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研究

2016-03-07金曼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信息

金 曼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研究

金曼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日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公布生效,其中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的规定,仍有不合理之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档案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种手段,其公开与否,以及公开的范围是保护隐私权与交易安全二者之间的博弈,也是立法政策在两相冲突的利益中协调和选择的结果。《实施细则》中对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查询主体的限制,不仅违背世界立法趋势,而且不符合物权公示的要求,也与实践情况相矛盾,不动产登记结果应向一般民众公开,这是全面保护交易安全的体现;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明确,该“利害关系人”应仅为具有法律利益之人,而不能扩张至潜在的交易者、科研者、近亲属等,这是对保护隐私权的回应。

物权公示;交易安全;利害关系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除却国家公权力机关,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该条承袭《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规定,看似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事实上其笼统模糊的法律语言,却给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带来疑惑。不动产的查询制度,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问题,更是关乎《物权法》立法目的实现,以及不同法益之间的价值冲突及选择。……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信息
订阅信息
展会信息
信息超市
展会信息
展会信息
展会信息
展会信息
展会信息
信息
健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