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审查规则
2016-03-07倪培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倪培根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审查规则
倪培根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对于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纷争不断。正确认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是解决这一纷争的关键。从现行法规定上看,交通事故认定属于准司法裁判权的范畴,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自然具有准司法裁判文书的性质;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其证据属性又予以明确。基于此,经由法解释学研究方法所得出的结论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兼具准司法裁判文书属性和证据属性。因此,法官应在区分交通事故认定书之事实部分和法律评价部分的基础上,分别采用证据审查规则和准司法文书审查规则对其予以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诉讼;法律属性;准司法裁判文书;审查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和划分民事赔偿责任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达成共识。然而,不能达成共识的是,法官应如何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围绕这一问题,不仅实务界的做法十分混乱,理论界的争论也异常激烈。
(一)实务中的乱象:一般证据审查规则还是优势证据审查规则抑或是不予审查
下面本文将援引三个案例,以考察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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