设计、实施、监督和评判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所有政策和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妇女和男性能平等受益”。

运用社会性别视角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促进性别平等的策略、方法和手段,其目标是逐渐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社会性别平等。根据上述《行动纲领》,它包含以下层面的理解:(1)社会性别问题并不仅仅

是女性自身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某个群体、某个领域和某个组织的事情,而是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往往与其他问题挟裹在一起,甚至被屏蔽隐藏在其后,这些都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2)不要局限社会性别视角的运用,要将其作为社会总体发展战略,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行动,诸如制定评估政策法律、建立实施社会性别预算、推广普及性别平等教育、协调增进社会性别利益,等等。(3)应破除传统性别角色定位下的平等标准,使两性平等参与社会发展。(4)既强调社会分工对两性的影响,又注重政治、经济、文化等对性别差异的复杂作用,充分认识造成性别不平等的多重因素,避免单一片面理解,避免解决方案的偏差。(5)为了避免复制、加剧两性的不平等,应该坚持社会性别视角,提高促进性别平等的能力,确保性别平等成为政策导向、法律制订、文化引领、资源分配、项目实施、社会监督的目标。(6)要实现性别间的真正平等必须致力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才能实现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两性既是同质的又是异质的,赋权于女性,给予女性更多的资源倾斜和法律保障,提升女性的能力,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关键。(7)性别平等并不完全取决于社会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求得经济发展,不能为了效率牺牲公平,生产力的发展也不必然带来妇女地位的提高,性别平等的实现有赖于科学的理念和健全的机制。

二、社会性别视角嵌入性别平等进路的价值分析

第一,社会性别视角拓展了性别平等的涵义。性别平等不是一种机械的平等,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法律的发展史是人类追求平等的历史,也是女性追求性别平等和真正解放的历史,男女不平等是所有不平等中最持久、最顽固的一种,是人类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女性与男性既是同质的又是异质的,如何实现性别间的真正平等,使人全面自由发展,这是法律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好的法律应该缩小两性间的不平等,而不是保护现有的不平等甚至是扩大不平等。法律作为建构社会性别的重要因素,其要做的是促使两性平等发展,特别是不能忽视女性既有作为“人”在各方面与男性完全平等的要求,又有作为基于历史现实条件形成的“女人”弱势地位应该得到特别保障的客观事实,否则看似客观中立的法律恰恰是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在法律中对两性差别对待不一定造成不平等,同等对待却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不平等,这也是女性权益为何要在法律和政策中得到特别保障和优先照顾的原因。要着重说明的是,运用社会性别视角追求两性平等,并不是要消灭一切差异,平等不意味着没有差异,差异也不意味着不平等,平等与差异并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共生相伴的。社会性别视角拓展了人们思考问题的维度,它在尊重天然差异的基础上促进两性平等,要消解的是不合理的性别歧视,对由长期历史发展造成的男女社会差异应该差别对待,使女性能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各项权利,方能实现两性关系全面和谐发展,这才是真正的性别平等观。

第二,社会性别视角提供了促进性别平等的分析框架。既然性别具有社会建构性,就可以解构带来两性不平等的法律制度,解构之后再重新建构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制度。社会性别视角恰能担此重任,作为一种分析框架,它既承认男女两性之间存在共性,又突出强调男女两性之间存在天然的生理差异和社会制度对两性关系的建构,对各种社会现象进行性别分析,要求全社会增强性别平等意识,考察法律的实施对不同性别主体是否存在不同的影响,关注两性特别是女性在自我实现和社会发展中的处境、问题与不同需求,并寻求相应的对策。正是在社会性别视角这一分析框架的反复考量过程中,受到漠视与损害的性别利益和性别价值得到了更好地实现,逐渐走向性别平等。

第三,社会性别视角完善了性别平等法律的制订及适用。因为法律能权威地界定两性社会关系,所以如果法律一旦缺失社会性别视角,就会进一步强化女性在现实中的屈从地位和受到的不公平对待,并且这种以合法面目出现的性别歧视伤害更为持久、后果更为严重。“当法律无法促进一种正义的结果,甚或构成一种反作用时,就表明现有法律正义资源方面可能存在着一种根本性的缺失”[1]。男女两性之间不仅有着与生俱来的、不可改变的自然差异,更有着这种差异所衍生的不平等地位、不合理待遇,有着由长期历史发展所造成的男女社会差异,加之男女两性在现实中拥有资源和实现能力上的严重失衡,女性很难将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转化为现实,如婚姻自主、同工同酬、社会参与、劳动就业等等,造成了两性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巨大鸿沟,才会有前文所说的困惑:“为什么即使在法律上女性获得了与男性同样的权利,却并没有彻底改善其弱者地位和不利处境?”这是因为如前所述女性身份是双重的,除了满

足作为与男性同质的“人”应有的权利赋予,更要有与男性异质的“女性”自我发展的特殊保障,所以法律的制订不能缺失社会性别视角,法律并不禁止合理的差别对待,性别平等本身就意味着合理的差别对待,差别对待正是为了实现实质平等,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除了立法确认之外,在法律的实施中也不能无视女性所处的弱势地位,不能片面看待两性差异,应该通过积极行动,合理地界定和认识平等,致力于消除不合理的差异,建立科学的平等体系。

三、社会性别视角嵌入性别平等进路的场域

其一,用社会性别视角分析法律规范的内容。为了避免存在“性别盲点”,特别是防止“中性”法律可能产生的对两性的“非中立性”影响,必须运用社会性别视角考评法律规范是否有性别倾向、其实施是否会对两性造成不同的影响、影响的因素、程度及后果,特别是对女性的影响,从源头预防出台损害两性平等的法律,促进两性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让法律真正成为性别平等的矫正器。其二,用社会性别视角分析法律规范的运行。在适用中法才能彰显价值,运用社会性别视角对法的运行过程进行实证考察,才能全面揭示缺失这一视角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女性自我认同的丧失、“保护女性”名义下的隐性性别歧视、社会标准的“男性化”等等。只有揭示“中性”法律的种种非中立之处,人们才能真正认识社会性别视角理论,并寻求相应对策。其三,用社会性别视角分析法学理论。从性别视角出发,基于性别平等的立场,对传统的主流的法学理论进行质疑、解构,建设新的性别平等理论。其四,用社会性别视角分析社会的发展。在历史进程中,法律建构了性别观念及其制度,后者在社会生活中的丰富实践又深刻影响了法制的演变,二者之间双向互动、同步演进。“通过对法律与性别互动关系历史演变过程的揭示,感知历史的纵向传递和横向文化的影响,这些都是今天思考和建构性别法律制度时不可漠视和割裂的因素”[2]。

四、社会性别视角嵌入性别平等进路的法律机制

(一)建立社会性别影响评价机制

我国部分法律中存在保护女性权益的条款,如劳动法中对男女退休年龄和男女从事劳动范围的不同规定,但这些保护性条款很多时候并没有实现保护女性的目标,反而限制了女性的生存与发展,造成了不合理的“男女有别”,形成了制度歧视。这是典型的“法律家长主义”作祟,主观认为女性天然是弱小的,男强女弱是当然的和绝对的,是以关爱的名义束缚女性,是以消极禁止来限制女性的权利,而不是站在性别平等的立场上,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两性在包括劳动就业领域在内的真正平等。比如,在上述情形下,显然更为适宜的办法是给女性以自由选择的权利,法律不是要禁止女性、规定女性做什么,而是不许强迫女性做什么、鼓励女性做什么。还有一些间接性别歧视法律规范则是在于缺乏性别视角,没有充分考察两性的社会差异,建构所谓的“中性”法律,缺少对女性的制度关怀,女性权益未被体现或被漠视,如女性的经济权利、受教育权、政治权利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并未考虑两性是否站在同样的起点上,是否有着平等的条件,最终这些法律运行实效并未达至男女平等反而沦为复制社会性别歧视、助长两性不平等的工具。归根结底,缘于这些法律的制定中没有嵌入社会性别视角,社会性别利益尤其是女性性别利益被忽视,所以才会有“为什么一样的法律规范却给两性带来不一样的结果?”的困惑和悖论。因此,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平等,最为关键的是在源头上预防。虽然我国的有些立法也会考量与两性的关系及可能带来的性别平等问题,但由于不是制度化的立法规程,这种考量带有随意性,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的理论认知、自觉意识和社会性别敏感度,所以才会导致有些法律“先天不足”,其实施反而加剧了两性不平等。因此,必须要建立社会性别影响评价机制,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对策,避免出台带有制度歧视和间接歧视的法律规范。

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性别影响评价机制是一种风险防范机制,防范的是法律规范中的性别歧视风险。它是指对将要实施的法律规范是否会对两性造成影响、影响的因素、程度及后果进行性别影响评价,并通过相应的纠偏方案和改进对策予以完善,避免缺失社会性别视角的法规出台,避免存在“性别盲点”,防止“中性”法律可能产生的对两性的“非中立性”影响。一般说来,具体考察评价法律是否有性别倾向、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性别观念是什么、性别因素对法律有无影响、法律的实施对不同性别主体尤其是女性是否有影响、影响有多大、是正向影响还是负面作用、是否可能带来性别歧视等等。那么,如何实施社会性别影响评价机制呢?参考挪威、加拿大、牙买加、菲律宾等国的先进经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培训、

提高相关人员的性别平等意识;制作类型化的“社会性别检视清单”,为相关人员提供分析框架,避免工作中的遗漏和失误,使性别平等问题被充分对待;形成有效的社会性别信息传入渠道,避免女性与法律分离带来的“法律失语”现象,倾听两性的声音;建立社会性别立法专家检审制度,从源头避免制订缺失社会性别视角的法律规范;用社会性别理论分析相关法律、政策,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和纠偏。

(二)建立社会性别预算机制

社会性别预算不是通常的财政预算,它是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以增进、平衡社会性别利益为目的,对政府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分析,看看它对男女两性有什么不同的影响,是通过财政手段促进性别平等的一种工具。通过考查男女两性从政府财政收支得到的收益状况,社会性别预算帮助政府决定哪些资源需要再分配,即从性别的视角分析政府资源分配的绩效,矫正两性间的不平等,促进社会和谐公平。社会性别预算不是要专门建立妇女预算,而是从性别视角分析政府的财政收支,研究分析公共资源在男女两性间的享有程度及达到效果,根据男女两性的不同需要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现有的社会预算是“中性”的,人们通常认为男女两性从中获得的收益是均等的,但其实长期以来的社会现实和制度缺陷,导致男女两性占有和使用的资源是不同的,获取资源和实现权利的能力也不同,从社会预算中获得的收益也是不均等的,造成了我国两性的现状,即男强女弱。这些情形在我国的男女就业及收入状况、受教育程度、社会事务参与水平等方面表露无遗,所以很多人认为消除男女不平等是人类面临的最为艰巨、最为持久、最为困难的挑战之一。为了促进性别平等、缩小男女差距,就必须增强性别关怀,观照女性实际处境,运用社会性别预算这一矫正工具,在经济领域和社会资源方面向女性倾斜,补偿女性因社会观念、家务劳动、生育子女、法律滞后、政策失误等造成的生存困境和发展损失。

社会性别预算不是简单的资金分配和划拨问题,而是一项高度科学化的综合工程,有着严密而复杂的规程。首先,它应该获取所有关于社会预算的男女两性实施和收益差异的统计资料,包括经济状况、教育状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各方面的预算开支及实施情况。其次,对上述资料进行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评估支出效益。它依据相应的分类标准和指标系统,从性别视角分析政府的财政收支,研究分析公共资源在男女两性间的享有程度及达到效果,为下面调整政策、根据男女两性的不同需要优化配置社会资源打下科学基础。最后,进行调整和纠偏,确定社会预算在两性间的分配方案,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还需确定优先选择的顺序,从而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促进性别平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有两点还需特别指出,一是社会性别预算涉及公共利益,旨在推进性别平等、实现社会公正,所以公开透明、接受监督非常重要。二是社会性別预算意在为促进性别平等提供经济支持,其资金使用情况是否达到了预期效益,是否还需进一步根据男女两性的不同需要优化配置社会资源,所以后续跟踪、监控指导必不可少[3]。

(三)建立性别平等教育机制

性别平等教育是指通过教育传播先进的性别平等理论,启迪大众,改变人们陈旧错误的思维方式和性别观念,提升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与其他机制相比,性别平等教育机制是带有根本性的基础环节,也是建立其他机制的“土壤”和前提。传统的教育对两性关系、性别平等的认识受固有观念的禁锢,会潜在影响受众的思维方式和性别观念,并进而影响他们的言行举止和社会整体认识的进步。这就需要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开启受众的性别平等意识,引领大家探讨两性差异,反思自身的性别体验,消除刻板的性别认识,克服性别偏见,有意识地用社会性别视角检视现有政策和法律制度,拨开政策和法律“中性”的外衣,看看它们在运行中是否产生偏差造成两性不平等,找出背后隐藏的性别倾向,弥补性别不平等背后的制度缺失。很显然,性别平等教育能开拓思维的广度与深度,填补性别平等认识的空白,走出认识的误区,增加社会性别敏感度,唤醒人们的性别平等意识,促进社会性别理念的更新与转化,避免不断重复确认并形成新的性别偏见[4],提高社会整体觉悟,带动促进性别平等的脚步。

性别平等教育的开展应该进行系统化地统筹安排。一是注重实施阶段的循序渐进。为了避免混乱和盲目,性别平等教育必须尊重教育规律,分阶段有序推进。最早是“融入期”,依据现状应先将性别平等理论添加、渗透到现有的教育体系和课程内容中。然后是“整合期”,将性别平等教育的理念与其他教育内容进行知识体系、逻辑架构的有机整合,形成教育的合力。最后是“转化期”,经过融入与整合阶段,将唤醒人们的性别平等意识,促进性别理念的更新与转化,提高社会整体觉悟。二是注重教育内容的全面涵

盖。性别平等教育的内容非常丰富,既包括社会性别理论知识,又含有实践应对方面,如“防治性骚扰与性侵害”、“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文化传播中的性别伤害”等等,涵盖从法律维权到两性全面参与社会发展诸多方面。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借助社会焦点话题和热点事件,科学合理地规划设计课程。三是注重受教对象的点面结合。性别平等教育归属于社会的基础教育,它的受教对象首先应该是社会全体成员,从幼年直至成年都应该接受与之相适应的性别教育,提升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其次,要特别重视对法律工作者、政府公务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性别平等教育,因为这些群体多从事直接关系两性平等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四是注重实施过程的保障措施。我国应该适时颁布《性别平等教育促进法》,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专门的实施机构进行指导、督察,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法治轨道,为持续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四)建立社会性别利益协调机制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长期影响,两性利益关系不均衡状态在我国表现得较为明显,主要表现为女性的社会性别利益被忽视和难以实现,这一问题不仅仅是女性个体自身的问题,更是普遍的深刻的社会问题,背后隐藏着社会性别不平等、社会性别利益不均衡的终极原因。因此,必须建立社会性别利益协调机制,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在社会控制系统中建立优化两性关系、调节社会性别利益的组织及制度,通过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公平合理地确认、调节、增进、补偿、救济两性利益关系,达致性别平等。

建立社会性别利益协调机制,要从现实出发,认识到法律规范和社会结构中表现出来的男性特权和女性劣势,“要从尊重两性和平衡利益出发,找准平衡点,明确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协调男女两性利益关系的原则和标准,即实行性别平等和对妇女权益给予特殊保护。女性在参与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常因性别因素失去与男性平等的机会,在协调两性利益时必须特别强调机会均等”[5],给予女性获取权利的制度性资源。不可否认的是,基于生理差异、角色认同和社会分工,女性仍然承担着养老育幼、家务劳动的重任并为此失去了很多,但社会和法律并没有补偿因此受损的性别利益,使相当一部分的女性没有被社会赋予价值认可甚至受到歧视,加剧了两性不平等。所以,建立性别利益协调机制时,除了确认、调节、增进性别利益之外,还应该包含一项重要的功能,即补偿受损的性别利益,如全面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等。另外,制定公共政策时要谨防缺失社会性别视角,缺少制度关怀,不能“唯经济论”,经济发展不能建立在漠视、损害女性利益的基础之上,不能以一时发展换取长远利益,不能以效益、效率牺牲公平与正义,要在法律中确立妇女权益的特别保障和优先照顾原则,充分发挥社会性别利益协调机制的救济功能,“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保障两性尤其是女性的建议权和申诉权,畅通两性性别利益诉求渠道”[5]。比如,在挪威为了保障《男女平等法》的适用,专门设立了男女平等督察官和男女平等申诉委员会,这些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男女两性之间既有着与生俱来的、不可改变的自然差异,又有着长期历史发展造成的社会差异,差异应该差别对待,不加区分地同等对待反而是不平等的,会造成诸如女性的“第二性”命运等各种不平等境况,忽视两性真实差异的法律就如同蒙住了双眼的正义女神,这样的法律还是法律,但它是亚当和夏娃们共同的法律吗?实行社会性别视角下的两性差异对待和差异平等,其目的是要消解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和制度,进一步解放女性,而不是要制造新的不平等,更不是要将男女两性引向对立,正如波伏娃所说“解放妇女就是解放男子”,让全人类都从束缚中解放出来,作为社会性别建构的主要力量,法律必须在实现性别平等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性别平等,从法律起步,从嵌入社会性别视角开始。

[参考文献]

[1]周旺生.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J].政法论坛,2003,(4).

[2]林建军.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意义[J].法学论坛,2007,(2).

[3]徐爽.妇女平等权的立法保护与性别预算[J].现代法学,2012,(1).

[4]胡晓红,连新.走向主流化的性别平等教育——来自台湾地区的经验与启示[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0,(9).

[5]王婷.探寻性别平等观的法学进阶之路[N].中国妇女报,2015-03-31(B1).

[责任编辑:李严成]

[作者简介]王婷(1971-),女,湖北监利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社会学、环境法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06-21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6)01-0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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