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致商户经营性损失补偿机制探析
2016-03-09高明鸣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施工
高明鸣
(中山市广播电视大学,广东中山,528400)
市政工程施工致商户经营性损失补偿机制探析
高明鸣
(中山市广播电视大学,广东中山,528400)
市政工程施工容易造成周边商户营业收入下滑,对特定群体造成超出社会平均负担水平的利益损害,国内尚欠缺相关补偿机制。出于社会成本内部化以及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地方政府应建立相关补偿机制,以发放补偿金或减免税等形式对商户损失作出适当补偿,并加强工程管理与信息公示。国家应加强行政补偿法制建设,将公权力行为随附效果导致的损失纳入补偿范围。
市政工程;经营性损失;特别牺牲;行政补偿
一、问题的提出
市政设施又称城市基础设施,泛指为城市生产和生活提供的一般公共设施,包括社会性基础设施和技术性基础设施两大类[1]。前者包括住房、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商业服务、旅游等设施,后者包括公共交通、热电供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城市防灾等公共设施。狭义的市政设施特指后者,即技术性基础设施,这也是本文“市政工程”所采用的概念。
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诸如噪音干扰、扬尘污染、阻塞交通等问题,从而直接或间接引致邻近商户营业额下降,乃至造成亏损或者关停等后果。这类经济损失并非由天灾人祸等因素造成,也并非来源于直接作用在人身或财产的侵害,可以视为一种与经营活动相关联的“经营性损失”。……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