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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乡村教师在受表彰教师中不低于20%

2016-03-07

内蒙古教育·综合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优秀教师管理制度学校

【本刊讯】从2016年起,内蒙古各级政府在组织开展教师表彰活动中,乡村教师比例不得低于20%。这是通讯员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获悉的。

据悉,2015年底自治区政府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从落实乡村教师补贴政策和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职称评审倾斜政策等方面,努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按照要求,各地须按照全区乡镇苏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规定,落实乡村教师工作补贴,自治区将制定乡村教师岗位补贴具体办法,并对乡村教师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同时,进一步完善乡村学校岗位管理制度,对于乡村学校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紧缺学科优秀教师,可不受学校岗位数的限制聘用到相应岗位,鼓励优秀教师长期在乡村从教。并且乡村教师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不作外语成绩、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此外,要求各地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救助范围。

(本刊通讯员  郝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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