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欺诈的界定
2016-03-07杨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杨 华
(长春工业大学 人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社会保险欺诈的界定
杨华
(长春工业大学 人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社会保险欺诈的概念在形式逻辑层面可以采用内涵定义+列举式外延定义的方法予以界定。从不同法部门对欺诈规制的立法内容来看,欺诈有法律行为层面的欺诈与法定主义层面的欺诈之分,社会保险欺诈属于后者,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社会保险欺诈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在社会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与保险欺诈、保险诈骗之间为属种关系,外延上为相互包容的同心圆关系。根据我国现有立法,社会保险欺诈的构成要件由欺诈主体、欺诈行为、主观故意与危害结果组成,并且存在着欺诈表现行为缺乏抽象的类型归纳、欺诈行为的单向评价性、责罚手段欠缺层次化的体系构建等问题。
社会保险欺诈;不同法部门;道德风险;保险诈骗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国家审计署就“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发布34号公报。根据该公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领域仅仅是医疗机构一方主体就通过虚假发票、虚假病例、挂床住院、滥开药物、虚报人数等手段套取医保资金2.87亿元,而其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等领域则因为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不严格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1.55亿元左右。上述基金的违规支出占当年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近2%,*数据来源于国家审计署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统计数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