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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潜水行业的现状与潜水员的健康安全管理建议

2016-03-09刘文武徐伟刚李润平陶恒沂

海军医学杂志 2016年3期
关键词:潜水员健康安全

刘文武,刘 刊,徐伟刚,李润平,陶恒沂

·教学园地·

我国潜水行业的现状与潜水员的健康安全管理建议

刘文武,刘刊,徐伟刚,李润平,陶恒沂

[关键词]潜水员;健康;安全;管理

1前言

我国是一个潜水古国,也是一个潜水大国,有着近500万平方千米的海域面积和约1万平方千米的江河湖泊面积,潜水资源极为丰富。潜水活动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国防、体育运动和健身娱乐以及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技术手段[1]。随着潜水事业的发展,潜水员的数量不断增加。潜水员是潜水事业发展的主体,尤其是在商业潜水和军事潜水中,他们的健康和安全事关潜水事业的前途和命运[1]。

潜水员健康与安全保障机制,应体现在健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潜水及水下作业技术规则体系、潜水医学保障体系、健全的潜水行业管理部门等,并依据潜水法规及技术规则实施有效地监督管理。主要的发达国家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潜水法规及技术规则,并依据这些法规及技术规则进行了有效地监督管理[2]。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潜水行业相关法规及技术规则,但有关潜水员健康和人身安全保障的组织管理体制尚不够健全和规范,也未与国际潜水组织和机构有关潜水员健康和安全保障的运行机制接轨。

2我国潜水员健康与安全管理现状

2.1潜水作业的管理我国的潜水作业发展至今,其管理机构存在较大变更,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自新中国成立至今,潜水行业一直由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期间,具体潜水业务管理部门演变过程是从交通运输部航务总局、航务工程总局、海河运输总局、水运局、港务监督局、海难救助打捞局负责,到目前是由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具体负责潜水业务管理工作[3]。然而,仍然有相当部分的民营潜水企业处于“无政府”状态。他们不知道归谁管,或声称没人管,或者是不该管的部门在管。这些单位的潜水事故和潜水疾病的发生率极高、患病潜水员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严重威胁潜水员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2.2潜水行业规章制度为保障潜水员的健康与安全,便于常态化管理,自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以来,先后制定了有关潜水、打捞的一系列国标、部标及行业标准。现有有关法规3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原交通运输部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年审办法》,现有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8部以及其他相关条例和规定等共64部,使我国潜水员的健康与安全基本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其中直接涉及潜水员安全与健康的标准和法规主要有以下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原交通运输部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职业潜水员体格检查要求(GB20827-2007),职业潜水员心理选拔方法及评价(GB/T24557-2009),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24-2006),潜水呼吸气体及检测方法(GB18435-2007),空气潜水减压技术要求(GB/T12521-2008),200 m氦氧饱和潜水作业要求(GB/T2455-2009)。总体来说,我国的潜水行业标准较为丰富,但对于某些标准和法规,颁布的时间较早,为适应潜水行业的发展,有必要进行修订或更新;有些标准和法规我国尚未出台,还有待潜水行业专家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明确,尽快对现有的标准和法规体系进行充实。

2.3潜水及水下作业技术规则体系潜水及水下作业从业人员包括潜水监督、潜水医师、潜水医士、高气压急救员、潜水设备技术员、生命支持技术员、操舱员及各类潜水员等。虽然我国对上述某些人员的培训和/资质标准进行了要求,但大部分缺少,尚待明确。此外,由于某些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权责不明、部门之间存在交叉现象,导致不少要求和标准存在着执行不力的现象;由于某些标准为非强制性标准,内容也有待改善,因而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2.4潜水医学保障体系潜水作业与其他行业接触的有害因素有所不同,因在水下作业,呼吸着高分压气体且大多为单人作业,一切防护措施主要由本人来完成。大部分从事潜水捕捞作业的潜水员上岗前虽然经过相关部门的专业培训,但对潜水防护知识却了解甚少。部分潜水员虽然对防护知识有所了解,也知道其危害性,但在实际作业中他们并不按照规则操作。特别是一些自携式轻装潜水员,为了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而违反潜水作业操作规则,超深度、超时限、超次数的作业,大多在高压气瓶内供气量不足、自身吸气较费力时才上升出水,致使在上升过程中不能按照减压规则减压出水。相当一部分潜水员都患过多次急性轻、中度减压病,而又未得到正规、系统、有效的治疗。有的潜水员因未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和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做上岗前及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当骨坏死病变已累及关节面出现临床症状和体征时,由于责任不清致使用人单位不愿承担治疗、赔偿责任。潜水员则选择放弃职业病诊断而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有些因患潜水疾病不宜从事潜水的潜水员,为了能继续从事潜水作业而采取不理智、对自身健康不负责任的做法,体检时找人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严重干扰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这些都说明对潜水员的政策、法规宣传不足,对潜水员的健康宣教工作还存在很大欠缺[4-5]。目前,我国还未建立潜水医师的系统培训、考核及认证制度,这是制约我国潜水医学保障体系完善的重要因素。虽然有某些机构进行过潜水医学相关的培训,但培训不系统,缺乏足够的、有效的、贴近实际的实践。特别是对于潜水这一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来说,更是需要强化实践在培训中的作用。同时也未得到全国权威机构的认可[6-8]。

3对完善我国潜水员健康与安全保障机制的建议

为了适应潜水事业发展、解除潜水员后顾之忧和提高潜水员健康水平,有必要完善我国潜水员健康与安全保障机制。

3.1理顺潜水员的管理机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实施,需要有具体的机构。虽然各国家和地区潜水员健康与安全管理的机构设置各不相同,但是职责划分清晰,法律法规明确,因此在管理上并不存在困难。从各国情况看,基本上是实行职业潜水员和娱乐潜水员的区分管理,由政府和行业协会负责职业潜水员的健康管理,由非政府组织DAN负责娱乐潜水员的健康管理,后者执行前述机构发布的标准。

在我国,虽然目前已经明确,由交通运输部救捞总局对潜水员进行管理[3],但可能由于管理的纵向和横向关系不够明确和细化,或者由于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尚未落实到位,导致不同省份的潜水单位(企业)归不同行政部门领导,例如:有的省份归交通厅管理,有的省份归劳动厅管理,还有的省份归海洋渔业局管理,甚至有个别省份存在擅自颁发潜水员证书的现象。我国的科学潜水员(如从事科研的潜水员、考古潜水员等)、娱乐潜水员的健康与安全到底归谁管理、怎么管理也不十分明确。

因此,首先需要理顺潜水员和潜水医师的管理机构,划分和确立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确保不存在交叉、重复,以免发生事故后相互扯皮、互相推诿。潜水的安全关乎人的生命,各级管理机构需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发生潜水事故后,不仅要追究直接管理人员的责任,还需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只有理顺了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才能保证政令畅通、管理高效,才能确实、有效地提高潜水员的健康与安全。

3.2完善潜水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各项管理实施的先决条件。虽然我国针对潜水员制定了不少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职业潜水员体格检查要求”、“职业潜水员心理选拔方法及评价”、“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潜水呼吸气体及检测方法”、“空气潜水减压技术要求”和“200 m氦氧饱和潜水作业要求”等,但即使是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这样权威的、详细的法规对潜水员相关的某些方面仍未涉及。如:潜水员的人身保险、潜水员的医疗救助、潜水员个人信息(档案)的保存、潜水事故的鉴定等。对于已有的一些国家或行业标准,也非强制性,使得这些标准的实施存在难度。

因此,一方面,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梳理、分析;另一方面,对那些陈旧的法律和法规及标准进行及时的更新,对尚未涉及的领域需尽早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要强化已有法律和法规的执行,使得对潜水员的管理变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此外,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潜水事故的信息收集系统,建立我国潜水事故的信息上报系统,通过潜水机构和医疗机构同时上报潜水事故相关信息,按年度对事故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潜水预警。

3.3完善潜水员的培训潜水员是潜水事业的生力军和主体,好的潜水员不仅能提高作业效率,同时也能提升企业的利润。对潜水员培训到位,也有助于降低潜水事故的发生,间接为企业提升利润[1]。

对于商业潜水员,主要进行的是大深度的饱和潜水,而这种潜水方式技术含量高,潜水员的培训周期长,对潜水装备和潜水相关人员的要求都很高。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潜水员进行正规的、系统化的培训。首先,需建立针对这部分潜水员的培训机构。由于商业潜水员的数量较少,全国可设立1~2个商业潜水员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培训。其次,严格培训内容。这些潜水员有必要在进行自携式潜水培训合格后再进行其他更深层次的潜水培训(空气常规潜水、混合气常规潜水、饱和潜水),逐级深入。培训需贴近作业的实际,培训切忌重理论轻实践,在培训的过程中除训练潜水员的潜水技巧之外,还有必要进行潜水安全的教育。此外,还需对潜水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的抽查、认证,确保培训的质量。

对于捕捞潜水员,需由雇主负责对其进行培训。雇主可就近选择合适的潜水俱乐部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潜水员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在以往作业中出现过潜水事故的潜水员,视事故原因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再次进行培训。对于再次培训合格的潜水员,雇主才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所有潜水都必须持证上岗,适潜证书的有效期也有限,失效后视情况再次进行相关理论和/或实践的培训和适潜性评估,判断是否适合上岗。相关职能部门需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证或审查,确保潜水员培训的质量。

3.4完善潜水医师的培训潜水医师贯穿在整个潜水过程当中。潜水医师不仅承担了潜水员健康(心理和体格)状况的评估,而且还需密切关注潜水员在水下的活动,指导潜水员正确的减压,出水后还需密切监测潜水员,以便发生潜水相关疾病后及时治疗。因此,潜水医师的培训对于潜水员的健康和安全也至关重要,好的潜水医师能预防潜水疾病的发生,使潜水疾病的致残率显著下降。

潜水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实践性课程。受训者需有前期临床医学的基础。在我国,一般为本科或以上层次毕业。此外,需对申请受训人员的入学资格要求、培训内容和时间及考核程序与方法等进行规定[8-9]。可以参照欧洲潜水及高气压医学医师教育与训练标准,将培训分为4个等级[8]:潜水员体检医生、潜水医生、高气压医学医师、高气压医学专家或顾问。不同的认证等级人员完成不同的任务。若有可能,同一名潜水医生同时可参加其他等级培训,获取相应证书,允许从事潜水医生之外的任务,但必须以某一任务为主。

同时,对于认证的潜水医师和其他保障人员,证书也同样具有一定的有效期。他们可以通过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形式,获取再认证。当然,像上述欧洲标准一样,再认证的要求是相关人员必须从事潜水医学保障一定时间,有丰富的实践经验[10-13]。对于管理机构,也需对我国的潜水医师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抽查,以确保培训的质量。

3.5建立中国潜水警报网娱乐潜水员在我国占有相当的比例,为了更好的为这些潜水员服务,有必要建立中国潜水警报网。由于潜水医师这样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甚至是发达国家也不能保证所有的潜水现场都有潜水医师值班。为了确保潜水员潜水作业时的健康与安全,让潜水员在发生意外(发生潜水事故或潜水疾病)的情况下能及时得到专业而有效的救助,发达国家都普遍建立了潜水警报网(DAN),如美国DAN、日本DAN、亚太DAN等。DAN的宗旨是增进潜水员健康并为潜水员提供潜水安全保障的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实践证明,DAN的建立在使潜水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潜水员能及时得到有效的专业医疗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立DAN,首先需确立负责人/机构。就我国国情来说,建立政府主导的DAN似乎更为合适。国外的DAN属于非盈利性的非政府机构,其运营成本和费用来自于自身的创收或捐赠。我国的DAN可由政府承担一定的运营费用。其次,确定我国DAN的职责。我国DAN除了对娱乐潜水员提供实时、有效的信息和援助之外,还可整合民间的潜水俱乐部或其他组织,通过开办潜水培训班、营销等获取一定的利润,填补自身运营的缺口,以保证DAN的可持续运行与发展。此外,我国建立DAN后,即可申请加入国际DAN组织,从而我国潜水员在任何水域潜水作业都可以享受国际DAN组织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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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林永丽)

[基金项目]第二军医大学教育研究课题资助(JYC2015010)

[作者单位]200433上海,第二军医大学海军医学系潜水医学教研室

[通信作者]陶恒沂,电子信箱:taohengyi@hotmail.com

[中图分类号]R845.2

[文献标识码]B[DOI]10.3969/j.issn.1009-0754.2016.03.039

(收稿日期: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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