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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对侵权连带责任的影响
——兼谈侵权连带责任的未来

2016-03-07叶延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叶延玺

(浙江财经大学 东方学院,浙江 海宁 314408)



论责任保险对侵权连带责任的影响

——兼谈侵权连带责任的未来

叶延玺

(浙江财经大学 东方学院,浙江 海宁 314408)

侵权连带责任之实质是受害人赔偿不能风险的“内部转移”机制;相应地,责任保险则是一种“外部分散”机制。二者并存于同一法律体系必将产生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如连带责任的可保性、连带关系对责任保险风险的放大、保险合同中连带责任约定不明的解释、责任保险导致连带责任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等。责任保险对连带责任人有利有弊:既可以通过责任保险转移风险,又会因责任保险而吸引受害人的索赔。对受害人而言,责任保险和连带责任则是两个功能相同的“深口袋”。通过连带责任关系,部分责任人的保险实际上覆盖了全体责任人的赔偿不能风险。基于现代风险的系统性特征,根据责任保险的发达程度逐步限制和废止侵权连带责任乃未来之趋势。

侵权责任;赔偿不能;连带责任;责任保险;按份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共92条)中仅与连带责任相关的规定就有十余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4条是关于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定;第36条、第51条、第74条、第75条、第86条是关于连带责任的具体规定;第43条、第59条、第83条、第85条通常被认为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第34条、第37条、第40条是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另外,第23条“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偿责任”较为特殊。虽然“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法理基础和规则有很大差异,但它们均具有赔偿不能风险的转移作用,故本文的研究对“连带责任”采最广义概念,可以适用于后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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